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危险驾驶罪的主观认定探讨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8-22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醉酒驾驶并不要求以造成严重的后果为该罪的构成要件。醉酒驾驶,是指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对于醉酒驾驶主观罪过方面的认定,有学者认为是过失犯罪,也有学者认为是间接故意犯罪。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主张将醉酒驾驶的主观状态界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学者们认为,醉酒驾驶人员在醉酒后进行的驾驶行为,无论从何种角度上说,都只是出于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关于禁止酒后驾驶这一法规规定的触犯,机动车辆驾驶人员,明知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对酒后驾驶行为持禁止的否定性态度,但是仍然在自己已经饮酒之后甚至是已经达到法律规定的醉酒状态下进行驾驶行为。豐主张间接故意的,认为行为人明知“醉酒驾驶”是违反交通法规的,但仍然不顾他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而进行醉酒驾驶,并且放任这种危险状态的存在。豑张明楷教授其《刑法学》一书中指出,醉酒驾驶属于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是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但是,对醉酒状态的认识不需要十分具体(不需要认识到血液中酒精的含量),只要大体上认识即可。一般说来,只要行为人知道自己喝了一定量的酒,事实上又达到了醉酒状态,并驾驶机动车的,就可以认定其醉酒驾驶的故意。认为自己只是酒后驾驶而不是醉酒驾驶的辩解,不能排除故意的成立。即使行为人没有主动饮酒(饮料中被他人掺入酒精),但驾驶机动车之前或者当时意识到自己已经饮酒的,也应该认定具有醉酒驾驶的故意。豒在此,本人同意张明楷教授的此观点,因为,在我国的现阶段,将危险驾驶罪仅仅规定为故意,是符合我国目前的现实国情的,我国有源远流长的酒文化,有“无酒不成席”的风俗习惯,醉酒驾车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如果将醉酒驾驶的各种主观状态一律入罪,一方面人们的思想感情上一时难以接受,另一方面将过失类的危险驾驶都归入刑法规制的范畴,在一定程度上会给司法部门带来压力。
三、结语
综上,本人认为,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罪过应为故意,不应将过失等危险驾驶行为包含在危险驾驶罪里面。危险驾驶罪的设立旨在保护受到侵害的公共交通安全,而且是将法益保护前置,因而不宜在将其打击面放宽。对过失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驾驶行为可以适用行政手段进行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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