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人权实现与药品专利权保护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韩燕玉 时间:2014-08-21
  三、人权与药品专利权的调适
在知识产权与“公共利益”的关系问题上,郑成思先生认为:知识产权对于作为整体的消费者和诚实的竞争者而言都不是障碍,自然也就不会与真正的“公共利益”相冲突。知识产权与人权亦不存在根本的、不可调和的矛盾,对于二者时而表现出来的冲突,我们考虑的是孰轻孰重的问题而非肯定谁否定谁的问题。从人权的基本属性来看,人权是基本的、不可让渡、不可剥夺的、普遍的权利,而知识产权主要是保护私人利益和投资的,是可以转让、交易、变更甚至征用的权利。问题并不在于知识产权本身与人权有什么冲突,而在于知识产权的保护限度以及在行使的过程中如果对人权造成损害,何者应居于优先地位的问题。健康权是人类的基本人权,健康的维持是个人生命存在的必要条件,在健康受到影响的情况下,个人有权获得医疗照顾。与健康相关的药品专利,从根本上说都是有利于健康的,因而是没有任何冲突的,药品专利权人为了获得生产、销售某种药品的独占权,必须研究开发新药,这种研究开发所用周期较长,投资也相对较大,如果没有专利权的保护,则难以激发、支持药品发明,从而也不可能为实现人类的健康权提供足够的医疗条件。专利权人为了收回投资或者为了新药的进一步开发,势必会将药品价格维持在一个较高水平上,这与收人较低者充分享受医疗保障的权利产生了冲突。可以看到:一方面,制药工业界将药品专利保护视为其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认为是否能够获得廉价药品关系到其广大民众的生死存亡,这导致药品专利保护问题成为知识产权领域中最为敏感的问题。如何协调与平衡药品专利权与人权的关系呢?
    1、药品专利制度自身的完善
    药品专利保护的法律制度,实质上是从产权的角度对发明创造进行激励。所以,药品专利制度本身不是获得药品的障碍,且合理的专利制度会促进药品的研发,有助于医学的发展,最终服务于公共健康,使公众受益,但是也不能要求公众为了自身健康权的实现而付出如此高昂的不合理的代价。可见,药品专利的垄断性保护已经阻碍了药品的发展,这与设立药品专利制度的初衷相悖,不能为了保护药品专利而牺牲部分人的基本权利。为此,各国政府应加强协作,允许各国政府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政府,根据本国国情和卫生健康状况,可以对某些关涉大众卫生健康的基本药物实施强制许可。目前,许多政府已经在立法及实践上做了大量的工作,基本药品强制许可已是国际普遍性的作法。强制许可,又叫非自愿许可,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不论知识产权人是否愿意,使用人可以不经其许可而利用其权利客体,但应向知识产权人支付适当的使用费。强制许可通常用于药品的生产,这种方法可以减少专利制度对药品价格的影响,公众可以较容易的获得价格适当的药品。药品的强制许可有利于促进技术革新、技术转让及技术传播,有利于全人类健康权的保护与实现。所以,完善的药品强制许可制度将是解决药品专利制度与人权保护相冲突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
    在解决药品专利权保护与人权实现的问题上,除了对药品实行强制许可制度,还应该对药品专利的保护期限作出合理的界定。给药品专利保护以适当而合理的期限,首先可以保障专利权人以足够的时间获得对其发明的投资回收,其次可以为其他社会公众进行进一步的革新创造条件。这个期限届满,该专利即进人社会公众自由使用的公共领域。但是此种保护期限应排除某些特殊情况,比如传染病大规模暴发的情况,其目的即在于保障人权。
    2、加强新药品的研发
    新药研究是一项系统工程,它受来自经济、社会、管理和技术等方面的制约和影响。一种药品的研发,往往需要投人大量的资金,仅依靠单薄的私人力量,不仅容易造成专利药物的价格垄断,而且难以保证新药品的及时问世,其必然会限制社会的医疗能力。所以,新药品的研发仅依靠知识产权专利保护制度提供的激励机制来吸引人力、无力投人新的药品的研发是远远不够的,而应该通过多种渠道来促进新药的研发,所以政府应投人大量的人力、物力来研发新药品,使一些必需药品远离由于价格垄断而造成的价格昂贵的局面,一旦降低了药品的市场价格,那种由于经济原因而无力购买药品的状况必将有所改善。因此要使新药研究开发走人良胜循环,政府要从宏观上做好调控,各有关单位要在具体内容上加以落实,才能使新药自主研究开发体系逐步形成和完善。同时,为了激励药物研发者的研发热情,政府部门可以设立专项基金,用于奖励新药物的研发者使他们不再单纯地依赖从药品专利保护制度中获得高额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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