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刑法的罪刑平等原则、罪刑均衡原则与逮捕措施的适用
三、逮捕措施适用两项原则的方法
欲打破现行逮捕适用不平等、不均衡的格局,我认为必须转变构罪即捕、逮捕配合侦查、逮捕作为超前刑罚的执法理念,构建逮捕必要性证明机制,探索建立异地保证人制度,建立帮教基地,最大限度的降低捕后轻刑,降低捕后缓刑率和不捕率,着力使外来人员与本地人能平等的适用强制措施,保障宪法赋予其的权利。另外,还需充分发挥以下四个制度的作用:
一是充分发挥案例示范制度作用。虽然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但是一些已有的案例特别是最高检、最高院的案例或者同类型的案件还是具有参照作用的,具有较高的说服力。但是侦监说理,质量是关键,因此还应注重提高说理质量的提高,构建“四级分析”说理机制。一份条理清晰、分析到位、有理有据的理由说明书,既能有效化解矛盾,又能彰显执法公信力。该科在100%说理的情况下,实行一把手把关、四级分析的说理机制。即先由承办人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作理由说明书,交部门负责人审批,分管检察长核准,最后由检察长签发,确保了说理的准确性、规范性,得到了公安机关及有关当事人的认可。
二是充分发挥类案研讨制度作用。定期与公安机关就某类案件进行研讨,就是否提请逮捕达成协议,达成共识,构建阳光说理机制。对于拟不捕案件,在听取侦查机关、辩护律师等各方意见的基础上,适时邀请侦查人员参与部门讨论,进一步推进案件审查公开化;对于申请复议的案件,推行侦查人员列席检委会制度,通过公开最终决策机构的讨论过程,化解侦查人员的疑虑,促使公检两家在保持独立的法律价值判断的同时,增进理解,创造和谐的司法环境。对于疑难复杂、分歧较大的案件,主动邀请公安机关、公诉部门、法院刑庭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等多方会诊,充分发表各自观点,确保案件处理结果公平、公正。
三是发挥听取律师意见制度的作用。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了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的制度,我们要对律师提出的是否有人身危险性的建议或者材料要认真听取、审查。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因对司法流程的不理解,容易产生抵触心理。该科进一步扩大说理范围,积极争取多方参与和支持。在向当事人说理的同时,将逮捕、不(予)逮捕的理由向辩护律师进行详细说明,充分发挥辩护律师的专业素养和居中桥梁作用,请他们向当事人分析、解释相关法律、政策的规定,并通过辩护律师跟进、了解案件的处理情况、当事人的态度等,确保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四是充分发挥说理制度的作用。为确保罪刑均衡,顺应新形势下审查逮捕工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努力推行全天候、全方位、全覆盖的侦查监督说理机制,着力提升侦监干警释法说理水平和质量,对于捕或者不捕均需作出充分的说理,对于突破已有案例的情形,更需双向说理,努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