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沉默权制度本土化构建之设想
三、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确立的条件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
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是适合我国国情的生产方式,使得我国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极大丰富,人民的认识水平也极大地提高,民主和自由的观念深入人心,人们对于自身的权利要求从生存权、发展权到公民的政治权利、民主权利不受侵犯。当然,公民的权利不仅包括实体上的权利而且包括程序上的权利、诉讼上的权利,这其中就包括沉默权。另外,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深化和改革,也使得我国的侦查技术和装备大大提高,虽然与英美等先进的西方国家比仍然有很大的差距,但是我国的刑事科学研究人员和物证鉴定技术等水平也可以达到引进沉默权的技术水平,我国现代化设备如多参数心理测试仪已经在全国各级司法机关推广,因此以技术装备落后为由迟迟不引进沉默权制度的想法已经无法立足。
(二)人们的权利意识增强提供了思想上的温床
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时期,物质上的变化引起了精神上的转变,包括道德和价值观念都有所变化,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市场经济,强调市场主体的自由,正是国家的鼓励和支持使得人们对于权利和自由的追求逐步增强,逐渐认识到人作为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就包括沉默权。公民个人和国家机器之间的力量对比的强烈不平衡使得人们认识到必须确立一些制度来平衡公民和国家之间的关系,此外,人们对于犯罪事件本身也逐渐形成了更为理性的看法,认为这个社会确实需要建立一种制度来更新由于物质生活的变化所导致的精神道德的更新,正是通过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来维持国家秩序,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三)我国的司法体系创造了法治条件
我国的法治的确立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在由人治到法治的漫长过程中,宪法的出现起到了关键的作用,我国1999年颁布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说明,法治社会的思想已经成为治国的指导思想,而在宪法和法律中我们也可以看见一些沉默权制度的影子,例如《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其中的言论自由就包括说与不说的权利,说这个或说那个的权利,沉默权正是不说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这就给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自由提供了保障,严禁刑讯逼供就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陷入自证其罪的境地。另外、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此条规定的含义更加接近沉默权制度的题中之义,口供的证据效力低于证据,因此这就要求警察及司法人员在办案时要更加细致,更加注重证据的搜集。我国的刑事诉讼法逐渐将我国的纠问式的审判制度向对抗制转化,吸收英美法系对抗式的优点,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这些司法上、程序上的改革使得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得到了启示,更将这种人权思想传播给公民。原来的检察机关的标志就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但是近年来,随着民主改革的深化,司法人员对于公民的诉讼权利尤其是沉默权给予了重视,这说明这些年来我国的司法改革已经取得成果。
四、结语
沉默权制度的确立在保障公民的人权与自由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维护司法公正、遏制司法暴力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不仅是国际刑事诉讼发展的趋势,更是我国追求司法公正的目标,但是我国的社会犯罪率居高不下,整个社会理念和沉默权制度对社会治安所产生的影响,因此我国的沉默权制度应该审慎确立,在立法上逐步确立,注重沉默权制度的普及与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让公民逐渐理解这项新规则,杜绝对于沉默权片面理解,防止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将沉默权制度视为与司法机关对抗的武器。此外,应当建立多重的权利保障机制,因为任何法律制度的实施必须要与有与之相配套的辅助原则,这样才能使沉默权制度具有可操作性,使得沉默权制度真正的落实在刑事诉讼的过程当中,我国的司法资源与西方国家相比相差很远,资金缺乏,人力不足,技术落后,这些都是我国刑事诉讼中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所以有必要加大司法资源的投入,并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警察素质,减轻刑侦人员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口供的过度依赖,从主观和客观方面保障沉默权制度的有效实施。我国正处于司法改革的关键时期,因此,沉默权制度的确立应该逐步施行,符合我国国情的、有限制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