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拟判”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张建成 时间:2014-08-21
      (二)取之典籍
      唐代制判所考察的内容最初取之于唐代当朝一些有疑义的案件,并且通过这些案件来考察考生,但是,后来因参加考试的人太多,“案牍浅近,不足为难,乃采经籍古义,假设甲乙,令其判断”。[14]但是“来者益众,而通经正籍,又不足以为问”,于是就“征辟书曲学隐伏之义问之,惟惧人之能知也”[15]也就是说,随着参加科举考试的人越来越多,制判的选题越来越难,最后不得不从典籍、甚至艰僻生涩的辟书曲学隐伏之处去找题目,而这样做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惟惧人之能知”,判词写作的考察到了以刁难人为目的的份上,说明判词写作已近乎歧途。这有些类似于明清时期的科举考试,由于科举考试出题的范围不外乎四书五经,当时的读书人早已将其背得滚瓜烂熟,于是,出题者就以各种各样的偏题怪题来刁难他们。唐代制判考察内容的变迁,尽管有的偏离原来考察的本意,但由此我们也可看出当时判词写作的普及以及其整体水平之高。
      五、“拟判”表达特色考
      (一)内容虚拟
      唐朝“拟判”中的时间、地点、人物、案件及其情节在一定程度上基本都是虚构的。正是由于唐朝的科举考试里面判词占了一半的分量(“文三判三”),所以,唐朝的文人想进入仕途,就必须把法律文书写好,这就在唐朝形成了一种文人竞相练习、写作判词的局面。而写作判词的主要目的则是为了参加科举考试。那时候的文人,无暇或根本就没有意识到需要参加社会实践,所以,只能是闭门造车,编造大量有出处或没有出处的案例,然后据此下判,以达到练习写作判词的目的。这种局面沿袭时间之长、制作文书之多,世所罕见。
      (二)语必骈俪、文必四六
      唐朝“拟判”基本上采用的都是骄体文的形式所写,其特点是语句整齐对仗、音韵和谐,风格典雅华丽。因为唐朝“选人有格限未至而能试文三篇,谓之宏词;试判三条,谓之拔萃,亦曰超绝,词美者得不拘限而授职”。也就是说,只要判词写得文辞优美,就可“不拘限而授职”,所以自然有不少人要在判词的文辞上下工夫,这就在客观上加重了判词的文学意味。如现存唐代的《龙筋凤髓判》一书,其所收七十九则判词皆为骄判。骄判长于抒情状物,但缺少司法裁决所要求的精确性,不切于实用,故多为“拟判”,文学意味浓;句式呆板不长叙事说理。其中有的可能千篇一律,质木无文;有的则会妙笔生花,富有文才,极见才情,这全在制判者的文学水平和文字功力。如从文学的角度来看,古代判词皆可认为是由四字、六字所组成的文采华丽的诗歌的集合。
      (三)注重用典、文采华丽
      唐朝“拟判”基本上采用的都是骄体文的形式所写,而大量用典是骄体文写作的又一大特点。纵观唐朝的“拟判”,其用典的篇幅之重、数量之多,令人吃惊!有的“拟判”虽然只有短短的几百字,但其中竟然可以用几个、十几个、甚至几十个典故!“拟判”虽虚构案情,用典较多,但也注重词藻,斟字酌句而富有文采。唐代以后各朝在科举选官时,虽也考察判词的写作,但重视程度已无法和唐代相比,不过审判时的制判制度却保留了下来,判词的写作也就一直不断,屡有判词集的编排、刊刻。一般来说,这种判词在司法实务中不会出现,纯属游戏之笔,仅具有文学欣赏价值。从今天所能见到的唐代判词看,多数作品文辞华丽,讲究对仗,音韵和谐,句式整齐,撇开其特定的内容不讲,仅从文本形态看,其表现技法和手段都是纯文学性的,和当时的诗赋杂文没有多大差别。不管是所谓“征引赅洽”,还是所谓“使人不厌”,都是通过判词所体现出来的艺术品格,而能表现出个人风格,这些正说明判词作为文学体式的确立。判词工整对仗,铿锵节律与浓郁诗词味的融合,这正是古代判词的一个普遍性的特征。
      (四)重文学轻理、法
      唐朝时期,我国的封建法律已经比较完善,按理说,“拟判”中应该重法、重理—即在重视法律的前提下进行入情入理的分析判断才对,文字、文学性的东西应该退居次席。但纵观“拟判”中文、理、法的表达,会发现三者的比重差别很大。几乎所有的“拟判”都沿袭一种固定的比例分配方式,即“文—大于—理、理—大于—法”。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
      第一,前面已经提到,唐代科举选官在考察制判时,特别重视判词本身的文采,要求“词美”、“文理优长”,这无疑在一定程度上使判词偏离其原有的实用目的,走向讲究辞藻、音韵、用典一途,其写作日趋文学化。故可以说,唐代既是判词在法律意义上的成熟期,也是其在文学意义上的成熟期。中央政府这种制度上的明显“导向”,必然会影响到当时读书人的写作风气,影响到判词本身的形态和风格,“故唐人无不工楷法,以判为贵,故无不习熟。而判语必骄俪,今所传《龙筋凤髓判》及《白乐天集·甲乙判》是也。自朝廷至县邑,莫不皆然,非读书善文不可也”。这是政策影响的直接结果。在如今存世的上千篇唐代判词中,大多数为骄判。这种注重骄俪、注重判词文学色彩的趋向,除了政府的有意引导外,与唐代当时的文学风气也是一致的。
      第二,唐代和我国古代的其他朝代在判词制作时的引用法律是一致的。一般来说在适用法律的问题上所采用的规则是有现成法律则引现有法律,如果没有现成的法律可以援引,则可采用董仲舒“春秋决狱”的方式,通过历史经典故事或者孔孟的经典语句来作判词。这样,判词不仅能够以法律为依据,而且把情理与法相融合,不仅具有时代特色,而且富含文学品格。
      第三,这些判词皆出自文人,所以判词均写得文采飞扬。人们经常认为法律语言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的法律文学传统在法律语言方面的特色各有不同。在语言的各个使用领域中,法律活动和法学研究对语言的准确性风格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以今天的眼光来看,作为具有严肃性的司法判决书,其语言必须规范,其所表达的意思必须准确无误,其文字结构必须严谨周密,其遣词造句必须朴实无华,而无论是文辞晦涩模糊还是辞藻华丽都是司法语言的大忌。但有意思的是,中国古代的一些判词却完全背离了这些基本的法言法语原则。许多判词写得词情并茂,引人入胜。这些判词通过历史经典故事或者孔孟的经典语句来做论据进行论证。这样,判词不仅能够以法律为依据,而且把情、理与法相融合,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
      六、结语
可以说,唐代“拟判”是世界范围内最特殊时期最特殊的判词,它不仅在唐朝当时影响很大,而且对它之后的历朝历代的判词也影响深远。及至宋、明、清以及民国时期(包括当时的解放区),中国判词写得词情并茂,引人入胜,文学色彩突出,可阅读性强,都和唐代“拟判”之间具有一脉相承的关系。
 
 
 
注释:
  [1]赵朝琴:《法律文书通论》,郑州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5页。
 
  [2]苗怀明:《唐代选官制度与中国古代判词文体的成熟》,载《河南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
 
  [3]《新唐书》(卷三十四)。
 
  [4]胡震亨:《唐音签》(卷一八)。
 
  [5]杜福磊、赵朝琴:《法律文书写作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18页。
 
  [6]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三十七),中州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114页。
 
  [7]蒋先福、彭中礼:《论古代判词的文学化倾向及其可能的效用》,载《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
 
  [8]陈宝琳:《中国古代判词的发展演变和特点分析》,载《襄樊学院学报》2004年第6期。
 
  [9]汪世荣:《中国古代判词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4页。
 
  [10]前注[8],陈宝琳文。
 
  [11]前注[5],杜福磊、赵朝琴书,第18页。
 
  [12]傅璇宗:《唐代科举与文学》,陕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24页。
 
  [13]前注[1],赵朝琴书,第25页。
 
  [14]前注[2],苗怀明文。
 
  [15]杜佑:《通典》(卷一五),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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