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法治视野下消防行政处罚若干问题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孙建军 时间:2014-08-22
  二是完善操作规程,制定切实有效、可操作性强的办案细则,并严格要求办案人员遵照执行。鉴于方便使用的目的,全国已有几个消防总队制订了执法实用手册,这极大方便了执法人员的学习掌握和实用查询。但由于个欠缺强制性,加之个别执法人员法律意识淡薄,致使执法手册成了摆设。有必要建立一套严格的案件全程法治规控体系,严格落实案卷备案制度,所有行政处罚案件一律建立电子档案,严格规范办案流程。杜绝简化、逾越程序办案,严谨执法人员参与同一起案件的不同环节。严格落实案件回避制度,对确实符合回避条件的人员一律做回避决定,制度决不能向人情示弱。
  三是完善行政立法,采取技术性措施,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立法上,各省消防条例应更加注重罚款数额的具体化和明确化,各级人民政府应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行业特征及时组织制定罚款数额的具体量化标准,使裁量最大限度的排除人为因素的干扰。个别地方已出台具体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管控办法,如《杭州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定规矩》,《青岛市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暂行办法》,关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管制办法也有出台,如北京市就出台了《消防行政处罚依据、案由和自由裁量基准》和《消防行政处罚考量因素及权重标准》,《阳江市公安消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等,一些列相关规章制度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消防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
  技术性措施方面,比如《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了行政处罚应考虑的基本因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执法人员可根据以上基本因素,各因素之主次情况及所占比重等,以综合评定的方式来确定一个可供操作的计算模式,也便于实现行政处罚的统一。在具体的操作上可借鉴刑事司法领域的“电脑量刑”做法,就是将各种情节归入一数据库,并分别赋予权重(细化为比例系数),确定罚款数额时工作人员只需将本案各项具体情节输入电脑,由电脑自行进行匹配计算即可算出处罚结果。以“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为例,其应考虑的法定因素为“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何人、何事、何地、何时、何因、何情、何果)。以“情节”为例,可分为“轻微、一般、比较恶劣、恶劣”四档。再对这四档予以明晰,确定其具体内容。以“轻微”为例,开工时间短(15天以内)、规模小(违法面积200平方米)、违法获利少(1万元元以内)以及是否有屡犯情节,是否主动交代违法事实以及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等情节。
  四是完善现行法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改变消防行政处罚监管的空档运行格局。第一,明确责任,着实提高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内部监督。鉴于新的消防法颁布实施刚三年有余,不宜进行立法修改,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进行补充说明,明确消防行政执法人员违法乱纪行为的监督主体和进行纠正处罚决定机关(此处有别于党纪监督和党内处分)。第二,摆正位置,自觉接受人大、司法、舆论监督。作为行政执法部门,消防机关要自觉接受司法和人大的权力监督。尤其是司法审查作为一种重要的纠错机制,在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相对人权益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相对人对消防行政处罚结果不服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对于行政处罚不服的案件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做出判决,根据本条第四款之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第三,将公安消防行政处罚纳入行政执法业务电子监控系统,充分发挥电子监察实时监控、合法性把关、信息认证、流程规范的优势来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出的行政处罚事项进行廉政监督与效能监督,对“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监督。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方便相对人查阅相关信息,保证处罚过程的公正、公开、公平。监督程序前移,实行办案全程追踪制,落实好责任人签名备案制度,从根本上铲除行政处罚中违法乱纪现象滋生的土壤。
  总之,消防行政处罚既是动态的又是综合的,实践操作中出现的问题是我国法治文明建设中必然要面对的,相信随着依法执政理念的不断深入和各项制度的不断健全,我国的消防行政处罚将逐渐走向制度化和理性化的轨道。这对于加快大消防格局的形成,促进消防事业大发展大繁荣,推动谐社会建设将发挥更大更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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