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宽严相济视野下的简易程序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概述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定位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早于2004年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被提出,但当时其定位并不明确。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明确宽严相济是刑事司法政策。2010年《最高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若干意见》(以下简称2010年意见)规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时期的继承、发展和完善,是司法机关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人民,保障人权,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指南”,它明确了宽严相济是基本刑事政策。此外,还提出它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时期的继承、发展和完善。如何理解这一关系呢?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关系
早在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提出之时,学者便阐述了其精神内涵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争取多数、打击少数。虽然宽严相济在当时还没有作为刑事政策提出,但我们可以看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出自惩办对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是对它的继承。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发展则体现在:(1)二者提出的时代背景不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提出,其目的为稳定动荡的局势,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得到发展的,这样的社会形势相较于新中国初期,显然已经缓和许多,因而宽、严的侧重点也应当有所不同。(2)表述方法不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这一表述,惩办在前,宽大在后,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在前,严在后,结合起来,体现了政策制定者对宽、严侧重点的不同,从以往的“严”逐步发展到“宽”,这正好也与二者提出的时代背景相呼应。
(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施
2010年意见规定,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另外,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四)刑事政策与刑事法的关系
相关规定对如何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行了明确指导,但是根据法治国家的要求,只有法律才能作为审判的依据,所以有人担心刑事政策凌驾于法律之上,出现有法不依或者在法律空白的问题上,直接适用刑事政策的情况,以致破坏法律的权威性。那么,刑事政策与法律的关系究竟怎样?如何适用刑事政策?
对于二者的关系,有一种观点认为刑事政策是刑法的灵魂,针对这种“灵魂说”,有学者针锋相对地提出,承认刑事政策是刑法的灵魂,那么刑法就有可能丧失自主性。还有论者根据人治框架和法治框架来区分刑事政策和刑法谁主谁从。笔者认为,由于持“灵魂说”观点的论者没有具体论述当二者产生冲突时应如何处理的问题,导致他人产生刑事政策凌驾于刑法之上的担忧。笔者赞成最后一种观点,借用李斯特的名言来说,就是“刑法是刑事政策不可逾越的屏障”。理由是:
当今社会是法治社会,定罪量刑均需依据现有法律,不得将法律之外的规定作为依据。笔者认为刑事政策既能够融入刑事法但是又受到刑事法的限制。任何法律都体现制定者的思想,这种思想就是法律的灵魂,而刑事政策的先决性、灵活性以及抽象性决定了其能够作为法律的灵魂:(1)作为刑事法的先导,刑事政策影响刑事立法;(2)随着时间推移,刑事法的滞后性难免显现出来,新形势需要新的法律,通过立法,将刑事政策的思想融入刑事法;(3)作为刑事法的补充,在刑事法解释和操作时,出现灰色地带,要以刑事政策作为指导思想,规范刑事司法活动。但是刑法作为刑事实践活动的主导,作为刑事政策的升华和边界,刑事政策的适用必须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定罪量刑的依据不能像空中楼阁,飘忽不定。那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若要贯彻于简易程序,其适用的依据又在哪呢?
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简易程序中的贯彻
(一)被告人认罪态度与酌定量刑情节
人身危险性在量刑中起到重要作用,它表示了行为人的再犯可能性。而反应行为人再犯可能性的其中一个方面便是行为人的认罪态度。修正案规定的简易程序适用条件之一为“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而行为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是认罪态度良好的表现。
一般认为,酌定量刑情节是我国刑法认可的,从审判实践经验总结出来的,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具有影响的,在量刑时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各种实施情况。如何界定酌定量刑情节的范围?不少论著采取部分列举的方法,对其作了归纳,其中包括犯罪后的态度。
酌定量刑情节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具有密切的联系。在量刑过程中,法定量刑情节作为已经事先规定好的量刑情节,对刑罚轻重的调节是刚性的、固定的。而酌定量刑情节基于自身特有的性质,赋予法官一定程度自由裁量权,因此法官可以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结合案件事实作出裁定,因而酌定量刑情节能够广泛存在于各类刑事案件中,对于发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具有重要作用。
(二)酌定量刑情节作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彻于简易程序的法律依据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在简易程序中应当贯彻。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要秉持刑事法是刑事实践活动的主导,刑事政策是刑事法的先导和补充,刑事法是刑事政策的升华和边界的司法理念。酌定量刑情节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有密切联系,适用简易程序的被告人具有认罪态度良好的情节,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可以成为减轻被告人刑罚的法律依据。当然,这是解决简易程序对被告人人权保障不到位,阻碍简易程序的普及,抑制简易程序对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功能的发挥的权宜之计。最终还应当从立法上,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通过对审判经验的总结,形成对适用简易程序的被告人减轻刑罚的法律规定,这样才能更好地解决问题,达到预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