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科技平台建设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琦 时间:2014-08-21
  3、加强科技平台建设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措施
  3.1技术手段
  有研究学者提出D-RBAC  (Document Role Based Access Control )模型,它是在HBAC模型基础上进行了改进。RBAC模型包含用户、角色和许可3个实体,其中,用户为访问计算机资源的主体,通常指人;角色指一个组织或任务中的工作或位置,代表了一种资格、权利和责任;许可表示对系统中的客体进行特定模式访问的操作。用户分配指根据用户在组织中的职责和权利被赋予相应的角色;角色分配指角色按其职责范同与一组操作许可相关联;会话指用户与系统进行的交互;约束为对指派给角色的主体和权限及会话中激活的角色进行限制。D-RBAC模型在角色与操作目标之间引人了文档操作集概念,将被保护的文档与可进行的操作封装在一起(形成文档操作集),生成新的许可,新的许可不仅包括操作,而且包括被保护的目标文档,在权限分派时直接把文档操作集指定给相关角色,极大地简化了权限分配的问题。
    再就是引人实名制身份认证技术。目前我国公安部门已建立了身份证查询系统,如果在这一系统上加人网络接口,对网民提供的身份证件进行识别是可以做到的,而且技术要求也不会太高。部分网络技术人员认为,网络运营商与公安部门的身份证查询系统建立联网后,通过输人网民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就可以识别实名的真伪;另外,计算机也可以装上身份证扫描系统,网民在注册时,只要把身份证放在扫描仪上即可识别。此外,将基于角色管理的访问控制还可进一步扩展。为防止科技平台中共享资源的二次传播,可以将共享文件与个人计算机或手机等电子设备的Mac地址捆绑,保证只有具有该电子设备的用户才能访问平台中共享的信息,即使信息通过网络传播给其他的用户,由于Mac地址的制约,其他用户也无法打开该信息,从而为科技平台上的信息资源共享保护打上双重和多重保险。
  3.2法律手段

    在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该著作权法从法律上明确界定了网络传输权、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等权利之间的交叉,明确规定了网络传输是属于著作权人使用作品和享有作品的专有权利。二是《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借鉴了美国DMCA和欧盟“电子商务指令”的经验,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著作权法中的不足和空白。三是《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一系列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为权利人提供了新的救济途径。四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该保护条例首次对网络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做出明确规定,在保护权利人利益的同时,多重视一些为公众利益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增加相应的符合国家利益、公众利益和社会发展水平的权利限制和必要的豁免条款。给科技平台建设营造更实际更宽松的法律制度环境。
    在经济全球化和数字时代的新形势下,我国面临着加强科技资源共享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紧迫需求,在人们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需要进一步提高的同时,还要有健全的法规防止知识产权滥用,规制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垄断或限制信息正当有效传播和共享的行为。注重研究现有的其他国家的有关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同国际规则接轨。特别是有关处理科技资源、网络空间中知识产权问题的法律规范,开展深人研究,并结合我国数字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的实际,为我国网上法律体系的建立提供建议和素材。建立和完善科技平台资源共享的法律体系,与建立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的是一致的,都是适应人们的科研创新的需要,提高知识创造的活力,有益于科技和经济的发展,有益于人们科学素质的提高,只有从根本上解决科技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矛盾问题,才能营造和谐共赢的科研和社会发展局面。
  3.3市场和舆论手段
    信息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逐渐淡化,时间性逐渐加强。推动科技平台知识资源共享必须考虑知识创造者资源占有者在双重角色下的不同心理状态和心理需求,建立合理市场机制,保护知识产权和对知识的合理使用,保持二者间的利益平衡关系。从表面上看,科技平台建设倡导的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是两个互为矛盾的概念,其实知识产权的制度设计,是应市场经济和知识创新的要求而产生的,其目的就是为了推动知识共享直至知识创新,它是为了达到知识拥有者和知识需求者的一种利益平衡而提供的一种中间规范而已。此外,在操作过程中,要正确区分知识产权滥用与知识产权合理保护,倡导知识产权的合理保护,反对知识产权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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