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安排的产权解释与博弈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张斯琦 时间:2014-08-21
    最后,在博弈的均衡结果上,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最优策略选择是进行市场交易。而对潜在的使用者来说,其最优的策略选择取决于两种策略的支付函数的比较:(1)当也即时,潜在使用者的最优策略是“不支付使用或盗用”,双方的最优策略选择是(交易不支付使用或盗用),但是这不是有效率的均衡结果,因为它损害了产权所有者利益而放任了使用者的侵害行为。这是违背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立法精神,违背了公平、公正的最高法律原则,从另一方面来说也说明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于约束这种不正当行为的必要性。但也有类外,就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的“强制许可使用”,这是法律从提高社会效率和社会福利的角度来约束知识产权所有者的行为,但这种强制也是需要以补偿知识产权所有者为前提的。(2)当也即,时,潜在使用者的最优策略是“支付使用”,均衡的结果是(交易支付使用),实现了“纳什均衡”也是有效率的均衡结果。但是这种“帕累托最优”的出现,需要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有效执行以及法律制裁的合理性安排。只有在有效发现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这表现为提高P值越接近1),并合理予以法律制裁(C1),使知识产权法律的综合威慑力或惩罚力度P* C1超过潜在使用者的使用成本。那么,这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生成过程提出了两方面的要求:第一,要清晰界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要件,为知识产权的纠纷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判断标准。第二,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要在结合成本——收益的综合评价上,提出有效率的惩罚力度以实现既要保障知识产权的交易,又要防范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的“纳什均衡”状态。在具体的知识产权法律中,如《著作权法》第46~ 48条;《商标法》第52、 56条;《专利法》第57~ 67条和《实施细则》第84 、 85条就是相关的具体法律规定。
    必须补充的是,上述的只是静态的博弈均衡分析,当知识产权交易是重复进行时(事实上市场交易往往都是重复进行的),由于市场交易主体都是理性人,因此交易的任何一方只要有一次受骗就会启动“扳机”策略,当市场上存在N个盗用者时,知识产权的市场交易就会减少N次,那么社会总福利水平就损失了艺 (其中表示知识产权所有者对第i个知识产权使用者的许可要价,R」表示知识产权被许可使用者使用被许可权利所产生的收益,)。这种福利的损失根源就在于对知识产权的缺乏法律保护或保护的不力,因此从动态博弈的结果上我们不难得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意义。

    上述两个博弈分析能够得出两个论断:(1)从社会福利水平的改善角度分析,需要对智力成果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保护;(2)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依赖于法律制度对侵权行为的发现机制与惩罚力度的合理设计。
  三、结语
    知识产权作为一个有效的制度安排,已被西方国家的经济技术发展的轨迹所证明。它对知识的创造提供了激励,增加了知识产品的有效供给进而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这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典型逻辑推导。知识产权作为一个权利是可转让的,也只有在产权的流转中知识供给才能够在重复的交易均衡中不断的增加。因此,产权的界定、法律制度的有效保护不仅能够降低交易成本,而且也是知识产品属性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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