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应对律师提前全面介入带来的挑战问题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高火强 时间:2014-08-22

  三、对策建议

  (一)树立“信息主导侦查”观念,加强信息情报工作
  信息情报工作是侦查部门的重要基础工作。新刑诉法增加了取证工作的难度,对侦查部门必须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提出了更高要求,使得信息情报工作尤为重要。检察院侦查部门如果没有获取、传递、分析、处理和再生各类涉案信息情报的有效机制和途径,就会失去侦查的基础。只有充分掌握与案件有关的信息,才能在案件侦破过程中运用掌握的信息情报去攻破对方心理防线,从而最终实现突破案件的既定目标。一是建立信息情报专门机构。目前,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信息情报途径主要依靠经办人的侦查经验积累、有关单位移送、举报人举报、办案中发现等进行收集。建议建立信息情报专门机构,附设在侦查部门,开展对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等信息情报的收集和研究。专门机构利于共享侦查预防资源和信息资源输送的快捷便利以及实行规范管理。配置专门人员可以从本质上改变信息情报工作比较松散和主观随意状态。二是拓宽信息情报工作渠道。职务犯罪多发在权力比较集中,资金比较密集、资源比较紧缺,竞争比较激烈、商业空间比较大的领域。应该针对不同行业的规律和特点,丰富信息收集渠道,包括公民和单位的举报、控告信息,行业的政务公开及自查自纠工作信息,新闻媒体及社会反映的信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信息等。同时,应提高信息情报收集及其运用的能力,逐步建立与如公安、工商、税务、银行、房地产交易中心、电信等有关部门信息资料信息共享机制。
  (二)前移工作重心,加强初查工作
  针对职务犯罪手段的隐蔽性、智能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应对辩护律师提前介入侦查阶段,必须将初查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必须做好侦查初期线索的筛选、过滤和评估,集中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细致全面的初查,掌握大量充足且程序合法的证据材料。改变传统的“供→证”的侦查模式为“证→供”的现代侦查模式,积极应对辩护律师的介入和犯罪嫌疑人、证人可能出现的证据反复问题。在案件办理初期全面谋划整个案件证据链条,力争做到在接触犯罪嫌疑人之前和律师介入之前将绝大部分关键性证据依法固定好。
  (三)建立精干的预审队伍
  针对新刑诉法的变化和特点,进一步提高侦查员综合素质,培养侦查员证据把握能力、出庭作证能力,建立一支业务精湛的预审队伍。一是重视业务培训与岗位练兵,树立取证工作中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杜绝瑕疵证据,杜绝刑讯逼供。二是树立全面取证的证据意识,力求客观公正。提高侦查员将客观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的能力。三是培养综合运用多种证据,在24小时内突破口供的能力。培养选定一批既有侦查经验又有理论功底的侦查员组建预审队伍,确保案件证据全面、合法,减少退卷补侦侦查情形。
  (四)强化现代信息技术应用
  一是利用好技术侦察措施。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因此,在办理上述案件的过程中,自侦部门应学会充分利用各种侦查技术措施,包括各种监听、监控、密摄、检查等,以有效增强获取客观证据的能力,减少对单纯口供的依赖,为案件的侦破提供详实的证据。二是利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措施。按照新刑诉法要求,自侦部门在审讯犯罪嫌疑人过程中应充分利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手段。一方面防止犯罪嫌疑人围绕获取证据形式翻供。在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往往会在取证形式上挖空心思、寻找借口,诋毁获取证据的合法性,例如辩称“没看清就签字”、“因精神紧张,不记得当时的情况”、“当时没有这么说”等。另一方面防止犯罪嫌疑人围绕侦查取证行为翻供,否定获取证据的规范性、合法性,例如辩称讯问地点不合法,办案人员以刑讯逼供、引诱供述等方法获取证据。
  (五)加强与证人的沟通,必要时对证人进行教育
  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之前在获取证据时,往往只重视犯罪嫌疑人本身的供述,认为只要犯罪嫌疑人不翻供对案件就没什么影响,往往不太重视证人的供述。而新刑诉法的实施,律师的提前介入,导致证人的供述可能随时发生变化,所以侦查人员应该将对证人的供述的取证完全重视起,特别是对一些重要的证人,应该与犯罪嫌疑人一样采取同步录音录像;对一些供述不稳定的证人,应该对其进行必要的法律教育,让其认识到做伪证的后果是要负法律责任的,会更好地提升案件的办理进度和处理效果。
  (六)加强部门合作,监督律师执业行为
  检察机关既要支持和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又要加强与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师协会的联系,及时通报情况,建议并督促加强对律师的管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防止和及时惩戒律师的违法行为,确保案件遵循法律公正有序办理。对律师在诉讼活动中伪造、毁灭证据、妨害证人作证、串通他人作伪证等违法犯罪行为,检察机关要认真严肃查处,确保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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