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合作社的企业化道路
(三)合作社治理关系中体现了企业化趋势
合作社实行“一人一票”的民主表决机制,由于成员的异质性和商业判断能力普遍较低,造成集体决策成本上升,决策效率下降。笔者认为:对于中国国情而言,在特定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下,农民的知识文化水平、思想认识水平是不够高的。于是,在成员异质的合作社中,投票权也出现了差异。这也是减小合作社决策成本,提高决策效率的必要手段,同时也给予了合作社企业化的机会,在重要决策时,不会因为普通成员获取的信息有限而导致决策失误。
三、完善法律制度适应合作社企业化特征
(一)企业化管理能解决成员异质性问题
首先,中国目前的国情是农户没有组建合作社的资本,在知识技能上也不具备相应条件,只有靠有资本优势的人带领组建合作社。
其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作社同其他经济组织一样,都是平等的市场主体。因此,现代合作组织的组织目标已逐渐向为社员服务和盈利并重的方向发展,也即“对内服务,对外盈利”。可以说,没有经营就没有服务,没有盈利不可能服务好,经营和盈利是服务的基础与前提。
此外,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在美国、加拿大以及欧洲一些新型合作社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变化,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和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为了保持生命力,需要解决守成与创新的问题。在坚持为成员提高生活水平的前提下,对合作社制度有了企业化的调整。
(二)企业化更有助于建立公平的利润分配机制
首先,利润分配是合作社主要关注的问题之一。中国目前合作社的分配方式大致为:对农产品的收购环节可以看作是按惠顾额分配的第一环节。之后,合作社将产品加工销售后,赚取的利润再用来分红,60%以上按惠顾额分,剩下的则按资本分红,核心成员的收益主要就,从而普通农户受到了隐形的剥削。
其次,如果合作社按照企业一样管理,就不免出现企业管理中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合作社中的“内部人控制”现象主要是由于核心成员和普通成员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一旦合作社的利益与管理者自身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他们会首先考虑服务自己的利益目标,这样则将风险转嫁给了普通农户。
(三)合作社企业化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障
第一,关于合作社的利润分配。合作社利润分配即要使普通社员能从中得利,也要保证核心成员发展合作社的积极性。在企业化的合作社中,盈利主要是通过加工提高农产品的附加价值,可分为如下2个阶段:
1.合作社以比市场价格高出一定比例的价格收购农产品,这样普通社员能从中获得按惠顾额分配的一笔利润(60%)——一次分配。
2.加工产品销售后的获利,60%以上用于按惠顾额分配,剩余部分按照下面五个部分进一步分配——二次分配。
(1)扣除日常费用开支、及加工、包装成本;
(2)在加工过程中,普通社员有优先参与加工的流水线作业的权利,通过劳动付出挣回相应比例的工资;
(3)筹集公积金,属于合作社成员的共同财产是合作社具有自我更新创造的能力(如用于添置设备、改进技术、建设基础设施等);
(4)在合作社运营过程中管理人员发挥着重要的角色,在我国也主要指合作社的核心成员,当然不否认部分合作社外聘现象,所以应当按比例给予其奖励,及销售业绩奖;
(5)最后剩余部分按股金分红。
第二,关于合作社的投票制度。合作社的日常经营决定由核心成员决定。当某项决定存在侵犯社员权利的时候,“表决委员会”可以提出异议并有权提出重新做决定。此时,“表决委员会”可以将普通成员的想法表达出来,并按照全社一人一票的投票制度选择做某项决定,取消之前的出资额较大的成员的附加表决权。
在某项决定是给社员谋利的情况下,“表决委员会”是不会付出谈判成本去追求所谓的公平的。只有当决定真正威胁到社员的利益时,才会有人要求公平表决权,而“表决委员会”则是担任了与核心成员谈判的角色。此时的一人一票投票制度才会有真正的意义。
四、结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中国目前多数存在成员异质性的合作社应该先走企业化的道路,这不仅可以提高合作社的管理效率,激发管理者进一步发展合作社的积极性,也能从实际出发为农民谋取切实的经济利益。
企业化的合作社不能像经典合作社那样将全面提高农民生活质量,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随着农民生活水平、思想觉悟的提高,他们对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社有了更为深入的认识后,他们会再次联合,发展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