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工匠的角色定位——倡导注重细节的法学模式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8-21
法学教育是培养法律职业者的专门性教育活动,是法律职业得以形成的前提和基础,它应使法科学生掌握系统的法律学问,习得有效的法律技能,养成良好的职业伦理。如果我们的法学院能为社会培养出品德高尚、求真务实、乐于干脏活苦活的专门法律人才,将会有力地助推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在中国,为了培养出社会急需的法学工匠,我们须对当下的观念、做法作出相应的调整和改变。其中,关注细节是一种重要的应对措施,这将在法的价值论、本体论、方法论等方面都产生积极的作用和影响。
第一,关注细节,以形成正确的法的价值论。法的价值,主要体现为法所要达到的目的,反映着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社会理想。社会成员特别是法律职业者是否具有正确的法的价值论,直接影响到法制的运行状况。法的价值论上的偏颇,将有损于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一些现代心理学家提出“整合性人格”概念,他们把“自我”描绘成一个统一体,这个统一体指称着每个人是什么或应当是什么,十足的“标准”人是一个被完全整合的自我。在民主社会,这种观念作为一种理想是愚蠢的,是一种虚假的陈述。“我们应当希望每一个人都成为他我(selves)的一种民主形式,在他的组织结构中,应当具有适度的异端或矛盾性——亦即适度的无政府状态。一个被过度整合的人——比如说希特勒——显然是极权主义者的理想。作为一种陈述,‘整合’这一概念显然是假想的。没有哪个人是单一的‘自我’(self)。每一个心智健全的人都具有许多他我,他们从来就没有被彻底地一体化,成为纯一。就法官、陪审员、律师、证人或诉讼当事人而言,‘古典主义’(或极权主义)把每个人看成是一个稳定而和谐的统一体,这种观念将严重地妨碍司法活动。”[3] (P445)对此,弗兰克认为:“在关心宏观世界的同时,我们也不得忽视微观世界,不能忽视那些琐碎的事件,它们在人类的个人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3] (P471)一种美化抽象的民众,却对一个个有血有肉的人无动于衷、怠慢轻视的体制是令人厌恶的。[33] (P42)“一项法规,如果只想为公共利益服务,却拒绝为个人利益作任何辩护,那它也就根本不可能要求获得法之名分”。[34] (P25)在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时代,每个人的法律地位、合法权益都是独立的、至上的,每个人都是目的而不是手段。立法者在创制规范时,法官在处理案件时,都不能单纯地以统计学上的概率或历史发展趋势,基于“宏观”、“整体”、“公共利益”之考虑,“只见森林,不见树木”,轻视或抹杀个人的具体权益。正是从细节出发,对每一个具体的、活生生的人及其身边小事的关切,才是法律制度崇高的价值目标。
第二,关注细节,以掌握切实的法的本体论。法的本体论涉及法的本质,法的基本特征,法的构成要素、结构和体系,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权利和义务等。其中,法的构成要素是法的本体论所关注的重要问题。近代以来,关于法的要素的理论主要有命令说,规则说,规则、政策和原则说,概念、规则和原则说以及律令、技术和理想说。上述几种观点各有短长,美国法学家庞德将法律归结为律令、技术、理想三种要素的观点,令人耳目一新。律令的外延大致相当于权利义务内容明确的法律规则。法律理想是指特定社会中关于秩序的理想图画,即社会秩序应该是什么,它的目的何在等。技术是指解释和适用法律规则、概念的方法和在权威性资料中寻找审理特殊案件的根据的方法。法律不仅是由规则、原则所构成的,也包括了灵动的操作技术。“法律乃是一种知识和经验的组合体,而社会工程的上述部分活动就是在法律的支持下展开的。法律不只是一种规则体。的确,法律拥有一系列有关行为和审判的规则、原则、概念和标准,但是它还拥有使行为规则和审判规则得以适用、发展和变得有效的法律学说、职业思维模式和职业裁决技术。与工程师的公式一样,它们代表了经验、科学对这种经验的阐释以及这些科学阐释的逻辑发展,但是也代表了人们在用一种发达的手段认识新方法并系统阐释它们的要求的过程中所具有的创造性的技艺”。[35] (P232)可以说,法律是以特定的创制技术、适用技术作为其内在的构成要素的,这些法律技术并非外在于法律,而是法律须臾不可离开的有机组成部分。(这种观点在我国尚未成为通说,但也不乏拥护者。参见朱景文主编:《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46页。)
第三,关注细节,以习得有效的法律方法论。在法律领域,“一门技艺的存在意味着存在一个某些重要而管用的诀窍,可以解决某类可以认知的事务。这种管用的诀窍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传授给后来者的,它在很大程度上也是有意识作出的,在某种程度上其原则和技艺规则或经验法则又是可以清晰表达的,做法和窍门或者巧思能被人所注意到、并且学会用作减少工作中的麻烦,还能促进工作。一个健全的技艺还能够造就从事这门技艺的人的理想、自豪感和责任感。任何有生命的技艺比任何规则的描述有助于达到这一点,规则不只是无法说明全部,而且死抠字面的话,会发现很多是错的。言词可以阐明这些事实和需要,理想、技艺感这些东西则体现出来,法官们以一种比他们的言词更多且更佳的感受方式和态度生活并从事他们的工作”。[36] (P252)在法学教学过程中,对范例、具体实例的处理,可以培养出艺术的技巧。[5] (P50)无论是立法例还是司法案例,其中包含的细节可以传达成为专家必须具备的默示知识,而这种默示知识很难以其他方法传达。细节也将言辞的东西形象化,从而帮助理解和记忆。通过仔细观摩法院将同一法律原则具体适用于不同的案例事实,案例教学法培养学生们区分各种不同的法律后果,哪怕这些法律后果之间仅存在些微差别。在此基础之上,学生们还必须学会识别导致不同法律后果的各项决定因素,然后再将这些决定因素运用于其他纷繁复杂的案情事实。通常,将系列相互关联的先例置于时间背景下进行学习,通过发现并仔细研究法律发展和演进的脉络,学生们还必须预测法律下一步可能的发展和演进。[32] (P206)如同学游泳、学驾车,光有理论知识,没有实际操作,只能是纸上谈兵。法律技术是学来的,更是经由细节而习得的。“熟练工人的直觉为他们的操作提供保障。无数的细节和精密的辨别进入到这种直觉之中,它是通过长期的经验而得到的,这种经验通过反复试错的过程做出取舍,直至有效的行为方式变成了习惯。”[5] (P51)刀越磨越快,技愈用愈精。对细节的关注以及处理细节技术的运用,将引领法科学生走向法学的堂奥,尽快成为法律达人。
六、余 论
尊重法学工匠,强调法律细节,与重视法价值、法理念并驾齐驱。没有深切的价值体验和浓烈的人性关怀,专家“只是训练有素的狗”(爱因斯坦语)。即使最完美的法律方法,也是价值中立的、可用于任何目的的工具。“倘若将法理学简化为方法问题,那么法理学就有如一个领航员,尽管他拥有极好的测量工具和计算仪器,但却找不到可靠的固定坐标(无线信号发射点、灯塔和星星)来确定其立足点和目标。法学和法律实践在哪里、并且怎样才能发现监督其发展的法律内容与标准的可靠点,这个问题是无法避免的。这个固着点就是法律秩序的基本价值及其效力基础。上述问题是法哲学的任务。对每个法律工作者而言,它涉及到对法律工作的意义、后果和应承担的责任的问题。”[37](P422)如果一个人只是个法学工匠,只知道审判过程的操作规程和精通实在法的具体规则,那么他不可能成为第一流的法律工作者。[38] (P434)一位成功的法律人,应该既掌握有效的法律技术,同时还须具有正确的法的价值观。
尊重法学工匠,强调法律细节,与重视法哲学、法理论相融互摄。只有掌握了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才能对整个法律世界有全面的把握和整体的了解,才能准确地理解各种具体的法律规定,正确地运用法律技术。日本法学家矶谷幸次郎认为:“以古今东西之法律为材料,而发现法律上之原理原则,为法学。适用其原理,施之实际者,法术家之职也。譬如考究权利义务之本质, 为法学;知其本质,而保护权利,遂其义务者,为法术。司法官律师等,凡从事适用法律之业务者,皆属法术者也。法学如行船之磁针,法术家不知法律之本性,不解原则之如何,漫然从事于法律,则将有破舟之险矣,此实务家之所以必须研究法律也。”[39] (P51)我国法学家孙晓楼也指出:“研究法律,一定要学与术并重,太偏重理论,那固不免于空泛;太偏重运用,亦不免于迂腐,必也有法律之术,法理之学,互相为用,而后可以渐臻于美备。”[40] (P37-38)可以说,中国法制建设的完善以及法学的繁荣,法学理论与法律技术是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在此,我们只是在矫枉过正的意义上更强调法律的细节、工匠的角色意识与职能定位。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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