浅析知识社会背景下的守法精神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8-21
法律制度与法律知识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法律制度是法律知识的载体,法律制度的创制也是法律知识积累和发展的重要环节;而反过来,法律知识乃至于观念的发展又会进一步对法律的发展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这种关系可以从中西方法律发展的历史中得到明确的证明。例如,在我国,作为封建立法缩影的《唐律》以“一准乎礼”为其立法的原则,其背后无疑体现了儒家思想观念的影响,而该原则一旦为立法所承认,则又会进一步巩固和促进相关知识和观念的发展。在西方,无论是古希腊、罗马的立法,还是中世纪或者资产阶级的立法,无一不受到当时人们对于社会认知的知识因素的影响。例如,马克思在讲到《法国民法典》时就指出,该“法典并不起源于旧约全书,而是起源于伏尔泰、卢梭、孔多塞、米拉波、孟德斯鸿的思想,起源于法国革命。在某种意义上,我们似乎可以说,正是人们关于社会的知识发展成果不断为立法所认可,法律制度才一步步被纳人理性化、科学化的道路,现代法制才在很大程度上摆脱了个别人物的任意支配,才成为广大人民可知可识之物。因此,在法律知识和法律制度的构建这两者之间存在着相互影响、互为支撑、相互促进的关系。
守法精神是人们守法的最高形态,而正如前文所述,守法精神得以展开的前提之一是要有良好的法律。良好的法律容易使法律自身的价值合理性和工具合理性获得人们发自内心的真正认同,法的效力才不会仅仅依赖于强制的命令而得以存在,主体的自由和社会的强制这一现代法的矛盾才能得到真正化解。而良好的法律的创制过程正是人们对于社会的知识认知转化为法律认知和法律观念的基本条件。社会的知识化为知识转化为制度提供了条件,同时也提出了要求。因此,在知识社会中,努力实现知识的制度转化,构建良好的法律乃是守法精神生成的前提,那种寄希望于道德上的信任而实现守法精神的想法也惟有在法制完善的基础上才可能成为现实。
其次,法律教育中的知识传播是守法精神生成的核心。
守法精神是一般社会主体的守法精神,它不能远离社会大众而变成部分所谓“社会精英”的自言自语,因此,守法精神的生成离不开以法律教育为主要表现形式的知识传播。法律教育在守法精神形成的过程中居于核心地位,这正如邓小平曾指出的:“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
法律教育中的知识传播对于守法精神的生成之所以具有如此的重要性,其原因不仅在于知识的传播有助于消除知识化所可能导致的部分群体对于法律知识的“垄断”,更在于社会文化和法律意识对于法律的实现所具有的基础性作用。孟子说,“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制度要想真正发挥实效,离不开人们法律文化和法律意识的支撑,而通过多种形式的法律教育,理论性的法律知识才能转化为公民社会生活的常识,转化为社会的文化心理和法律意识。这种守法的法律文化和法律意识一旦形成,它必将“告诉每一个公民,法律是必须要遵守的,尽管此时此刻它未必对你‘有利’。不仅如此,对于普遍具有守法意识的社会成员来讲,其他人的违法行为也必会被视为一件与己相关的事情。正如川岛武宜指出的:对于具有守法精神的人来讲,“默认侵害权利的行为,或对此置若圈闻是难以忍受的痛苦,而且甚至被当作不履行社会义务来意识。”而“对权利的这种意识的热情,正是使权利得以成为权利、使法律秩序得以成为法律秩序的根本条件。因此,促进法律知识的广泛传播是守法精神生成的核心所在。
在社会知识化的背景下,科学技术的发展为法律知识的传播提供了更为便捷的条件。然而相对于我国因种种因素导致的人们法律意识淡薄的现实情况,法律意识的培养和守法精神的生成依然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为此,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成果,通过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大众传媒等途径传播法律知识,进行法制教育是非常有必要的。
再次,法律实践中的知识升华是守法精神形成的关键。
守法精神是守法的高级形态,这种高级形态的形成建立于法律制度构建的基础上,形成于法律知识的传播中,但最终守法精神的生成离不开法律实践中的知识升华。究其原因,正在于守法精神所要求的“主观自发性”。守法精神的“主观自发性”实际是一种“受价值合理性动机基础支配的心理构造”。从哲学的角度来看,价值这一概念总是反映了作为主体的人和作为客体的外界物的实践—认识关系,价值存在于主体与客体的实践关系之中。价值往往是对一定社会生活的批判,同时也是对于社会生活丰富内容的浓缩和肯定。因此,价值体现了知识的升华。守法精神是包含着价值因素的精神,法律知识只有转化为实践主体的内在价值要求,法律才不会被作为一种基于功利而加以运用的工具来看待,而守法精神也才能真正形成。
法律实践对于守法精神中的价值因素所具有的重要意义要求我们关注具体的法律实践活动。在一般意义上,社会成员是法律实践的主体,而法律实践则包括了法的生成、创制到实施的各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法律职业者或许应该承担更多一点的责任。法律职业者是指以律师、法官、检察官为代表的,受过专门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严格的法律伦理的法律人。法律职业者的职业素养决定了他们在对于法律制度的适用以及法律价值的阐释过程中具有其他人无法发挥的作用。法律职业者是社会公平正义的输送者,法律职业者的法律实践活动为公众获得对于法律的直观的感性的认识提供了条件,而其对于法律的信仰以及有关法律价值的阐释也会对一般社会公众产生巨大的影响,从而促进法律知识的升华,形成守法的精神。
结论
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中,马克斯·韦伯阐发了一个发人深省的道理:在任何一项事业背后,必然存在着一种无形的精神力量;尤为重要的是,这种精神力量与该项事业的社会文化情景有密切的渊源。我国法治国家目标的提出和实践,要求我们关注这一伟大事业背后的精神因素,关注这一精神因素得以产生的社会背景,因此,在知识化社会中,充分利用知识化的有利影响,运用制度建构、法律教育、法律实践等多种途径促使社会守法精神的生成就成为我们法治建设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