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的地理法学思想及对我国立法的影响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周莹 时间:2014-08-21

关键词: 孟德斯鸠/自然地理/人文地理/地理法学

内容提要: 法律是人类社会的一种文化现象。我们研究宏观法律时也要强调法的外部联系。孟德斯鸠有关地理法学思想表明他是从物质原因中去探寻历史的必然性,尽管在具体论述中有许多局限,但这种研究方法在当时是难能可贵的,直到今天对我们立法仍有启迪。
 
 
      孟德斯鸠是法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和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对于孟德斯鸠的政治法律思想,提到的最多的是他的“三权分立”,而对于他在法学方法论方面的贡献则没有足够重视或进行系统的概括。事实上,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得以长盛不衰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采用了新颖的法学研究方法。
      一、孟德斯鸠的“地理”说
      地理学的发展经历了古代地理学、近代地理学和现代地理学三个阶段。孟德斯鸠生活的时代,地理学处于古代地理学向近代地理学的过渡阶段。尽管当时地理学的发展处于比较落后的状态,但是孟德斯鸠已经有意识地用一些地理学的知识去研究法律。孟德斯鸠的“地理”说主要是指自然地理与法律的关系,集中体现在《论法的精神》一书第三卷的相关论述中。在第三卷中,孟德斯鸠详细论述了法律与气候的关系、法律与土壤的关系。非常有意思的是孟德斯鸠在论述“法的精神”的过程中也论述了法律与一些人文现象的关系。因此,在无意中他将“地理”说完善到了一个他自己都没有意识到的水平。他说,“法律应该同国家已建立或将要建立的政体的性质和原则有关系……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式与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1]。地理学发展到今天,已经成为一门包含几十门分支学科的大学科。这些分支学科大致可以概括为自然地理学和人文地理学,二者研究的重点分别是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但并不截然分开。因此,笔者所要论述到的地理法学实际上包括了对法律与自然地理关系的论述和法律与人文地理关系的论述。
      二、自然地理与法律的关系
      在自然地理环境中生产和生活的人的行为总是要受自然环境的制约。孟德斯鸠特别强调气候因素在人类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他认为气候对一个民族的性格、风俗、道德、精神面貌以及其法律性质和政治制度,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作用。他说,“不同气候的不同需要产生了不同的生活方式:不同的生活方式产生了不同种类的法律”[2]。气候通过影响人们的生活方式对法律产生了影响,也即气候通过影响人的心理、生理和行为而影响法律。
      孟德斯鸠认为,在气候寒冷的地区,由于人体外部纤维紧缩,有利于血液回归心脏,所以北方人具有比较充沛的体力和较强的自信心,勇气也较大。他们对一切可以使精神焕发的事情都感兴趣,例如狩猎、旅行、打仗等等。在气候炎热的地区,身体各部分组织相对松弛,神经末梢未充分展开,人们对外界的刺激很敏感,所以南方人害怕艰苦,追求享受,性格软弱怯懦,对外来的侵扰缺乏抵抗的勇气。东方的气候对人民体质、心理、生活方式上的影响是东方各国宗教、风俗、习惯和法律保持持久不变的原因。此外考察世界法制史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到气候对法律的影响:热带、温带地区的法律成熟较早,如埃及、中国、印度、古希腊的法律;而寒带或是寒冷地区的法律成熟较晚,如俄罗斯、中国北方游猎民族的法律。这是因为不同区域的不同气候促进或延缓了人类进化过程中生理、心理和智力的发育水平从而影响到了法律的发展水平。气候影响我们的心理、体质和行为,进而影响了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土壤的差异使人们的生产、生活存在较大的差
      异,因而与他们的生产、生活密切联系的法律便存在差异了。孟德斯鸠说:“居住在山地的人坚决主张要平民政治,平原上的人则要求一些上层人物领导的政体,近海的人则希望一种由二者混合的政体。”[3]这是因为多山的地区人们的财产不多并且易于保存,因而他们所享有的自由,成为值得他们保卫的唯一的幸福。平原地区通常有肥沃的土壤,有地者便成了最有财富和权力的人,弱者无法同强者对抗,只好向强者屈服。而沿海地区,各种势力都比较均衡,氏族贵族、工商业贵族、占有少数土地的农民易于互相妥协而建立一种比较中庸的政体。
      人类社会的法律不仅要受气候、土壤这两种自然因素的制约,法律还要受地理位置、地理面积、资源状况、水文条件、地质地貌、植被、大气环流、海洋等自然条件、现象、因素的影响。如雅典城邦领土狭小是其直接民主制形成的一个重要的条件,因为人民可以朝出暮归参加公民大会;而这在地理面积广阔的国家是不可能实现的。又如一个国家所处的地理位置也往往影响着法律,沿海且有贸易精神的民族容易形成海商法,在北海、地中海、波罗的海沿岸很早就出现了国际性的海商法;但对于一个深居内陆的国家,统治者如果下决心制定一部海商法,那一定会为自己本国的实际所嘲笑。
      自然地理与法律的一般关系就体现为,自然地理通过影响人们的心理、生理和行为方式从而影响了法律;不同民族法律存在差异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自然地理环境的区域分异;法律一般应适应自然环境,但是当自然环境对一个民族的发展极为不利的时候,立法者便应考虑通过立法与这种不利进行抗争了。
      现代地理学发展的一个重要的表现是,人文地理学的蓬勃发展。“人文”与“自然”相对应,泛指各种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现象。人文地理学注重分析各种文化现象,强调解决社会问题,涉及国家政治、人口问题、环境问题、种族问题等等。孟德斯鸠对于法律与人文地理的相关论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处:经济方式与法律的关系,种族、民族与法律的关系,国家政治状况与法律的关系,世界政治经济格局与法律的关系等。
      孟德斯鸠说:“一个从事商业与航海的民族比一个只满足于耕种土地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范围要广泛得多。从事农业的民族比那些以畜牧为生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内容要多得多。从事畜牧的民族比以狩猎为生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内容就更多了。”[4]我们知道法律调整的是社会关系,一个社会发展水平越低,社会关系便越简单,因而需要的法律也就越少;一个社会发展水平越高,社会关系便越复杂,因而需要的法律就越多。例如,古罗马发达的商业催生了成熟的罗马法,但是这些法律随着商业的萎缩而不断萎缩。早期的日耳曼人以游牧、狩猎为生,仅需要口耳相传的部落习惯就够了,“蛮族国家”建立以后,产生了大量的新的社会关系,对法律的完备化、成文化产生了要求,因此出现了一批“蛮族法典”。可见,法归根到底还是由经济因素决定的,“立法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经济发展状况如何,决定该民族的法的发展状况。一个经济落后的民族,法的发展状况肯定不会很景气;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境内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也会造成法律发展的不平衡,即有的地方实施现代法律,有的地方还在沿袭原始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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