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仲裁请求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谭兵 黄胜春 时间:2014-08-21

关键词: 仲裁请求权/诉权/半诉权/可仲裁的民商事冲空/非常态的民商事法律关系/直接利害关系
内容提要: 本文对仲裁制度的核心间题仲裁请求权作了探索性研究,提出了以下观点:仲裁请求权的本质是半诉权;仲裁请求权的内容包括享有权、选择权、程序实施权等;仲裁权的取得与行使无必然联系,社会成员享有仲裁请求权的条件是与争执的或受到侵害的可仲裁民商事法律关系具有直接利害关系,而仲裁请求权的行使要受制于仲裁请求权的运行环境;仲裁请求权可以抛弃和转让。
 
 
      仲裁请求权是仲裁学中的新课题,本文就此作一探索性的阐述。
      一、仲裁请求权的概念与特征
      所谓仲裁请求权,就是指社会主体在其可仲裁的民商事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执时,请求仲裁保护并实施与之相适应的诸行为以维护其正当权益的权利。从这一概念我们可以看出仲裁请求权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仲裁请求权是一种有限权而非普遍权。在诉讼程序中,诉权具有普遍意义,为冲突主体所普遍享有。而仲裁权只能受辖某些可仲裁的民商事冲突,即使是那些可仲裁的民商事冲突要真正地诉至仲裁程序,还必须以冲突主体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订有仲裁协议为条件。由此可见,仲裁请求权不可能象诉权那样为社会主体所普遍享有而呈现出有限性的特征。
      第二,仲裁请求权的享有与行使,以可仲裁的民商事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执为现实前提。
      第三,仲裁请求权为争端当事人双方所平等享有。
      第四,仲裁请求权贯穿于仲裁程序的始终,是仲裁程序的基础.是连接仲裁各阶段的纽带。
      二、仲裁请求权的主体与内容
      (一)仲裁请求权的主体
      仲裁请求权的主体即仲裁请求权的享有者。仲裁请求权究竟应由哪些社会主体所享有?这里就涉及到一个判别标准也即享有条件的问题。笔者认为,仲裁请求权存续的现实前提是可仲裁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受到侵害或发生争执,而社会成员享有仲裁请求权的条件是与争执的或受到侵害的可仲裁民商事法律关系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对这一条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把握:(l)必须是可仲裁的民商事法律关系。(2)必须是该可仲裁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处于非常态境况。(3)仲裁请求权的主体必须是与该非常态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具有直接利害关系。
      这里之所以要把与可仲裁的非常态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作为社会主体享有仲裁请求权的条件,主要是因为:(l)直接利害关系是社会主体行使仲裁请求权的动因。(2)与可仲裁的非常态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成为仲裁程序中合格当事人的关键。(3)与可仲裁的非常态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有直接利害关系是该主体承担仲裁结果的依据。根据上述条件.仲裁请求权的主体主要有:
      (1)申诉人;
      (2)被诉少;
      (3)仲裁第三少。仲裁第二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二人两种。首先就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来看,他参加到仲裁程序中的根据是对申诉人与被诉人间的争议标的有全部或部分请求权,正是这种独立的请求权,使得其与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从而具备了享有仲裁请求权的条件。其次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来看,他参加到仲裁程序中的根据是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这种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又时常体现为法律上的责任。因此,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争执法律关系之间也客观上存在着直接的利害关系故而具备了享有仲裁请求权的资格。
      (二)仲裁请求权的内容
      一谈及仲裁请求权的内容,我们很自然地就会想到仲裁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但仲裁请求权并不是仲裁当事少、具体权利的简单相加,更不是仲裁当事人的某一具体权利,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仲裁请求权是仲裁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的基本权能,是仲裁当事/、实施诸行为的权利根据,因而是仲裁当事人具体权利的基础;而仲裁当事人的具体权利则是仲裁请求权在仲裁诸阶段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正因为如此,我们在阐述仲裁请求权的内容时更多地应当从仲裁当事人的具体权利出发。
      如果从仲裁请求权的实化形态这一视角来考察,仲裁请求权应由以下几组权利构成:
      (l)享有权。即在有生效的仲裁协议的前提下,当可仲裁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处于非常态时提起仲裁程序、实施诸行为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的权利。仲裁请求权正是内含着享有权,才使其凌驾于仲裁当事人的各项具体权利之上而成为仲裁当事人所享有的具体权利的根据。
      (2)选择权。即仲裁当事人所享有的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地点、仲裁员甚至于仲裁规则等方面的权利。
      (3)程序实施权。即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实施各种具体的程序性行为的权利,如申诉权和应诉权、答辩权和驳诘权、申请回避权、申请财产保全权、反诉权等。
      (4)处分权。即仲裁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依法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性权利的权利。仲裁当事人的处分权主要表现为自行和解权、请求调解权、放弃或承认仲裁主张权等。
      (5)对瑕疵裁决的对抗权。即仲裁当事人对带有瑕疵的仲裁裁决持异议时,有依法申请矫正,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对瑕疵裁决的对抗权,其表现形态有两种:一是复议请求权,它存在并运用于对错误仲裁裁决采取复议矫正的模式中,即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可向上一级仲裁机构申请复议,如我国的企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和租赁合同纠纷仲裁即采用此形式;一是诉权,它存在并运用于对错误仲裁裁决采取诉讼救济的模式之中,即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求得救济。
      (6)申请强制执行权。即仲裁裁决生效以后,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则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强制执行。因仲裁机构本身属于民间性组织,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权力,故而对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只能向具有强制执行权的审判机关提出申请。
      综上所述,仲裁当事人所享有的上述六项权利,共同构成了仲裁请求权的整体内容。
      三、仲裁请求权的本质与归类
      (一)半诉权——仲裁请求权的本质
仲裁请求权的本质决定于仲裁请求权的特殊性,而仲裁请求权的特殊性又主要是通过仲裁请求权的内容来体现的。下面的图示足以表明仲裁请求权的特殊性及其所体现的仲裁请求权的半诉权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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