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推理与法律结论的确定性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8-21
  根据学术界的一般看法,适用实质法律推理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用实质法律推理确立推理的大前提。第二,一个问题案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及其以上的法律条文或案件,但又必须作出选择的情况。第三,对于问题案件尽管有规则和先例可用,但使用它们时会导致严重不公正的情况等。这时就要法官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行价值选择,进行实质法律推理。第四,法律虽然有规定,但是,由于新情况的出现,适用这一规定明显不合理,即出现合法与合理的冲突。第五,法律概念的原则性、含糊性需要法律解释。法律概念的歧义性、模糊性、边缘性、家族相似性的存在,需要法律解释。法律解释的过程需要进行价值判断的实质法律推理。
  而适用实质法律推理的具体途径主要有:根据公平正义等法律原则来进行选择;对立法的精神实质依据一般原则进行解释;根据公共政策和利益衡量进行推理;根据法理或学说进行推理;根据事物和关系的性质和习惯法以及行业习惯来进行选择;通过平衡来对法律加以补充;类推适用;提出新的判例,修改或推翻旧的判例。
  在具体法律适用中,有的时候可能要对几种方法进行综合运用,有时某些方法之间可能有不一致和冲突的情况,这就需要在几个原则之间进行折中、调和。正如卡多佐所说的,不可调和的调和,矛盾的结合,对立面的综合——这些就是法律问题但是在一定的法律体系中,不同的价值之间不是完全平行的,在一定的法律语境下,它们是有一定的位序的,这是法律结论相对确定性的一个依据。
  非单调推理与法律事实的相对真实性——以法律推定为例在法律事实的认定方面,法律中普遍实行的推定制度,成为在法律事实认定上解决法律确定性问题的一种有重要意义的方法,它是从不确定性中求得相对确定性的一种方法。而法律推定的逻辑基础是非单调性的法律推理。
  推定的逻辑形式是非单调推理。在逻辑学中,单调性是指:如获新的、与前提没有矛盾的事实,那么结论仍然成立。非单调性是指:如获新的、与前提没有矛盾的事实,那么原结论可能不成立。
  在有基础事实的推定中,特别是在事实推定中,是依据概然性进行的推定,这种推定的逻辑形式是缺省推理或模态非的单调推理。而缺省推理的一般形式是:
  正常情况下是。是S的分子所以St是P。
  在有基础事实的推定中,一旦基础事实成立,就可以径直认定推定事实的成立,尽管从基础事实不能演绎地推出推定事实。这种缺省推理从推理方向上看与演绎推理是一致的,但演绎三段论所依据的大前提是一全称旬,而非单调推理中所依据的相应的前提则是一个概称句。加拿大非形式逻辑学家沃尔顿将这种推理成为似然性推理(plausibility,也有学者译为“似真推理”),他认为,这种似然性推理看起来不像是演绎有效的推论,也不是基于归纳和统计概率的推论。它们都是基于这样的大前提,即陈述了在标准情况下事物如何按照一般所希望的那样进行。小前提描述了一个特殊的情形,这种情形被假定(可废止性地)为符合这种标准情况的要求。所有这些推论都是以各种类型情况的假定为基础的沃尔顿这里所讲的似然性推理是非单调推理的特殊形式。
  作为无基础事实的无罪推定以及法律中关于精神正常之推定,其逻辑形式是基于封闭世界假设的推理。无罪推定是法律规定的在法律事实裁判者确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以前,假定其无罪的法律原则。根据无罪推定,在案件终结时,如果法律事实裁判者不能作出有罪认定,则推定无罪。从逻辑认知基础上来说,如果不能认定有罪,则事实上仍有无罪和有罪两种可能性。但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不能认定有罪,就要推定其无罪,但这种结论是可错的。这就是将开放的系统做封闭化处理,这种基于封闭世界假设的推理,具有非单调的逻辑特征。精神正常之推定的逻辑特征与无罪推定一致。
  在一些涉及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的义务和有说明责任的推定中包含了关于嫌疑人的理性人假设,推定规则也体现了立法者与当事人之间的博弈关系。作为一个经济学和博弈论术语,所谓理性人,即是有理性能力的追求利益最大化者。按照理性人假设,一个人会“理性地”选择其最优行动,只要按照他的信念这个行动最大化其预期效用函数,每个人选择行动的时候要针对对手的可能行动(所谓关于对手的信念)而选择一个最优对策。在举证妨碍之推定中,在非法所得罪或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推定中,就运用了理性人假设的推定。根据理性人假设,在没有足够外力的作用下,不利证据持有人是不会主动交出对其不利的证据材料的。因此,如果已经知道持有对其不利的证据拒绝提供的,在不能通过其他手段获得该证据的情况下推定证据的内容对其不利,就是合理的或基本真实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关于非法所得罪的推定作了明确的规定。这里的理性人假设是,如果不是非法所得,犯罪嫌疑人正常情况下,会说明巨额财产的来源。在没有足够外力作用下,如果是非法所得,嫌疑人是不会主动交代的。不能说明其来源情况的,推定其所得是非法,这种推定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出错的。
  以非单调性为逻辑特征的推定,其作用在于,在无直接证据证明法律事实的情况下,以一般和正常情况下事物的关系为推理的依据,保证了法律事实的相对真理性,而以证明责任为前提的推定,则保证了在法律事实不明的情况下法律结论的唯一性和确定性。毕玉谦认为:“在证据法领域,近几十年来出现的盖然性说正是人类长期社会实践在司法审判上的一种必然产物。该种学说将人类生活经验及统计上的概率,适用于当待证事实处于不明之情形。它认为,凡发生之盖然性高的,主张该事实发生的当事人不负举证责任,相对人应就该事实不发生负举证责任。因为在事实不明而当事人又无法举证时,法院认定盖然性高的事实发生,远较认定盖然性低的事实发生,更能接近真实而避免误判o.En]60在无证据直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下,运用经验法则进行推定,通过对盖然性规则的恰当运用,能最大限度地实现案件的真实性,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的整体公正性。
  三、结语
  法律结论的确定性是法律的基本价值目标,没有确定性的法律不是真正有尊严的法律。在成熟的法律和司法实践中,程序法为法律的确定性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而法律推理则为这种确定性的实现提供了思维技术上的支持。没有法律推理就不能保证法律结论的合理性和正确性。尽管形式法律推理和实质法律推理及非单调法律推理一起仍不能确保法律结论的唯一正确性,但他们为实现法律结论相对确定性提供了一种现实性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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