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刑事诉讼目的论浅析及探究
三、刑事诉讼目的之我见
不可否认,刑事诉讼活动作为实现刑法的程序,必然要以实现刑法的目的——惩罚犯罪——为目的,但也并不能简单将刑事诉讼的目的完全等同于刑法惩罚犯罪的目的。如前所述,刑事诉讼活动是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并非每一个环节都能毫无阻碍的进入下一个环节,最终进入审判环节,以及判决之后的刑罚环节。即只有当一个案件经过正式的审判程序,被告人被判决有罪,确定为罪犯后,才能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在此之前,基于无罪推定的精神,惩罚犯罪这一目的是不得以实现的。而要实现惩罚犯罪这一目的的先决条件是要发现案件真实,确定犯罪者为何人,因此窃以为以发现案件真实为刑事诉讼目的之一更为妥当。需要说明的是,刑事诉讼中的真实应当是法学概念上的真实,而非自然科学中绝对的真实。自然科学中的真实是客观存在,可以为人发现并通过反复试验进行验证,得出唯一确定的结果;而在刑事案件中的真实,一旦发生即成为历史,永远不可能被绝对客观的还原。因此,刑事诉讼中的真实只能是一种尽可能接近事实真相的真实。
刑法的目的是通过惩罚犯罪,从而恢复和维护社会秩序。犯罪的本质实质上是犯罪者与利益被侵害者之间的冲突,以及犯罪者与整个社会之间的冲突。前者主要体现在被害人的法益被直接侵害,后者主要表现为稳定的社会秩序被扰乱。要想实现刑法维护社会秩序的最终目的,就必须先解决这些纠纷和冲突,恢复社会关系的平衡。然而解决纠纷所依据的事件真相一旦成为历史就不可再现,因此客观上就决定了我们只能竭尽所能探寻“最接近事实的真相”。而由于冲突双方所处立场不同,因此双方试图复现的案件真相也就不尽相同,尤其是在诉讼双方中的一方——控诉方——多数情况下并非是冲突事件的实际参与者,因而我们需要创造出一种能为双方所接受的探寻真相的方法。刑事诉讼的存在就是这样一种探寻真相用以解决纠纷和冲突的规则。这种规则给冲突双方一个均等的机会展示案件真实,双方为实现自身诉求必将竭尽所能提供一切对各自有利的证据以支撑自己的主张。法院在这个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应当是倾听者和判断者,通过这些证据最大程度的拼凑出一个最接近真相的事实,并据此解决纠纷。然而在双方搜集证据的过程中,作为被指控的公民个人与行使侦查控诉职能的国家机关相比,孰强孰弱是不言而喻的,此时就需要通过制定一些特别的规则,给弱势一方提供防御强者的能力,使双方力量维持在一个相对平衡的状态。如通过正当程序来一定程度上限制强势的国家公权力机关,维护和保障公民个人的人权。如果把刑事诉讼的过程看作一个天平秤,那么以正当程序保障人权为目的是为本身较轻一边加上砝码,而以惩罚犯罪为目的则是为本身较重的一边加上砝码。
一个公平公正的规则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即使是完全中立超然的裁判者,最终据以作出的裁判结果所认定的事实也很难与客观真实完全吻合,然而只要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在这个规则的协调之下,双方能以相对均衡的实力主张自己的利益,其中一方没有认为这样的规则是有倾向性的偏袒于另一方,最终的结果就容易被双方所接受,使双方纠纷在法律意义上得以终结。
四、小结
综上,笔者认为,无论是控制犯罪或是保障人权,都只能作为刑事诉讼阶段性的目的,而无法作为参与诉讼各方贯穿始终的目的,由始至终各方都希望通过刑事诉讼实现的是发现案件真实和解决纠纷。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以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作为刑事诉讼目的具有很大的时空局限性。每个国家在制定刑事诉讼法选择刑事诉讼目的的时候,都有对其特定的政治经济历史等各方面因素的考量,而随着社会的动态发展,最初的目的所产生的社会环境也会在实现目的的过程中发生变化,例如在犯罪率居高不下的社会环境下,即使本身偏向保障人权的制度也可能会转而倾向于加强打击犯罪;而在过分强调控制犯罪制度下,其严厉的手段可能也会造成对普通公民基本权利的极大影响,那么自然也会萌生出要求保障人权的意图。因此从普适性角度而言,刑事诉讼的目的也应当是发现案件真实,从而化解冲突,解决纠纷,最终实现恢复各方利益平衡,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