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时空之文明下的法理学——读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一卷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杜健荣 时间:2014-08-21
  对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而言,斯通的这一洞见也是极为精到的。的确,在这样一个法律体系远未达到成熟与发达的状态,并且社会还处于不断的变动与重新整合之中的环境里,最重要的问题可能并不是如何在最少摩擦和最少浪费的情况下满足人之需要、保障利益和实施主张或欲求这些关于法律功效的问题,而应当是关于法律以及法律赖以为凭的社会制度的正当性、合理性的问题。当然,我们也需要关注法律的功效,但是我认为在法律的功效和法律的性质之间,存在着一个逻辑的和历史的先后问题,意图在法律性质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的时候,打通法律功效与法律性质所各自依凭的哲学观可能是不现实的。[11]我同意有的学者的观点,即中国现在还处在一个所谓的“政治经济学的时代”,[12]这一时期最大的特点就是,原有的权力结构与集团关系被日渐成形的资本统治社会完全打破,权利界限或产权关系在重新洗牌,利益格局由此出现大调整。在这个时候,资源配置的效率反而可能被视为其次,而如何在博弈中争取到未来更高更主动的谈判地位,是各利益群体最大的关切。[13]这意味着,各种利益之间的博弈还远未达到一种平衡的状态,社会也还缺乏必要的同质性,在这样的情景下,法律首先要关注的应当是民主、自由、公正这样的根本性问题,而这样的问题在西方学者那里乃是一个基本的前提。在缺乏必要的政治参与、缺乏权力制约机制、缺乏司法独立的状况下,孤立地谈论在最少摩擦和最少浪费的情况下满足人之需要、保障利益和实施主张或欲求,非但不能有效地解决问题,反而有可能蜕变为一种以“社会”为名而进行的压迫,这是真正值得我们注意的。
  因此,对于我们而言,庞德的理论所具有的最重要的价值,并不在于他所得出的某些具体结论,而毋宁是他所提供的一种对法律与特定时空之文明的关系的洞见。庞德从科勒的法律与文明的相对性理论中得到启发,他发现,法律之于一时一地之文明相对存在,在文明的无限发展过程中,不存在普遍恒存的法律。而如何获得一种能够与特定时空之文明相契合的法律,则是法学家所应当关注的根本问题之所在。正如科勒所指出的:“法学家必须从目的论的角度出发研究法律;法学家必须观察各种法律要素是如何在其各自的运作过程中证明自身的:她们的运作将会导致有用的结果还是会导致有害的结果、将会导致与文化相一致的结果还是会导致与文化相反的结果,以及将会导致使价值据以得到公正评价的结果还是会导致使价值得不到公平评价的结果。”庞德正是充分发展了这种理念,以其所置身社会的特定时空之文明的法律先决条件为基础,并对先前各法学派所持有的研究方法进行统合,深入地分析了法律的目的,达致了一种能够有效回答其所处的社会所面临的问题的结论。当然,正如上文所说,他的理论并非完美,但是,“对于像这部书这样的作品,重要的不是能否以及如何改进它,而是作者自己的哪些主要观点,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可以有助于我们应对我们当下时代的法律任务。”[14]在我看来,我们应当通过对庞德关于法律与特定时空之文明的关系的洞见及其将这种洞见运用于法学研究中的方法论上的创新的借鉴,努力发展一种能够有效地解释并应用于当代中国社会的法律理论,这种理论不仅要关心法律的功效问题,也必须回答关于法律的性质问题,这样才能真正解决“法律的目的”在这个特定语境中的所应当完成的任务。正如庞德援引詹姆斯的话说:“历史进程实际上只是一部有关人们一代又一代地去努力发现范围更为广泛的秩序的历史。发明某种既能够实现你自己的理想但同时也能够满足其他人的要求的方式,实是达致治安或和平的不二法门。”[15]
 
 
 
 
注释:
  [1][美]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一卷),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34页。
  [2][美]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一卷),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1页。
  [3][美]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一卷),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1—102页。
  [4][美]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一卷),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38页。
  [5][美]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一卷),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33页。
  [6][美]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一卷),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32页。
  [7]吴经熊:“罗斯科•庞德的法律哲学”,载翟志勇主编《罗斯科•庞德:法律与社会——生平、著述及思想》,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4页。
  [8][美]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一卷),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52页。
  [9][澳]朱利斯•斯通:“罗斯科•庞德的黄金时代”,载翟志勇主编《罗斯科•庞德:法律与社会——生平、著述及思想》,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5页。
  [10][澳]朱利斯•斯通:“罗斯科•庞德的黄金时代”,载翟志勇主编《罗斯科•庞德:法律与社会——生平、著述及思想》,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3页。
  [11]关于打通法律功效与法律性质所各自依凭的哲学观的论述,请参见邓正来:“社会学法理学中的‘社会’神”,载翟志勇主编《罗斯科•庞德:法律与社会——生平、著述及思想》,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7页。
  [12]在西方,传统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生产关系,即生产与交易背后的社会权利结构及社会各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随着社会的发展,主流经济学逐渐形成了关注效率以及实证研究的新传统,而关于社会公正及其他规范研究就越来越成为支流甚至末流。参见卢周来:“中国回归政治经济学时代”,载《洪范评论》第一卷第一辑。
  [13]卢周来:“中国回归政治经济学时代”,载《洪范评论》第一卷第一辑。
  [14][澳]朱利斯•斯通:“罗斯科•庞德的黄金时代”,载翟志勇主编《罗斯科•庞德:法律与社会——生平、著述及思想》,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7页。
  [15][美]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一卷),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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