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是一定社会正义的体现
可见,认清法与正义的关系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有了多数人能够认同的价值观、正义观,我们的法律以这个为标准,把权利和义务关系、职权和职责的关系、权责利的关系处理好,才有实现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定分止争”,定分,才能止争,这样才能和谐。当一种生产关系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统治阶级如果采取一定相应措施,也可缓和矛盾。比如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提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和过错责任是绝对的法律正义原则;但当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时期,这些原则就被修正,提出为了社会利益也可征收私人财产;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主张绝对的契约自由,而现在也要求加强宏观调控和政府的干预了;从前的绝对过错责任原则,也被无过错责任所修正和补充。这些措施就缓和了一定的社会矛盾。在尊重规律的前提下,人们可以做到:事在人为。在社会主义国家,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矛盾,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矛盾是非对抗性矛盾,是在自我完善过程中逐步解决的矛盾,这是个长期的、曲折复杂的过程。经济体制是这样,政治体制、法制的改革恐怕也是这样。我想,我们应时刻记住,我们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要过高估计中国所处的社会阶段。
十七大报告提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这进一步加深了我们对民主问题的认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在共产党的领导下,搞依法治国,民主建设必须纳入法制轨道。制定法律要体现大多数人能接受的正义观。理论上是这样,但实际做起来很难。要事先调查研究,事后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只要我们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集中全党的智慧、全中国人民的智慧,只要我们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把它运用到法律现实中来,只要我们保持清醒的头脑,从实际出发,认真调查研究,能正视矛盾、认识矛盾、缓和矛盾、化解矛盾,不要人为地制造不必要的矛盾(如果法律制定得不好、执行的不好,就都可能会增加不必要的矛盾),我们就可以取得新的更大的胜利。
但不要以为一切问题都要用法律解决,也不要不加区别地用同一的法律手段解决不同的问题。民法的问题不能用刑法、行政法来解决。权利本位的说法,对民法或者还可以说得过去,对行政法、税法就不一定了。在不同的部门,权利、义务的安排是不一样的,不同部门应用的法律手段不同。我们要重视权利问题,但“权利本位”的口号,值得推敲。至于有的同志混淆“以阶级斗争为纲”和“阶级斗争”两个不同的概念,提出用“权利本位研究范式”代替他们所谓的“阶级斗争研究范式(他们有时又称‘以阶级斗争为纲研究范式’”,那就更值得研究了。我认为:抛弃“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公式,那么代替它的只应是马克思主义的、必要的、正确的阶级分析。
回忆我国马克思主义法学、法理学的发展历程,似乎走的也是一条“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道路。我们曾有过正确或基本正确的阶级分析,所以才取得了革命战争的胜利,夺取了政权、巩固了政权并取得了社会主义建设的成就,但57年以后,“左”的思潮日益抬头,过分强调阶级斗争、甚至夸大阶级斗争、形成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理论,这不对。但现在就认为没有阶级斗争了,对任何问题都可以不作阶级分析,那恐怕也不符合实际、太超前了。
肯定: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正确的思想路线,对实际做出正确或基本正确的阶级分析,取得了民主革命的胜利,建国后,巩固了国家政权,取得社会主义改造的成就。
否定:57年开始,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左”的思潮的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包括民主法制建设),犯了错误,受到挫折,反思过去的过程中,“人心思治”、“人心思法”,但也有些人对我国法学、对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了怀疑,对马克思主义的一些法学原理也提出了质疑甚至反对的意见,出现了一些简单照搬西方的现象。
否定之否定: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正确指引下,越来越多的同志、学者,认识到了,我们要继承人类积累的政治文明和法律文化的有益成果,但不能简单地照搬西方的理论、制度,因为情况不同、时代不同,我们必须用发展中的马克思主义、用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最新成果,来指导我们的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这就得认真学习,全面、准确地理解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基本原理。法有阶级性,也有继承性,有民族性、地方性,也有全球性、全人类性。任何事物都既有个性,也有共性,共性是寓于个性之中的;所以个性是具体的,而其中的共性是抽象的。法也是这样,既有共性,也有个性,共性是通过个性表现的。我们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要坚信:只有马克思主义才可以救中国,坚定马克思主义信念,认真学习、实践马克思主义,可以帮助我们少犯错误、不犯大的错误。在一次大学生的会上,我曾对同学们说:“如果我现在是大学生,我一定把学习马克思主义放在首位。”马克思主义是世界观、方法论,我们只有坚持走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的指导,从实际出发,扎扎实实地搞研究,才能赶上世界先进水平,才能出世界一流的法学家。
另外,我希望我们的法理学研究要多向实务方面、向部门法问题方面靠拢,从理论的高度回答部门法中的基本问题。没有关于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问题的知识,法理学搞不好;同样没有比较丰富的部门法知识、包括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史的知识,法理学的研究也不会搞好。所以,我赞成研究法理学的人都应有一个部门法学科作为其第二专业。
注释: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2卷,第539页
[2]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版,第25卷,39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