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案”的实质标准与形式标准——从中国传统司法角度考察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燕 时间:2014-08-21
      三、“错案”标准冲突的背后
      一般地说,“错案”标准的冲突多少属于认识问题,在法律适用的早期历史上,人们最初对法律适用结果的评价并没有清晰地区分依一般的正义公平等价值标准和国家实在法律是否得到正确适用的规范标准之间的差别,而是常常将它们混同在一起,并由此导致关于法律适用结果的评价标准一直是含混而不确定的。个中的主要原因,在于法律的适用过程是一个具有多因果关系的过程,决定判决结果的不仅有法律规则(作为裁判依据的法律规则的含义只具相对的确定性)、事实(进人法律程序的事实和客观事实是两回事,客观真实有多少进人审判程序本身具有或然性),还有社会关系、政治形势、法官的法律素养、心理状态等不确定因素(例如法官私人感情和利益)。因此,在法律至上的观念建立之前,人们关于法律适用结果的效用评价显然不是以国家制定法是否得到良好的遵守和执行作为主要准则的。
      然而,如果我们认真地考察,就可以发现,问题并非如此简单。即使在今天,依然还会有人把诸如情感、价值、公正等凌驾于法律之上,作为司法审判应该遵循的原则,可见,这不是单纯的认识问题。
      法律固然是君主用来约束臣民的手段,但法律同样是约束君主权力的利器。因此,遵守规则,按照规则办事,本身就是对权力的一种制约。如同历史上许多人假借自由实现恶的目的一样,诉诸于道德、法外公平等理由纠正依法做出的判决,其本身一定还蕴藏着不可告人的目的。封建帝王运用这个手段,在司法审判一旦可能脱离自己的掌控之时,立即介入审判过程,以天理人情为依据,践踏法律规则;这种做法更大的好处在于,使各级官吏任何时候都必须唯君主意愿唯上,从而达到加强君权的目的。可见,这种对错案采取实质标准的做法,本质上依然是封建大一统专制体制的产物。
      如果与英国普通法制度进行比较,就可以清晰地看到。因为普通法院法官严格遵循普通法先例处理案件,最终导致普通法院的法官成为资产阶级革命的一支重要力量,也使英国法律成为现代法治的一个样板。
 
 
 
注释:
  [1]参见《史记•秦始立本纪》
  [2][美]约种•麦•赞恩:《法律的故事》,刘听、胡凝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37-139页。
  [3]周格:《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923页。
  [4]参阅《摩奴法论》,蒋忠新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17页、138页。
  [5]参见《大清律•刑律•绒盗》。
  [6]参见《唐律•名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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