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新拓展——研究动态与问题意识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8-21
三、开拓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研究新视域
必须看到,国内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研究,过去多集中于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的本质及其权利义务问题的研究,这已经很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系统地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及其对中国法治建设意义,特别是从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权利与自由、公平与正义的思想探寻对人类制度建设具有指导价值的原则,并把这些原则与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相结合,对当下的法治与社会和谐都是非常重要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对现代社会中的许多核心概念和范畴都有过精深的分析和研究,例如马克思关于法律社会理论的研究、“政治-社会”法律哲学的研究、批判指向的法律思想研究甚至后现代法律思想研究正是对这些核心概念和范畴的认识深入和理论创新。这表现为从现代社会理论到后现代理论进行问题史研究。
关于马克思的法律社会理论研究,主要从马克思的重要文本《<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论犹太人问题》出发,以社会理论的研究方法对马克思的法律思想进行了一种探索式的研究。可以发现,“法律社会理论”与“法律社会学”存在着一些实质性的区别。法律社会学是把法律当作历史的社会现象,并追究法律的形成、发展与消灭之规律性的经验科学。法律社会学重视描述与解释社会现象,强调价值无涉或中立,它将法律当作一种社会现象,对法律的“前世今生”所展示的面貌进行一种社会科学研究,并由此建立起法律的功能模型。而法律社会理论则在法律社会学所提供的经验生活素材的基础上走的更远,它将法律作为社会现象加以认识的目的在于对整个现代社会的法律机理和法律系统进行总体性批判,对现代法律下人与物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以及社会总体关系进行一种前瞻式的研究,这一研究在当代转型中国极富理论和实践价值。
关于论马克思法律理论建构的“社会-政治法律哲学”进路研究,可以提供研究马克思法律理论与当下社会关系以及人的生存相关联的理论视角,对法律的“非自主性”进行全面论述,并从社会现象、文化现象等方面描述法律的诸面向,并结合当前中国法学与法理学研究的各种学说,进行较为深入的分析与反思。
关于马克思法律思想的批判指向研究,则将马克思的法律思想及其批判品格与西方法律思想的整个传统加以贯穿联结,通过批判之链将马克思的重要文本《论犹太人问题》中所展现的自由问题进行了全面的论述。马克思认为,西方整个法律思想不够彻底解放的根本原因,在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裂以及政治解放的内在局限性。关于马克思法律思想中的现代性逻辑研究,是基于现代性理论及后现代变体的考察,将马克思法律思想中的现代性逻辑联结到西方现代性问题与后现代思潮之间的关联中去。在此,马克思是他们之间的一条至关重要的“中介”。这一理解将为理解马克思的法律社会理论提供整体性的历史与逻辑视野,有利于开拓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现代化和中国化的理论视域。
当然,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的社会理论,其最终目的还在于研究中国的实践和中国的社会问题。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地位和作用,既不取决于其在中国的宪法地位,也不是因为其具有绝对真理(“道统”)的性质,关键在于它对中国社会问题的指导和影响。正如马克思主义所认为:“哲学家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很明显,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核心因素是实践。选择什么样的理论为指导,是由实践的需要决定的;对理论指导作用的评价,不是根据理论本身,而是看其能否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
在实际生活中,很容易产生理论崇拜,形成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过程中的理论主导乃至理论霸权,理论成为左右和裁决一切的标准,实践也得根据理论标准来剪裁。如果不借助外力的作用,理论要凌驾于实践之上是比较困难的,人们基于利益关系会从实际出发进行相关选择,不会基于理论的原因作出与自己利益相反的选择,在“自生自发”的秩序中,理论霸权难以形成。理论霸权往往要借助政权的力量才能形成,当政权与理论形成相互依赖关系时,特别是当政权的合理性依赖于某一理论的证明时,理论就获得了政权的强制性力量,形成与政权的一体化,极容易出现理论霸权和思想专制现象。理论霸权的政治强制性,使其比教条主义的危害更大更深远。
在探索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研究的中国化模式时,有必要提出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研究的“实践主导模式”。实践主导模式并不否定理论的功能和价值,关键在于对理论的态度和应用方法。实践主导模式是以实践需要为中心对理论进行取舍和应用的理论与实践结合机制,是一种现实问题取向的应用模式,即根据存在的社会问题,决定所应采用的理论工具,并在实践中检验其选择的合理性,在这一过程中,理论只具有指导性工具价值,不具有标准的内涵和意义,更不具有霸权的力量,理论要在实践中得到修正和发展。实践主导模式的最大特点是立足于社会实际和社会问题,它承认理论的指导作用,但不认为理论具有超越实际的绝对真理的性质,不具有普适性标准的性质和操控现实的力量。总之,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目的是要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基本原理和原则,分析解决中国法治建设中的实际问题,从中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和对策,发掘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与中国法律制度的逻辑关联及其共同价值。
注释:
[1][英]伯尔基:《马克思主义的起源》,伍庆等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7年,第47—96页。
[2][美]施特劳斯、克罗波西:《政治哲学史》,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 1998年,第936—953页以及[美]阿伦特:《马克思与西方政治思想传统》,孙传钊译,江苏人民出版社, 2007年。
[3][奥]凯尔森:《共产主义的法律理论》,王名扬译,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4年。
[4][法]雷蒙•阿隆:《想象的马克思主义》,姜志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 2007年;以及[英]莱姆克:《马克思与福柯》,陈元等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7年版。
[5][日]广松涉:《文献学语境中的〈德意志意识形态〉》,彭曦译,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 2005年。
[6]中共中央宣传部理论局:《理论热点面对面2008》,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8年,第161页。
[7]付子堂:《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研究》,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5年,第1页。
[8][德]霍克海默、阿道尔诺:《启蒙辩证法》,渠敬东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3年,前言。
[9][苏]帕舒卡尼斯:《法的一般理论与马克思主义》, 133页,转自丹尼斯•劳埃德, [英]劳埃德:《法理学》, M•D•A•弗里曼修订,许章润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7年,第420页。
[10]参见洪镰德:“帕舒卡尼斯法哲学的简介———兼论商品交易学派的兴衰”,载《哲学论集》(台)第33卷, 1990年第6期,第31-61页;以及洪镰德:《法律社会学》,台北:扬智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版,第251-295页。
上一篇:法律推理与法律结论的确定性
下一篇:法律方法论研究的忧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