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积极应对新刑事诉讼法所带来的挑战 开创反渎职侵权工作新局面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8-22
证据是刑事诉讼程序的灵魂,整个刑事诉讼程序就是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证据制度做了大幅度的修改,反渎干警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应当结合此次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及时转变证据观念,更好地收集相关证据,增强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能力。
1.增强合法性意识,确保证据合法有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不仅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取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都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对于违法收集实物证据的证明效力也基本上予以排除,这就要求广大反渎干警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不单单是重视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作用,更要重视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要做到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和方法合法。
2.增强真实性意识,确保证据客观全面。真实性是收集证据的核心,真实性要求坚持客观性和全面性,反对主观性和片面性。新《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辩护人认为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这就要求反渎职干警在收集证据时必须做到客观和全面。既要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运用证据来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又要全面收集案件证明材料。既要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又要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和减轻罪责的证据。
3.增强时效意识,确保及时固定证据。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收集证据是一项时间性很强的工作。新《刑事诉讼法》第33条将辩护人介入刑事诉讼由审查起诉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这就要求反渎干警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必须抓紧进行,力求及时固定犯罪证据。特别在因律师的介入导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和情绪发生波动时,尤其要沉着冷静,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牢牢掌握侦查工作的主动权。
4.增强证据审查意识,确保排除合理怀疑。新《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必须要达到“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提高,要求反渎职干警在侦查过程中要学会把案内的各种证据联系起来,进行综合研究,提高对证据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保证证据之间互相一致,互相印证,做到根据法律逻辑推理和普通人的生活经验均能对侦查过程中所认定的犯罪事实排除合理怀疑。
(四)加大互动协作,保障侦查工作准确有效开展
刑事诉讼法修订以后,反渎职侵权部门应做好与本院相关业务部门以及其他兄弟单位的互动协作,以便侦查工作的准确有效地开展。具体包括:
1.加强与本院相关业务部门的合作。首先,注重与反贪部门的合作,发挥侦查一体化优势。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73条的规定,对于涉嫌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新刑事诉讼法虽然对范围严格限定在重大贿赂犯罪,但是反渎职侵权部门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存在收受贿赂的情况,而侦查羁押期限即将到期尚无法完全查清犯罪事实时,可以与反贪部门合作,在指定的居所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确保案件侦破工作的正常开展;其次,注重与公诉部门的合作,确保所收集的证据能够指认犯罪事实。反渎职侵权部门应加强与公诉部门的业务交流与合作,保证所收集的证据符合起诉的要求,确保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达到排除合理怀疑。
2.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合作。新刑事诉讼法对反渎职侵权部门与其他单位的合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14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依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检察院虽然被赋予了技术侦查措施的决定权,但却并没有被赋予技术侦查措施的实施权。因此,反渎职侵权部门加强与公安、电信、邮政等部门的合作,充分发挥技术侦查手段的优势,及时发现案件线索和侦破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