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修律时期诉讼法律思想评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张桂梅 时间:2014-08-21
      三、清末诉讼法律思想的分析评价
      虽然清末诉讼法律思想及相关司法改革的实践,最终没能收回治外法权,没能摆脱西方列强的司法欺压,也没能引导清政府走上振兴国家、继续统治的道路,但是,以沈家本等为代表的法律思想家的诉讼法律思想的历史作用却是不容抹煞杀。他们的思想在主观上是进步的,具有开拓性,只是客观上没有得到很好的传播,存在着诸多遗憾及历史局限性。
      (一)清末诉讼法律思想的历史进步性
      1.具有思想启蒙的作用。清末诉讼法律思想产生在社会变动时期,在思想多元化的情况下,其启迪作用是应该肯定的。这些思想凝结了以沈家本为代表的一代先进的、有智慧的中国人的心血和汗水,他们以强烈的爱国热情,通过艰辛的探索,给后人留下了一份宝贵的精神财富。他们思想中一方面忠君爱国,痛恨外国侵略,期望国家富强,满怀爱国的热情提出了向西方学习、进行司法改革的设想,苦苦思索着收回治外法权的良策;另一方面,吸收西方在司法审判中保障人权的司法理念,为人民的权利进行最初的呐喊。所以,他们的思想既启发了先进的政治家和改革家进行司法改革、法治强国的愿望,也启发了人民大众用司法武器捍卫自己权利的愿望,他们所播下的司法改革的种子,在民国时期已经开始萌芽。
      2.具有划时代的创新意义。清末诉讼法律思想的理论与实践,打破了我国封建传统的诸法合体的法律形式,并开始认识到程序法与实体法具有同样的作用,同时也认识到了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分,这在长期落后、封闭的旧中国是不可想象的。所以说,沈家本等强调程序法的重要,强调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有别,倡导在司法审判中禁止刑讯、文明审判,引进律师制度以保障人权,引进陪审制度以保障审判公正等思想前无古人,具有划时代的创新意义。
      3.促进了中国人诉讼意识的觉醒。一直以来,“无讼”、“息讼”是民众的理想,也是统治者的愿望。国家统治者认为诉讼多、纠纷多,是社会不安定的表现,会危及统治秩序。所以,统治者一般是千方百计地通过调解来减少诉讼,或者是对告状者恶意镇压,使民众畏惧强权不敢轻易告状。在西方天赋人权观念的影响冲击下,在清末一代思想家的努力下,中国人诉权意识进一步觉醒。
      4.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了一定的保护。在我国传统诉讼中,民众不但不敢告诉,就是告诉以后,诉讼权利也不能得到保护。“漠视权利”成为了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的一个重要的价值取向。而到了清末,人们开始认识到诉讼当事人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等提出的各项制度,如司法独立、民刑分审、人民陪审、律师辩护等等,都闪耀着人权思想的光辉,有利于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并在后来的民国时期得以生根、发芽。
      (二)清末诉讼法律思想的历史局限性
      1.没能挣脱封建专制体制的桎梧。清末诉讼法律思想受西方国家的影响,具有资产阶级改良主义的倾向。由于当时的中国处在封建社会,沈家本等对西方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是否适合中国的封建土壤缺乏认真的思考,最终没能冲破封建专制的罗网。清末司法改革家们多是封建官僚,是为清统治服务的,不会也不可能与封建专制做斗争,他们的出发点是为了维护清王朝的统治,所移植的西方资产阶级先进的司法制度、原则和观念,一遇到与封建专制统治相冲突的地方自然是妥协、退让。最典型的就是清末诉讼法律的制订及实施,其诉讼法律思想在当时大多没有落到实处,只是停留在文字阶段,而其诉讼制度的实施也往往流于形式。
      2.没能冲破封建习俗的窒碍。传统习俗是人们思想中根深蒂固的东西,几千年传统观念已深入到民众的血脉之中,很难改变,这就使新的思想常常陷入传统的桎梏中,难以得到认同。沈家本等在司法改革中遇到的最为直接的障碍就是传统习俗。虽然改革家们不是盲目照搬西方国家的诉讼制度,但在学习的过程中自觉不自觉地忽视了中国的传统,没有进行理性的选择,没有认真考虑西方理想化的先进制度和原则是否适应当时的中国。只有适合中国土壤的外来法律文化,才有永不枯竭的生命力。
      3.没能很好地启发和提高民众的诉讼意识。沈家本等人只想着以法救国,没有想到要开启民智,在其推行所谓的司法改革过程中,广大民众所受到的依旧是封建法观念的束缚和延袭已久的习惯的调整。等级特权原则、义务本位原则是古代中国的主要诉讼原则,这与西方国家倡导的自由平等、个人权利、身份平等等观念格格不入。最终导致他们倡导的诉讼制度及原则只能停留在草案及文字阶段,先进的思想只停留在几个先进人物的头脑中,而不能扎根于广大民众这个深厚的土壤当中。
      总而言之,立权利观念、倡导司法独立、建立合理的程序,这些都是我们今天还在探讨的问题。清末沈家本等的诉讼法思想及实践,对今日中国法学家仍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要不断学习外国先进的诉讼法律,对于先进的诉讼审判制度既要大胆吸呐,又要与本国的历史传统结合起来,与本国的实际结合起来,对国外诉讼法律进行科学的鉴别,必要的改进,理性的选择,只有这样,才能让外来的东西更适合于中国国情,才能使中国的诉讼法律制度建设搞得更好。
 
 
 
注释:
  [1]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M].北京:三联书店,1999 .
  [2]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M].北京:中华书局,1958 .
  [3]蒋安.我国陪审制度的当代命运———对近年陪审制度研究的回顾、评析与展望[J].政法论丛,2000,6.
  [4]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九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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