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知识产权出资问题的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8-21
(1)股东用于投资的知识产权范围的扩大,及其在投资中的比重的加大,可以使知识产权的影响借助公司的力量得以迅速扩大,并使知识产品的创造者充分认识到知识的力量,从而刺激更多实用性的知识产权的产生。(2)可用于投资的知识产权范围的扩大还使各种知识产权都能得到较好的产业化和市场化的机会,便于各方面知识产权的均衡发展。(3)出资缴纳时间的灵活性便于知识产权成果及时推广应用及其效用的全面发挥。
三、新公司法有关知识产权投资之规定存在的不足
首先,如何确定“知识产权”的范围?各个国家对知识产权的范围的理解不尽相同,在实践中很容易造成混乱。并且,对知识产权投资的额度未加以直接的限制,这存在明显的弊端。最大的弊端就是容易导致公司实有财产的严重虚化。知识产权的特点决定了其折合的投资额只能是在投资前进行评估,而其真正的价值取决于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效益,这种经济效益很可能与评估价格有较大的差异。一方面严重影响了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另一方面也会对与公司交易的相对人产生严重的误导。
其次,在实践中接受知识产权投资必须考察该知识产权的稳定性,这是知识产权的特性决定的。一方面,我国《商标法》对已经取得注册的商标设置了“撤销”程序,《专利法》为已经获得的专利权规定了“无效”程序。这就意味着,用作出资的商标和专利,有可能因他人的申请而被“撤销”,其结果必将导致该知识产权出资无效。另一方面,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可能会有第三人提出权利要求,设若该第三人的要求在法律上成立,就同样会产生出资无效之后果。再一方面,用作出资的专有技术,有可能因种种原因已令他人所掌握,从而使该技术丧失其应有的市场优势;用作出资的计算机软件、工程设计图等,可能涉及侵犯他人著炸权问题而这些出资该如何处理,是否还能成为知识产权出资呢?在新公还没有明确的体现。
再次,允许股东在一定期限内缴纳出资而产生的问题。对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的时间性进行考察存在一个很有趣的问题,涉及以注册商标、专利技术和计算机软件等出资。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均有法定的有效期,过期的知识产权便失去了其投资价值,当然不能用来向企业投资。但虽未过期但保护期将至的专利、计算机软件等其价值将大打折扣,甚至可能被新的相关技术或知识产权所取代,其投资价值几近于无。与此相反,一件商标已经使用的时间越长,往往价值越大,其投资价值越引人瞩目。此种情况交付时就可能使该知识产权的价值在移交于公司时明显高于当初评估的金额,知识产权投资人的利益就会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