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自侦工作如何应对律师提前介入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陈风 时间:2014-08-22
  (二)转变侦查理念,加强部门配合
  在侦破职务犯罪难度加大,办案规范化要求提高的情况下,目前的自侦工作一般都是在证据收集得基本完备之后再立案侦查,而这样的侦查决策方法不能适应律师介入带来的变化,传统的初查、讯问、取证方式、案件的组织指挥、办案效率、办案规范化、干警技能素质等,都要逐步适应新的形势变化和进一步提高,因此迫切需要新的侦查理念,要克服重实体轻程序、转变重侦查轻初查的理念,将办案工作重心前移,通过开展有效的初查工作,在立案前律师还未介入,还未造成干扰的阶段,尽可能获取较为充分的证明材料和涉案信息。同时,应当善于运用技术侦查手段的决定权,并与相关执行部门相互配合,通过执行部门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录像、邮件检查等方式,增强自侦部门获取客观证据的能力。在重视取证程序的合法性的同时,也要注意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杜绝滥用强制措施、不文明办案以及刑讯逼供等行为,避免给律师可乘之机。
  由于职务犯罪案件嫌疑人反侦查能力较强,律师提前介入造成查案的干扰和阻力,自侦部门应充分利用其它相关部门的优势,有效整合侦查资源,例如在侦查取证过程中,自侦部门可邀请公诉部门从出庭公诉的角度出发,对于自侦部门的取证工作给予指导与建议,减少证据在法庭上的变化,确保案件质量,从而更从容地应对律师辩护。
  另外,公、检、法都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任何一个阶段发现非法证据都应当及时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逮捕决定、起诉决定和判决依据,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要求有关侦查人员出庭说明证据收集非法性的情况,以及律师的提前介入导致侦查人员与律师之间的联系增多,如何向法官说明情况,如何与律师“打好交道”,保证案件侦查的有效进行,都要求侦查人员具备一定的公诉素质,因此,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与配合,对于保障查案质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强化固证方式,改进侦查策略
  对于自侦部门在侦查活动中取得的相关证据,取得的程序与方法均应经得起推敲,结合新刑诉法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求侦查人员能够转变由供到证的观念,坚持客观、全面地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以及无罪、罪轻的证据,提高证据获取、固定、分析、组合能力,不仅要全面调查取证,更要重视外围调查,注重间接证据的具体应用。
  此外,还应重视电子数据证据的的意义,遵循其自身规律,采取合理取证方法,提取有关信息,并制作备份,发挥其证明案件事实的独特作用,力求每个证据的取得都符合程序,提高证据采信力,减少律师介入后证据发生的变化,从而形成完善的证据锁链。
  对于自侦部门办案人员在多年实践经验中已经成形的侦查方式与策略,在律师的介入下都可能失去作用,因此,首先,应调整初查方法。转变传统的以人立案的侦查方式,针对不同案件,采取以账查事、以事查案的方法,对于案件线索涉及的有关情况或事实,有计划地查清关键性细节,同时要加强与外部执法环境的沟通与配合,提高取证水平,加以灵活运用强制措施,保障案件质量。其次,应重视首次讯问活动。讯问是自侦部门取得案件成功的关键环节,侦查人员通常以讯问作为突破口,面对律师的提前介入,首次讯问活动显得成为重要,应针对首次讯问制定详细而周密的讯问方案,注意审讯方法与语言的运用,多位侦查人员之间应及时有效沟通,确定各自分工角色,确保首次讯问反馈的信息成为案件突破的重要证据。再次,应加强业务培训。对于法律法规、审讯技巧、热点行业或领域的职务犯罪特点,开展理论研究与技术侦查培训,充分运用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技术侦查权,切实拓宽侦查人员的查案思路及渠道,增强侦查的效率与效果。
  新刑诉法关于律师介入侦查阶段条文的修改,作为提升侦查水平和增强侦查队伍整体素质的良好机遇,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应当积极适应,切实改进执法观念和行为,增强驾驭反贪侦查全局的能力,使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在新形势下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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