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诉人应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庭审质证策略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熊沁 时间:2014-08-22

  三、应对新挑战的庭审质证策略

  (一)认真做好庭前审查,充分沟通辩方辩点,详细制作出庭预案
  1.为了使案件在庭审时尽可能不出现意外,公诉人应当在庭前仔细审阅案件的全部事实证据、充分聆听犯罪嫌疑人的辩解、耐心观看相关的全程录音录像,一旦发现有非法的言词证据或实物证据,应主动通过合适的程序予以排除。避免在庭审时辩方针对非法证据突袭而措手不及。
  2.公诉人要抓住庭前会议时机,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发现律师庭审辩点,及时调整和变通庭审策略,通过对庭前意见交换程序的充分适用,为庭审工作顺利进行做好准备。
  3.出庭前,公诉人要在吃透案卷证据材料的基础上,熟记定案的法律依据、理论依据、事实依据、逻辑依据,详细制作出庭预案。对要求证人出庭接受质证的案件,要在如何保证出庭证人讲真话,如何保证证据客观、真实、稳定,如何适度把握出庭证人的范围等方面下功夫。对提出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案件,要帮助侦查人员应对出庭,积极与法院沟通协调,取得共识,通过充分准备确保庭审效果。
  (二)庭审时针对不同情况,有的放矢
  1.言词证据质证策略。新刑事诉讼法对于非法言词证据采取了的是强制性排除规则。以证人证言为例,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强制性排除规则主要适用于四种“非法证言”。首先,对于侦查人员“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其次,对于“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而取得的证言”;再次,对于那些“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书面证言”;最后,“询问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人员、外国人,应当提供翻译而没有提供的”,以上四种非法证言法官都应当无条件地予以排除。
  除此之外,就应属于“瑕疵证言”,主要体现在程序性的瑕疵方面。公诉人在庭审中应针对辩护律师提出非法言词证据的类型,采取不同的质证策略。对于适用强制性排除规则的非法言词证据,应重点核实非法事由是否真实存在,必要时应申请法庭通知相关证人出庭作证,特别是涉及侦查人员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应尽量鼓励侦查人员出庭与被告人对质,经过法庭的充分质证,查清事实,还原真相。而针对辩护律师提出言词证据存在瑕疵的情形,则将质证重点放在该瑕疵证据的真实性及能与本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具有证明力等方面,从而使法官内心确信该证据是客观真实的,只是取证程序上存在一定瑕疵。同时应做好侦查机关和法官之间的沟通桥梁,通过及时程序补正或作出合理说明,说服法官采纳补正完善后的瑕疵证据。
  2.实物证据质证策略
  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侦查人员非法获取的物证、书证适用的是“自由裁量的排除规则”。物证、书证质证的基本方式仍然是交叉询问。公诉人要做的就是,对实物证据的来源、提取、收集、储存等一系列保管链条,给出清晰的解释和说明,以消除法官有关该证据是否被伪造、变造的质疑。公诉人必须与侦查人员充分沟通,共同对物证保全进行甄别,为侦查人员成功参与庭审质证提供足够帮助。通过侦查人员对物证保全中存在的瑕疵进行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来完善物证。特别应注意的是,对物证保管链条都能够作出充分的说明,以排除法官的质疑。但必须明确的是:对于物证来源无法证明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因为没有相关证据证实物证的来源,就无法证实物证与案件的关联性,其真实性受到质疑,必须予以排除。这是由物证依赖性这一特性所决定的。
  3.瑕疵证据质证策略
  “瑕疵证据”大多属于侦查人员通过轻微违法的方式所获得的证据。瑕疵证据适用的是“可补正的排除规则”。公诉人发现瑕疵证据,应根据存在的瑕疵,积极引导、督促侦查人员进行补正,或者给出合理的解释或说明,并对侦查人员的瑕疵补正情况进行审查。侦查人员对于瑕疵证据应当作出必要的补充和纠正。具体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是对证据笔录进行增加、删除或者修正;二是重新采取侦查行为。在确认侦查人员程序补正成功之后,及时申请恢复法庭审理程序,必要情况下应当申请法官责令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对瑕疵证据的补正过程和结果当庭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
  (三)庭审后加强与法官沟通,在监督与配合中妥善处理非法证据
  庭审后,一要加强对案件的跟踪,及时与法官沟通,确保对瑕疵证据进行成功补正。如果经过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仍然呈现非法证据存疑情况,则在与法官充分沟通的情况下及时将案件撤回起诉,并依法对非法证据进行处理。二是加强对已判案件的法律监督。通过对起诉书、量刑建议书、判决书文书审查,进行比较分析,对案件判决畸轻畸重,或不应当排除而错误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应依法提请抗诉。对部分事实或证据认定错误,法条理解错误,但又不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应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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