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法与经济的关系
“相对独立性”这一术语是由恩格斯首先明确提出的,随后这一术语又开始应用到一些依赖于社会生产并且可以起到积极作用的一些社会现象中。恩格斯关于意识形态形式相对独立性的阐述可以明确法的相对独立性的根源与实质。首先,恩格斯认为,包括法在内的意识形态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物质基础是社会分工。他指出:社会产生着某些必要共同职能,被指定去执行这种职能的人,就形成社会内部分工的一个新部门。因此他们获得了与授权给他们的人相互对立的特殊利益。这种独立力量它一经获得便逐渐向前发展了的相对的独立性,又反过来对生产的条件和过程发生影响。恩格斯明确以法律现象来说明这一点,法也是如此,产生了职业法学家的新分工一旦成为必要,立刻就形成了新的独立部门,虽然这个部门是完全依赖于生产和贸易,但是它仍然可以反过来影响这两个部门。通过恩格斯的分析可以得出,法律等社会意识形态虽然本质上依赖物质生活条件,但是他们产生后就不再消极地依附于物质生产,而具有独立性。其次,法的相对独立性产生的原因是形成过程所具有历史继承性。恩格斯指出,历史思想家在科学部门中都有从以前的各代人的思维中独立形成的,并且在世代相继的过程中自己独立发展。由此说明人类的思维不单单是自然的产物,亦是社会的产物,意识形态的进步无法脱离历史中积累起来实际材料,它通过不断承继、总结前人思想文化遗产才得以发展。法律等社会意识形态才获得了不完全从属于社会经济关系的独立性。最后,恩格斯认为法律等社会意识形态相对独立性的实质在于,它们作为人的思维对现实的反映过程,既服从于一般的规律,即从本质上说,其内容、产生、变化、发展均取决于社会的经济基础,同时他们又具有按照其内在的特殊规律独立发展的动力 。当然本文着重探讨的事法较经济基础的相对独立性。
法的独立性是法对经济基础最重要的一个表现:(1)法律可以以一种特定的方式表现当时的经济生活关系。(2)从社会意识形态来讲,法更加接近于经济基础,对社会的生产和交换都具有重要的影响。(3)法可以阻碍经济朝着某一个方向发展,推动经济朝着特定方向发展。 也会从上述三个方向对经济基础起到巨大的反作用。
法的相对独立性较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作用,对于现下我国的法治社会建设大有裨益。我们应当加以研究,认真分析。
三、启示
马克思主义法学通过对法与经济基础二者关系的深刻剖析,使我们认识到,法作为阶级意志的产物,必然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和经济基础的反映,同时法又受制与经济基础,在这个基础之上法又具有相对独立性 。法与经济基础这一矛盾所体现的辩证法理论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教训和现实意义。它要求我们必须重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创设一套结构体制严密优化的法体系。在这里,法的独立性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