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治——通往幸福之路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8-21
第四,政府治理能力与人民幸福。人类之所以需要政府,是因为人类的生活需要秩序和规范,因此,公共管理是政府的基本责任。强调政府的服务,并不意味着弱化政府的管理职能。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都是政府的基本职能,它们是相辅相成的,既不可分离,也不可偏颇。如果一个地方经济发达、人民富裕,但社会动荡、秩序失控、犯罪猖獗、安全缺失,人民群众也不可能有幸福生活。政府治理的无能和失效,只会给人民带来痛苦和不安。政府的治理能力来自政府官员的素质和法律规范,两者缺一不可。我们既要想方设法提高政府自身的素质,也要健全法制,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社会。在现代社会中,政府的治理能力主要是指政府依法管理公共事务的能力。在社会领域中我们应当充分发挥德治的作用,但在国家事务中我们必须依靠法治。建设法治政府,是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的根本途径。
第五,政府的民主治理与人民幸福。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除了满足衣、食、住、行的基本物质需要之外,还有自由、平等、参与等政治需求。只有在保障和实现公民经济权益的同时,也保障和实现其政治权益和文化权益,人们才会有生活的幸福感。民主和民生从来就不可分,是人民幸福生活的两个基本保障。人民要生活得有尊严,就要创造条件让他们参与公共生活的管理,就要不断扩大公民参与的渠道,保障人民的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自由权和平等权。努力扩大民主,让人民群众真正当家作主,这是政府的重大责任,也是通往幸福生活的必经之路。
第六,公民教育与人民幸福。人类的幸福毕竟直接体现为个人的主观感觉,这与他自身的世界观、道德观、权利观密切相关,而这些都是人们在社会化过程中习得的。这就涉及到公民教育问题。政府如何对公民进行教育至今仍是一个极有争议的问题,自由主义、社群主义和马克思主义在公民教育问题上各有不同主张。我认为,在幸福观上,公民教育首先应当树立这样一种观点,即追求和创造幸福生活既是公民自己的责任,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有权对政府提出追求幸福生活的正当主张,但公民在追求自己幸福生活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特别重要的是,公民在追求自身的幸福时不应当妨碍别人的幸福生活,这就要要求公民必须遵守基本的社会规范,特别是国家的法律。
总而言之,在现时代,政府对公民的幸福生活承担着日益重要的责任,公民的幸福程度应当成为评价政府民主治理的一个重要指标。但是,政府对公民幸福的责任是有限的,而绝不是无限的。政府对公民幸福生活所提供的条件是重要的,甚至是必要的,但并不是充分的,公民幸福的许多条件是政府无能为力的。幸福首先是一种个人的主观体验,政府的作用毕竟是外在的,归根结底公民自己才是幸福生活的主体。政府没有为公民的幸福生活提供客观条件是一种重大失职,但试图超越自己的能力去实现公民的幸福,或者试图替代公民去实现公民的幸福,则是相当危险的。政府对公民的幸福生活既需要积极的作为,也需要消极的不作为。如何在这两者之间划定界限,需要极大的政治智慧,而这正是政治家和政治思想家共同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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