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劳资纠纷引发刑事案件的探讨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黄文娟 时间:2014-08-22

  三、解决问题的建议

  (一)强化劳动者的综合素质
  在目前外出务工人员普遍在文化、法律知识及专业技能相对较低的情况下,要着重对该类人员进行教育培训。作为劳务输出的当地政府,要集中并有针对性的对务工人员进行法律及专业技能上的培训,特别要组织对该类人员进行有关劳动法的学习和教育,以此提高个人法律知识。再者是劳务输入区域的政府,要为劳务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及职工文化学习的环境,提高劳务人员的劳动技能、自护能力、文化素质等。另外,作为用工单位,在加强劳务技能培训的基础上,也要为务工人员提供法律培训、彼此交流等的环境。
  (二)规范单位用人制度并强化监察力度
  用人单位要规范企业用人制度,与务工人员签署劳动合同,并建立能够得到大多员工认可的管理制度,设立与务工人员良好的沟通机制,从而调动务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避免与劳务人员就劳资问题萌生矛盾。各企业要建立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这样不仅能够在企业与员工出现劳资纠纷时,通过工会或职代会进行解决,而且还能协助企业的发展与管理。作为劳动监察部门,要设立拖欠工资处理事务的社会管理机制,建立监察档案,并不定期的对其在劳动法规及政策上的落实情况进行监察,并及时纠正企业在工资支付等方面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对于存有拖欠工资的企业要对其采取处分、曝光、纳入不诚信企业范畴等办法。
  (三)完善的矛盾处理机制
  在处理矛盾时,首先要保证处理方法是建立在正确依法处理的基础上进行,认真仔细的向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和释法说理等工作,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积怨矛盾。在处理劳资矛盾中,司法机关要依法对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进行教育,对于用人单位要尊重劳务人员,公正公平的对待每一位劳务人员,对于劳务人员要依照劳动法,合情合理的解决问题。在劳资纠纷的案件中,多数劳务人员是由一时冲动造成的犯罪,被判刑后常会给家庭带来很大的影响,所以对于轻微的刑事案件,主要以双方谅解、赔礼道歉、认罪悔过或积极赔偿来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双方达成共识的基本原则来处理;对于造成刑事犯罪的,要依照“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对于犯罪情节较轻、初犯等的案件要从宽处理。
  (四)确保劳动者的合理诉求权益
  加强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的实体建设,并提高仲裁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应受理所有涉及劳动纠纷的案件;法律援助中心要及时准确的对弱势群体进行法律援助;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对于家庭困难、无法提供诉讼费用的要及时进行减免,以使该类人员打得起官司,获得个人合法权益;建立一个专门解决劳动纠纷的司法程序,例如专门针对拖欠工薪的劳动纠纷,在审理案件时要求快、求准的基本原则,及时解决案件。同时针对家庭较困难的劳动者,法院可以采用诉讼保全、先予执行和诉前保全等法律手段;检查机关要强化与基层群众直接联系的优势,拓宽联系平台,例如开展网上论坛、问卷调查等及时准确的掌握社情民意,尽可能的在基层就将劳动纠纷进行化解。另外,基层检察院要加强预测判断、现场指挥、舆论引导、依法处理紧急事件的应变能力。
  (五)创造和谐的社会氛围
  积极开展柔性办案、和谐执法,全面推进社会的“大调解工作”。作为检察机关,要积极开展机构的双向大调解,并指派人员到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去调解和接访工作。对于涉及法律的信访问题,要尽量为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和释法说理工作,同时要及时将矛盾问题移送至地方纠纷中心,并指派人员参与其中,以促使问题能够及时解决;对于拖欠劳务薪资的问题,检测机关要认真执行批捕起诉等手续,对于由于情况恶劣导致群体性的事件,相关部门要及时介入侦查,依法进行快捕快诉;对于因劳资纠纷而犯罪的人员,多属于情节较轻的犯罪,很多疑犯为缓期执行,因此要完善社区的矫正能力,帮助他们尽快矫正自我,认识自己的错误,融入并适应社会。同时,我们社会大家庭要给予该类人员以最大的包容,使其心理的矛盾纠纷早日化解,以此来实现社会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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