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必要问题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8-21
一是社会对逮捕和审前羁押功能存在异化认识。长期以来,我国广大人民群众乃至一些党政部门领导认为逮捕具有惩罚、报应功能,对有罪的人不予逮捕就是放纵犯罪。有些地方的党政部门领导在进行一些社会治安专项治理的活动中,也要求检察机关在逮捕上予以配合。这就导致有的检察机关担心适用不捕过多,会遭到社会批评和不满,承担打击犯罪不力的责任。具体到有被害人的个案中,尤其是在交通肇事、轻伤害等多发轻微刑事案件中,如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很可能导致被害人的激烈反应,从而产生上访申诉案件,给检察机关带来难以承受的压力。二是社会的发展带来的一些新问题。如随着经济的发展,流动人口增多,流动人口犯罪的比例也不断增加,在一些经济发展的地方尤为明显。而外来犯罪嫌疑人中,很多在犯罪地没有固定住所、单位,不能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给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带来一定难度,又缺少其他有效的社会管理机制,客观上妨碍诉讼的风险较大,导致对外来犯罪嫌疑人适用无逮捕必要比例低。
三、立法建议:以必要要件为核心完善我国逮捕羁押制度
解决审前羁押率高的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其中转变执法理念、引导社会转变对逮捕的错误认识、完善社会管理机制等方面很重要,但也很复杂,牵涉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因此,笔者仅就完善逮捕羁押制度的法律规定提出设想和建议,即要以必要要件为核心,完善逮捕的标准和逮捕羁押程序。
1.逮捕标准的完善。对逮捕的各要件尤其是逮捕的必要要件进一步具体化,理顺逮捕三个要件的逻辑关系,突出必要要件的关键作用,使办案人员有据可依。
逮捕必要具体应当从三个方面综合判断:一是犯罪的严重程度,主要体现在犯罪性质和犯罪后果上。犯罪越严重,犯罪嫌疑人逃避追究、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越大,逮捕必要性也越明显,反之则逮捕必要性就越小。二是犯罪嫌疑人的表现,如是否有前科或累犯,是否可能逃跑、自杀或妨碍取证等、有无自首、立功、防卫过当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等。三是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和诉讼保障条件,如犯罪嫌疑人是否是未成年人,有无固定的职业、住所或学习单位,能否提供保证金或保证人等。其中犯罪严重程度是认定是否有逮捕必要的重要和直接因素,犯罪越严重,逮捕必要性越明显。而后两个方面则需要侦查机关不仅要对犯罪事实进行侦查取证,还要进行一定社会调查。但根据我国刑事拘留期限和侦查机关普遍警力不足的实际,要求所有案件在提请逮捕前都进行社会调查难以实现。而且实践中,有些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犯罪的严重性质、后果本身就决定其有逮捕必要,再进行社会调查也无必要。
因此,可以考虑根据犯罪性质和可能判处的刑罚确定一个合理的罪刑标准,严重程度在此标准以上的犯罪,可以推定其有逮捕的必要,一般应当批准逮捕。此外,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一贯表现、诉讼保障条件等事实,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不羁押不会发生危险的,也不应批准逮捕。而对于在此标准之下的,一般应推定为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但侦查机关有证据证明不羁押不能防止危险的除外,这样规定可以进一步强化侦查机关社会调查的责任。在犯罪性质方面,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等危害较大的犯罪应认为有逮捕必要。对于其他犯罪,可以三年有期徒刑刑罚为界限。理由为:一是三年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总则中可以适用缓刑的界限,是刑法中对犯罪轻重的一般判断标准,社会也容易接受。二是司法实践中,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占我国判决总数的大部分,如此规定能真正起到量刑要件应有的过滤作用。
在具体条文上大致可以表述为:“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危害国家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生产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或者实施了其他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批准逮捕。但依据一定的事实可以认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不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1)逃跑、自杀、妨碍作证或串供的;(2)继续危害社会的。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危害国家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生产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外的犯罪,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不应逮捕。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依据一定的事实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自杀、妨碍作证或串供的。(2)犯罪嫌疑人是累犯罪或有同类犯罪前科,或者依据其他事实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可能继续危害社会的。(3)犯罪嫌疑人没有固定的住所、职业又不能提供保证金或保证人的。”
2.逮捕羁押程序的完善。要使必要要件落到实处,必须建立完善相关程序:一是审查逮捕时听取律师和犯罪嫌疑人意见程序。犯罪嫌疑人和律师对侦查机关认定有逮捕必要等意见可以提出反驳,有权提供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无逮捕必要。二是申请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程序。在侦查环节,犯罪嫌疑人和其律师可以根据一定的事实和证据以无羁押必要为由向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变更逮捕措施。三是延长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侦查期限程序。明确把根据一定事实认定有继续羁押的必要即不羁押就会妨碍诉讼或危害社会作为条件之一。四是捕后动态审查程序。人民检察院对已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案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比如侦查终结时)或者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申请,再次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继续羁押的必要,以决定是否变更强制措施。五是申诉程序。犯罪嫌疑人或其律师对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复议或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