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约与解释生活场景对法律生命的考量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8-21
  总而言之,法律断裂的发生,或者说法律生命力萎缩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律与人的生活场景发生了脱节。由于我们这个社会正处于急速转型时期,不同阶层的利益冲突加大,社会分化大大加速,导致二者相脱节的因素或多或少地存在。
  二、生活场景中法律的亲和力
  与法律的生命力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便是法律的亲和力。来源于生活场景的法律在内容上应当具有权威性,形式上应当统一而严谨,但这并不与它本身所应具有的亲和力相矛盾。只有在人们对法律有着深刻了解、法律让人们感觉亲切的基础上,人们才能在他们所熟悉的生活场景中衷心地拥护法律,遵从法律的指引,接受法律的惩戒,受到法律的教化;才可以避免法律的断裂,法律的生命力才可以得到恒久的延展。法律的亲和力是长期累加的结果。考察法律,我们可以发现亲和力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必须是普遍的这种普遍性要求法律规定的内容不能针对一个人或一些人,而是指导多数人的行为准则,任何人特别是官员“都不能摆脱法律的光荣束缚”。法律规则是生活场景中普遍使用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有特权的存在。更进一步说,法律规则必须明确,法无规定不为罪。没有法律的普遍性和明确性,政府行为的任意性和随意性就会扩大,而人们也就不能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计划和决定自己的行为。
  法律必须是.人们可以遵循的法律不能脱离人的生活场景,也就是老百姓讲的法律“不能太离谱”,它必须能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它必须是人们在生活场景中能够依赖和遵守的。更重要的是,法律必须以人为本,人是规则的主宰,法律不是凌驾于人们头上专政的东西,其目的是为人服务,是能给人带来利益和好处的。任何压制性的和不平等的法律都不应制定,否则,人们是不会遵守与拥戴的。
  二)法律必须是稳定的只有稳定的法律规则才能让人们对它产生依赖感,才能让人们能够预测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使他人的行为具有可预期性,使秩序成为人们生活的保障。如果法律反复无常,朝令夕改,会使人们的行为失范,影响人际关系的稳定,削弱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富勒认为,频繁改变的法律和溯及既往的法律具有同样的危害性,都表明了立法的动荡性。因此,不能随意修改或废止法律。即使法律已经不适应生活场景的需要,也应按照法定的程序加以修改、补充和废止,切不可以言代法、以情代法、言出法随。
  三)法律必须是宽容的法治所要求的法律必须具有宽容精神,法律要区分不同动机的违法行为,并根据道德和习惯的一般要求而对待不同的违法行为,对于那些出于邪恶动机的违法行为必须给予严惩,以维护社会秩序。而对于那些受制于伦理道德和民俗习惯而出现的违法行为,以及对于那些由于不适应社会的剧烈变化而发生的某些行为必须给与宽容和克制。这是因为,在一个法治社会里,法律不是唯一的权威,除了法律,社会生活中还存在着其他权威,如伦理规则、宗教戒律,甚至民间法等,它们都对不同范围的人们发挥着制约作用,只靠严酷而冰冷的法律一统天下,与法治的初衷南辕北辙,适得其反。
  四)法律必须对权力保持高度警惕在生活场景中,权力具有可变的特点,可能加强或削弱、扩大或缩小、易手或改变性质。在很多时候。权力往往倾向于滥用,会对社会正义和秩序产生负面影响。博登海默指出:“法律在本质上是对专断权力之行使的一种限制,因此它同无政府状态和专制政治都是敌对的。为了防止一个专制政府的暴政,法律控制了统治当局的权力。”““?法律要对公权力进行严谨而有效地制约:“规定”民众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是一种“源”与“流”的关系,而不是相反。这便是宪政精神的内核。法律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和设施,在价值取向上,坚持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并重,尊重个人利益;在权利义务的设定上,使国家机关与相对方在权利义务上统一,并保持总体上的平衡;在执行手段上,努力淡化行政执法的强制性和独断性,变政策操作为法律操作,变暗箱操作为透明操作。通过这些,使政府从“无限政府”转变为受到法律严格限制的“有限政府”,使得公权力始终为民众服务而不得超越、背离和异化。“衡量法律与民众的亲和力可从两个方面考察:一是民众参与和民意表达的广泛程度和有效程度,二是法律体现民众意志、反映民众权利的准确程度和发达程度。我们的法律不应该是某一部门就可制定出来的从上而下“管理大家”的东西。换句话说,今后的中国,再精美的法律,如果没有多少民意支持和参与的基础,人们都将无视它的存在,他们将以自己的规矩来重定秩序。欠缺亲和力的法律是欠缺生命力的。法律是一个多元利益群体博弈和妥协做出的制度安排,在参与这个游戏规则的制定过程中,官员、专家、群众都应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我们必须让不同利益群体都能拥有畅通的利益表达机制,应该走群众路线,真正做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一切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通过民主参与和程序公正,增加法律的正义性、透明度和民主感,使得法律根植于肥沃的社会现实土壤之中,n3使得法律的生命力得到更高的发挥。
  法律的生命不是静止的,而是动态发展的。在人类从愚昧走向文明的过程中,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也渐渐发生了很大变化,它的权威地位的形成经历了许多坎坷,虽有悲哀,但主流是向上的,是朝气蓬勃的。高扬法律的生命力,需要达成法律与人的生活场景之间的良性互动。这个过程乃是渐进的、逐步深入与逐步拓展的,它需要的是踏踏实实的埋头苦干而不是浪漫主义的幻想,需要的是足够的理性而不是急功近利,需要的是各种社会条件的同步成长与成熟而不是仅靠法制变革就可以实现一切。
  “放眼当代哲学,回归‘生活世界’已不是某个人零星的偶然意见,而是不少思想家共同的注目焦点。”只有从我们的生活场景中寻求法律存在与发展之困,探究法治安身立命之本,才有可能培育起人们对法律、对法治的制度性信任情感和心理依赖,从而把法治的种种要求、种种规范、种种制度在生活场景中生活化和内在化,孕育出法治的精神意蕴,并使之长期有效地弥漫、渗透于我们的生活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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