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民事侵权案件中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
(二)明确了“诉前禁令”制度
在我国的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专利法都规定了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的或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证据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这也就是很多学者所说的“诉前禁令”。这种诉前禁令同样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大家知道,知识产权这种特有的权利一旦遭到侵害则会产生重大的损失。如很多专利是经过投入大量人力、财力才得以形成的,而此类案件一般审理较困难,审限较长。审理结束后一般危害结果也无力挽回了。所以很有必要在诉前采取一定措施加以保护。为了加大保护力度,除此以外,权利人还可以申请诉前证据的保全。商标法和专利法都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这个措施对于权利人取得证据,获得庭审中的优势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但是为了防止恶意利用上述措施损害他人利益,法律同时规定了提出申请时需提供担保。
(三)部分案件举证责任倒置
在证明责任上,部分知识产权的侵权案件采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证据规则》第四条规定:在下列侵权诉讼中,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第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在这种诉讼中,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原告的专利产品制造方法承担举证责任。第二,……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较为熟悉,而如果让原告负举证责任,则原告很可能因为对被告制造方法不熟而最终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这样就很容易损害原告的利益,即使原告的合法权益被侵犯最终也无能为力。
(四)诉讼时效的特殊规定
在诉讼时效上。知识产权也受到了特别的保护。法律对一般的侵权行为规定了一年的诉讼时效。但我国《专利法》规定:侵犯专利权的时效为2年,于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虽然《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其他知识产权法没有做出类似的规定,但是没规定意为着适用民通的规定,即两年的诉讼时效。对于此规定,学术界存在较大争议。有的认为2年时间太短。还有的认为时间太长,因为随着商品交换范围的扩大和交易方式的便捷,财产流转的速度和频率都大大提高,对交易效率和安全的关注超过以往任何时候,因此,在世界范围内,诉讼时效期间缩短是一个总的趋势,其典型代表是1999年德国民法典修改时将普通消灭时效由30年改为3年。其次,我国的2年时效规定并不比有些国家的期间短。豏笔者认为,我国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是比较合适的。一方面,因为知识产权的特殊地位以及具体案件中诸如证据、侵害行为、结果的危害性等因素的影响较大,知识产权诉讼时效理应比一般侵权案件的时效适当延长。虽然1999年德国民法典修改时将普通消灭时效由30年改为3年,但这是因为该法典起草时受到当时具体的社会现实及认识不清所致,何况更改过后的3年时效期间还是比我国2年的时效要长。从另一方面说,如果规定时间过长就会使当事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从而使案件审理时因时间过长,证据的收集以及社会现实情况的明显改变而使案件处于一种两难的境地。
(五)其他法律法规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责任来说,除了以上内容外,《物权法》、《担保法》等民事法律以及《刑法》、《行政法》都给予了诸多的保护措施,因本文重点介绍民事侵权领域,故对其不再展开介绍。
四、结语
上述的内容都是我国相关法律中对知识产权侵权进行的保护措施,但是我们应清楚地认识到我国法律对此还存在规定过于笼统,存在一定漏洞的疏忽,如关于侵犯商标权、著作权时效的确定以及知识产权侵权认定的标准等问题。笔者也期待未来立法者对这些问题加以考虑并通过完善诉讼法、知识产权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形成较为系统的法律体系。另外,我国也面临着一个盗版泛滥、造假严重、侵犯知识产权形势严峻的国情。所以,最为重要的是每个公民真正的形成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切实的做到保护知识产权从小事做起、从我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