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运动”的政治经济学 (一)
三是人为设置“社”“资”之别。法制是一种地域性规范形态,而法治则属于一种普世性治道和政道。其间的关系,一如技术性应用总是受制于选择性制约,而背后的科学原理却放诸四海皆准,难言“社”“资”各有一套科学,除非指鹿为马地硬搬出个“李森科”式的生物学来。因而,即便是当年马克斯•韦伯极言现代法治的形式化与理性化,并将以德意志法制形态为样本的欧陆型法治允为极致,但却终究无法否认“形式凌乱”、“未经理性化洗礼”的普通法体制同样得谓“法治”,甚至是一种理性而中道、较为优良而有韧性的法治形态。究其原因,盖因二者貌离神合,而分享着现代法治的一套基本原理,不便否认,也无法否认。在此情形下,“普法”内容中羼杂的上述区别用意,虽非全然瞎捏,但却昧于东海扬尘,力欲吹沙成饭、以冰致蝇,遂令宣谕效果大打折扣,其情其景,不难想见。多数情形下,最好的状况是受众一笑了之,最坏的结果便是顿生厌恶,反倒念念于“人家外国,那叫个……!”
总而言之,上述三种选择性倾向,折损了“普法”的宣谕效果,造成了法制和法治的紧张关系,实非始料所及,却在情理之中。虽说法制的生活方式并非区区“普法”所能恪尽其功,而有赖于社会组织方式和市民生活方式的整体转型,但是,上述“选择性”确乎减损了它们本应发挥的作用,却是不争的事实。然而,事情的曲折性在于,事后回瞰,即便如此,“普法运动”依然展示了可能连自己也意想不到的前述社会反响与政治效应,这便说明,法治本身作为一种自在之体,自有理路,绝不甘受“选择性内容”与当事者有意识的“选择性”的全盘宰制,相反,却涣然迸发出顽强表现自身、并将自己现实化的努力。毕竟,睁眼说瞎话,不是恒久的办法,更何况,如同真理的声音常常借助魔鬼的翅膀而飞翔,在官式“普法”名目之下,尚有对于法治精义的认真阐发,或者,“一不小心”,让它们汩汩流淌出来,直达心田。[10] 因而,无论法制还是法治,它们作为一种极具吸引力的美好社会愿景,以及对于它们作为良善生活的一种可欲的强力保障的普遍认同,早已弥散幻化为全体国民的心智,包括不少既得利益集团中人,可能实践中多所抵触,而在理念层面,则又多所服膺,将现阶段知行两分的矛盾作了淋漓尽致的展示。由此,风助火势,火借风威,泱泱乎,以成今日气象。申而言之,此种情形,亦且适用于“民主”和“宪政”,以致于形成了某种程度上当下国人的“民主拜物教”和“宪政拜物教”式的路径依赖。无形中将一切寄托于民主、法治和宪政,将它们当成了万应灵丹,确乎是某些知识界人士的一种思维倾向性。但是,话说回头,凡此国民向往和公民憧憬,却决不能简单讥之为“天真”或者“无知”,而当看穿其内涵的“武器的批判”与“批判的武器”的辨证转换关系。[11] 尤其是在言路雍蔽、钳口有方之际,高举正当性大旗为冲破现实困境开道,是一种常见的路径选择。
同时,它还再次重申,较诸其所生成的一切规则,生活世界本身才是元规则,它走到哪一步,便要求自己的规则世界和意义世界如影随形,同步前行,向托庇于此在生活世界中的芸芸众生展示着一种阶段性惬意生活的制度憧憬。就今日中国而言,则“国民的法治愿景”主题下所拢括的有关良善生活和惬意人生的一切制度元素,均为当下最具吸引力的图景,可能也是最具正当性的图景,因而,才会人同此心,万众景从。也正因为一时难遂心愿,普遍的挫折感和暗流汹涌的大众不满才会流潜国中,一触即发,而自反向一面,说明了尽速兑现“普法”所昭示的各项法治指标的急迫性,进而,展示了启动包括民主在内的各项相应配套制度建设的必要性。否则,基于“选择性内容与固有内涵的紧张”而来的“宣谕和实践的紧张”自不可免,事到关口,一切都有可能重归于零,亦非耸人听闻。
宣谕与实践的紧张
的确,“普法运动”所正面宣谕的一般法治信条,特别是依法行政的现代政治理念,与普遍、持续和大规模的“有法不依”之间的矛盾,在时空场景的意义上,构成了这一“运动”的另一突出现象。本来,“有法不依”概属常态,自法律诞生之日起就已存在,而至法律消亡止——如果真有法律消亡这回事儿的话,亦将继续存在。有法律必然就有对于法律的违犯,这是文明的悖论,人的天性及其压抑的寻常演绎,同时,它们构成了法律自身存在的根据,法律自我证明其必要性的前提,其间之互为忤逆,共生共死,永世不得消解。因而,当今之世,小到违犯交通规则,大到偷税漏税,进而甚至作奸犯科,炸机炸楼,倒政府杀总统,遂遍布寰宇,充斥人间,实在不足为奇。但是,话说回头,倘若如此行径蔓延广布,导致普遍、持续和大规模的“有法不依”,甚至成为一种常态,则必定社会有病,政制失灵,或者,至少局部失灵,而凡此纷纭世像,无论之于庙堂统治,还是对于江湖民生,均非为福也。本来,战乱频仍,轨辙不再,所谓“战争让法律归于沉寂”,自属全盘“有法不依”。然而,和平盛世,却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而且,所在多有,日日上演,就说明体制有隙,其隙巨大。尤有甚者,倘若公共权力在此一马当先,带头违法,公然犯科,一点不讲脸面,则其势堪忧。而当一个倡说法制的时代,公权尤其不能幸免于此,自己将自己定制的法律弃如敝屣,则无异于敲响了警钟,危乎殆哉。值此情形下,一般人民之弃守法律,鄙夷政制,集体堕落,而形成下文将要论及的“政制的腐败”和“人民的腐化”之并蒂共生,自属顺流而下,一切皆在情理之中。可以想象,一方面嚣嚷全民“普法”,另一方面普法者公然违法、乱法和毁法,何其自相矛盾乃尔,则法制何在,法治何堪,不啻在为“事实胜于雄辩”再添注脚而已。
正是在此,吾人不得不正视,而痛彻肺腑的是,三十年间,从“法制建设”到“建设法治国家”,认识愈深,法网愈密,大架子慢慢搭起来了,人民对于法治的憧憬一往情深,可公权力反倒带头违法,愈演愈烈,实为始料之所未及。作者秉笔之际,私权入宪有日,惜农早成国是,私法愈益缜密,可新型“圈地运动”竭尽坑农伎俩,令人情何以堪![12] 如此悖逆,不仅无情嘲讽着人民的法律信仰,而且,使得一切“守法”宣谕,即刻等于零。进而,使得人民对于其背后的政制能力和政治诚意,不免疑窦重重,或者,干脆压根儿就不再相信。而一个失信于民的政制,何得谓“长治久安”?不宁唯是,囿于旧制惯性,即便张扬法制,整肃紊乱,可方式方法本身恰恰悖逆目的,因而,反倒“损害”法制,至少造成“损害”法制的社会心理印象,与“法治精神”更是南辕北辙。小而言之,将受刑人五花大绑,挂牌插草,游街示众,或者,将可怜兮兮、走投无路的卖淫女当街示众,以示羞辱,不仅本身已然违法,而且,它所宣扬的恰恰是暴力,一种毫无德性自觉的赤裸裸的暴力,在糟蹋尽好不容易积攒起来的微薄公权德性资源之际,羞辱着包括体制自身在内的一切人等,离间了国民与自己国家本应存在的血肉关系,令人齿冷心寒之余,甚至反而可能催生、放纵出部分国民的阴暗心理,将包括体制在内的一切彻底拉进人性的黑暗深渊。它们或许与某种“法制”沾亲带故,而与“法治”则绝不搭界。[13]大而言之,启自1983年夏季的“严打”,以及去年突进于重庆的“打黑”,霹雳手段,展现了行政担当及其才干,也赢得了一般百姓的称赞,而且,据笔者的了解,社会公众安全感同时获得了较大提升。但是,凡此作业,不仅是以一定程度的损害法治为代价的,而且,反倒使得政治层面的安全感普遍降低,造成了一种公权本身局部准法西斯化倾向,更是让人对于法制和法治的官式宣谕不得不产生了“挂羊头卖狗肉”之喟。[14]
实际上,最近几年,随着市场化的深入,大家原本以为市场可得分化一部分治理,同时,藉由社会的发育以及学统的渐次成长,形成四者各有畛域、彼此呼应的格局,以收制约太过嚣张的权力之效。不料,与上述公权力之“带头违法”互为表里的是,市场化的结果却导致市场与权力的结盟,形成了以超强既得利益为核心的权贵资本主义形态,或者,市场社会主义局面,加剧了“坏的资本主义”的进一步恶质化,与权力的专制联袂而来的是资本的专制,造成了局部范围和地区中始料不及的公共权力的“私性化”与“准黑化”。[15]在此情形下,与“公民维权”、“私产入宪”和“人权入宪”等进程相对照的,是这几年公权力的“疯狂反扑”,不仅以权力配置经济资源、控制社会领域的势头加剧,而且,对于舆论监督和意识形态的控制亦且更上层楼。例如,对于“信访条例”的修订,进一步收窄了闻听渠道,甚至有“三人不得成行”之制,让社会齿冷。对于“保密法”的修订,不仅未能满足社会知情权的渴望,相反,却设限多多,反而自原有阵脚后撤。继“网络实名制”之后,“手机实名制”乃至于“洗浴实名制”、“菜刀实名制”随之登场,“透明化”在指向普通公民之际,诸如“财产阳光制度”一类的针对官员的举措却止步不前,隐私保护之重官轻民,无以复加。[16]在司法领域,“讲政治”的总体氛围下,行政权力的直接干预有增无减,并且内化为司法界的自我约束,有效抑制了任何“脱轨”冲动,曾几何时一度以现代司法为指向的司法改革已然停止。凡此一切,不仅说明对于手段的选择性从来都受制于价值认同的自我定位,而且,昭昭表明当下政制和政治之间存在着严重的紧张。[17]
政制与政治的紧张
如同法制与法治之别,“政制”与“政治”二位一体,在层次、境界、准则和修习次第上,既彼此牵连顾盼,又各有自家畛域。换言之,但凡搭建起民族国家框架,摆脱“无法无天”状况,基本能够维持法律、秩序和公共生活等基本公共产品的体制,即为一种法制和政制,甚至是一种相当有效的法制和政制,而不论其政体形态,更不对它作什么自然法式的省视和政治正义追问。其反面是所谓的“弱国家”与“失败国家”,不仅难言经济社会发展和建构优良政体,而且,连基本秩序也无,国家能力羸弱,行政效能严重不足,多数时候处于失范状态,公共生活自无保障,法律和规范亦且形同虚设。海地大地震后的饿殍载道,索马里的盗贼蜂起,阿富汗之四分五裂,可为其例。这其间,自“弱国家”、“失败国家”至“成功国家”,至少存在“失范”、“基本治理”、“有效治理”和“善治”等层次,展示出人类政治秩序与政治智慧的地方性差别。[18]
正如笔者一再指陈的,百年中国转型所要完成的任务至少包含四个方面,即发展经济-社会、建构民族国家、提炼优良政体、重缔意义秩序。它们连贯一体,旨在贯通“民族-国家”与“民主-国家”,指向的理想愿景是强有力的现代民主国家。[19] 具体说,前两项的落脚点是有效治理的“民族国家”。就此而言,当下中国基本恪尽其功。不仅经济高速发展、社会渐次发育、居民生活水准和国民素质大幅提高,而且,经由清末以还五、六代人的接续奋斗,表征和组织现代民族国家的基本法律、政制框架早已搭建完毕,中华民族历经百年奋斗,终于呈现出大国初兴的繁华景象。当然,说“基本恪尽其功”,就意味着尚未大功告成。其中,撇开海峡两岸四地在政制、经济、社会和文化上之有待整合、从而蔚成统一的民族国家不论,仅就社会而言,其之不见成长,允为症结。时至今日,不仅缺乏一个自觉自为的中间阶级以为缓冲,国家直面原子化的“群众”的状况无所改善,而且,政府直接下海主导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连年大幅增长,反而导致社会空间的进一步萎缩,一般民众对于行政权力的进一步倚赖。就后两项来看,重在使得“民族国家”转型为“民主国家”,进而恪臻善治,实现政治成熟和伦理圆善。就此而言,则百年之间,兴革继替,一言难尽,有待努力处尚多;今日政治改革似乎走到了“瓶颈”,建设现代政体的进程颇多顿挫,而且,有陷入“勃列日列夫现象”的趋向。总括来看,上述四项,均有所成,而无一不尚有待于继续努力,但相较而言,后两项尚需努力处更多,也更为艰难曲折,也许,于现实的法制和政制而言,“风险”更大。
如果说上述四项任务表明中国近代国家建构所孜孜追求的不外是“富强、民主和文明”,因而,大体循沿着从“权势国家-权力政治”,向“宪政国家-宪法政治”和“文明国家-文化政治”这一路径递次挺进的话,那么,上述第一、二项对应的大致为“富强”这一目标,完成的是“权势国家-权力政治”的建设,并为“宪政国家-宪法政治”的开展提供法律时空和政治边界,而应当和必须进境于“宪政国家-宪法政治”,即民主政制与政治民主,所谓优良政体者也。二者同德,辐辏用力,有可能导引向“文明国家-文化政治”这一国家建构的最高境界,所谓意义秩序者也。凡此境界,对应于“富强、民主和文明”这一总括性政治憧憬与秩序图景,说明现代国家是权势国家、宪政国家和文明国家的综合体,现代政治不是别的,乃为权力政治、宪法政治和文化政治的三位一体,而分别因应着“国家政治”与“国家间政治”的纷繁世像。[20] 然而,正是在此,刻下精英心志畏缩,心气委琐,推展乏力。一方面,政制无法容涵政治的成长,使得政制自身无法转换为一种公共存在;另一方面,公共生活的发育所造成的公共性需求,客观上要求政制为政治提供更为灵活的用度与广阔的空间,而政制雅不愿为此献身。这样,二者遂紧绷绷的,并出现相互削弱的自我悖反效应,却最终诉诸时刻提心吊胆的“维稳”来打发之,令人浩叹。
在此,“中国问题”的当下症结在于,一方面,现有政制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维持民族国家格局的体制保障,过往三十年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应对“国家间政治”的实践表明,这一体制在相当时段内与时俱进,具有自我更新、应对外部环境的强劲能力。特别是近年来应对自然灾害所展现的强劲国家动员能力,史无前例,蔚为中华民族建设现代国家百年奋斗的一大善果,已然不能单纯以“集中力量办大事”来概括。与此同时,迟至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还即已切身历练的“大国博弈”,使得中国对于“国家间政治”的调处,愈益表现出大度与成熟,颇有气象,说明了这一政制在“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面前,对于“国家理性”具有相当的自觉。但是,另一方面,自“民族国家”向“民主国家”的递进,换言之,以民主为核心标志的现代政治在中华大地之诞生,一种“宪政国家-宪法政治”状态,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早晚要来的事,人心所向,势所必然,对此同样应当抱持高度自觉,而这进而意味着这一体制本身必须做出重大转型,一种根本性变革,如此方能满足“民主国家”的基本要求。一个以“民主国家”为凝聚力的“民族国家”,才能获秉强健的国家能力,国民在此基于公民的自我体认,可得奉献一己忠诚;而在“民族国家”时空内上演的“民主国家”,才能蔚为贴心的家园,国民于此返身自顾,在市民的定位中,方会认同其为惬意居所。如此,“中国”这一浩瀚时空,既高扬公民理想,努力成为一种公共政治空间,又慰藉民族理想,蔚为国民空间。假以时日,土壤细流,其所成就的将会是“文明国家-文化政治”的恢弘气象。
因而,如果此一政制希望延祚,并保持应变的活力,则需向政治挺进,以后者的公共性内涵来救济正当性的不足,从而有望在维持自身存续的同时,与后者一同成长。但是,如若以政治为理想境界,则需对于自身做出重大调整,甚至是根本性的调整,于价值理念和制度操作两方面做出切实因应,而这在一定意义上意味着对于自身的否定,以否定求得肯定。宋儒曾谓“先王之世以道治天下,后世只是以法把持天下”,借用这一说法,不妨说政制是“以法把持天下”,而政治才是“以道治天下”。当今之世,所谓道者,核心内容即现代民主政制与政治民主也。然而,也正是在此,这一体制的犹豫不决和迟迟未能做出适应性选择,面对渴盼打开政治公共性之门的汹涌民情,这一体制对于民主政制与政治民主之口惠而实不至,使得人们对于其适应能力、更新动力和政治诚意,均生发出了多重疑问。同样,恰恰在此,“普法”所揭示的法制与法治、民族与民主、政制和政治的关系,以及刻下“有法不依”所反映的法制未获恪守、法治不见成长的窘境,以及这一“发展的瓶颈”所反衬出的政治民主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均在在说明政制对于政治处处掣肘,已然到了非冲决不可之际。可是,情形似乎是,愈是如此,政制的自我危机感便愈为深重,因而愈发不愿迈步,从而又反过来进一步加重了此种急迫性。现有体制整合功能之工具理性与强化此一功能必得诉诸政治公共性的价值理性的纽结,导致了一种二者相互削弱效应,造成了时刻必须诉诸“维稳”的政治态势。如果破解这一“发展的瓶颈”?在现有体制框架下是否能够破解之?对此,理论逻辑无法代替实践逻辑,但是,理论逻辑至少可以提供的一点解释就是,它说明中国的发展所遭遇的政体选择,要求“政治决断”登场,启动以“政治体制改革”为幡的民主化进程,实为刻不容缓。每再拖宕一天,就难免遭遇缺乏政治诚意的质问,使得存在于现有体制框架内的“政制与政治的紧张”愈加展露无遗,进而连同上述诸项紧张关系一起,造成了下述三大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