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精神病患者权益受损的法制原因及其对策研究
二、精神病患者权益保障的法制对策研究
(一)完善相关立法
基于精神疾病患者权益保护的迫切性和精神卫生现状的严峻性,法律的完善迫在眉睫。《精神卫生法》的出台无疑是我国立法上的一个大进步,它的出台填补了我国精神卫生立法体系中单行法缺失的现状,完善了我医药卫生立法体系,现行的法规规章里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制度性歧视有望得到抑制,精神障碍患者的权利保护水平将得到提升。但如前文所述,新《精神卫生法》也存在无法防止近亲属滥用监护权和患者的诉讼权利缺乏可操作性两大制度缺陷。
笔者建议,可通过修改民法中的“成年人监护制度”,对《精神卫生法》的立法瑕疵作出修补。具体来说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是设定监护层次,针对不同情况的精神病患者设定不同的监护方式。二是规定在被监护人具备完全判断能力的情况下,预先确定某人作为自己缺乏判断能力的监护人,即意定监护。三是具体监护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事由。四是明确监护人的选定程序,包括“临时监护人”的选定和“正式监护人”的选定两方面的内容。五是设立专门的监护监督机构,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考虑由各级民政部门成立专门的监护监督机构,参与监护活动。
在修改民事制度的同时,有必要建立起监护人刑事责任追究制,从监护人的范围、监护人确定原则、监护人职责等方面完善监护制度,通过法律手段迫使监护人承担起监护责任,规定因监护人责任导致精神病患者犯罪的,监护人虽不必承担直接的刑事责任,但需受到一定的治安处罚,如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行政拘留等。
而针对《精神卫生法》中患者诉讼权利的规定过于概括,缺乏可操作性这一缺陷,有学者提出在法律实务界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或《司法审判指南》,为各级法院的司法实践提供指引。同时,在《精神卫生法》的原则和宗旨指导下,加强精神卫生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的建设,以构建一个完整的逻辑严密、有机联系的法律体系。
(二)加强行政执法
精神障碍者的救治和监管仅靠家庭成员是远远不够的,需要政府将这一群体的救治纳入国家公共卫生投资的视野。第一,政府应保证充足的治疗和管理经费,将管理精神病人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明确精神病人救治经费支付渠道和结付方式,完善救治经费保障机制,让有管理权的单位大胆的负起责任来,没有后顾之忧。第二,要协调各职能部门的相互配合,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避免重复救治导致不必要的卫生资源的浪费,可建立精神病患者信息监管网体系:由县政府牵头,组成由医学专家、社会学家的专家团,对精神病患者进行诊断分组管理,在这过程中登记造册,便于日后的随访和监管。根据这个分组情况,对于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患者应由公安机关监管,其他等级的精神病患者以家庭为主、乡村街道级行政、卫生组织为辅进行看护。第三,加大精神卫生投入,构建社会救助保障体系,将精神疾病纳入城乡医疗保险的病种,并可在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上给予一定倾斜,对于贫困精神障碍者可以先由院方垫付治疗费用,再向新农合申报。
(三)加大法律援助力度
社会弱势群体合法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不仅是社会不和谐的现象,同样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法律服务主体通过为弱势群体提供及时便捷的法律援助和法律帮助,使弱势群众也能平等地享用法律资源,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从而保证社会正常有序地运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秩序保障。除完善司法制度外,精神病患者维权还需要社会的法律援助。因为即使精神病患者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后已经进入司法程序,但是由于精神病患者的自身疾病或文化素质原因,在诉讼中不占优势。因此,精神病患者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需要社会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我国已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现在要做的是认真落实这一制度,加大法律援助力度。因此,各法律援助机构要采取各项措施,保障精神病患者及时、有效地获得法律援助。如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便民化程度;建立绿色通道,优先接待贫困精神病患者;对精神病患者申请法律援助的审查简化程序,快速办理;拓展为精神病人提供的各类法律服务,例如预先指示、预先委托、介入被监护人的法律服务等。此外,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对《法律援助条例》的宣传,使精神病患者了解法律援助的对象、条件、范围和申请程序,提高其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在精神病医院等场所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法律宣讲和咨询活动,解答精神病患者提出的法律问题。
精神疾病患者作为我国公民,应享有宪法规定的所有权利。但是由于其丧失了行为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因此对其合法权利必须特别加以保障,在完善立法的同时,要加大法制的宣传,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切实保障患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