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农民公民意识与我国公民社会的构建
三、提高农民公民意识,促进公民社会的成熟
通过分析农民公民意识与公民社会的逻辑关系,我们认为提高公民意识,促进公民社会的构建应该立足以下几个方面:
(一)大力发展农村地区的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是公民社会的基础,因此也是提高农民公民意识的根本方法。首先从农民和农户角度讲,应在农村地区强化契约意识、淡化身份意识,通过一系列措施引导农民和农户成为市场主体。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激发农民的市场积极性,“让农户自主生产,进入市场经营,成为真正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微观主体。”其次,进一步发展农村个体私营经济和乡镇企业,增加农民就业在非农产业中的比重,加快城镇化进程,以非农产业的发展带动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再次,加快发展各种类型的中介性质的农村经济组织或者新型农业合作社,通过合作社来带动农户的发展,增加农户对市场风险的规避能力。市场经济在农村地区的发展不仅仅是带来农村的繁荣,更重要的是促进契约意识在农村的推广。
(二)基层民主法治的健全和基层政府执政理念的转变
政治参与是参与社会治理的一方面,结合我国当前现状,政治参与的完善也是提高农民公民意识的重要内容。现有的基层民主制度为农民政治参与提供了平台,但是目前的村民自治制度依然存在诸多问题,现在有些地方的村民自治停留在选举上,选举之后往往没有相应的自治制度,要改变这种现状就要实现由“权威性自治向代表性自治的转变,而这种转变重要的在于通过制度安排对权力进行再分配”,“通过立法界定自治权限的范围,保障其权限得得以实现,在不同的组织间建立监督关系以保障他们各自权利的独立性。”要改变以往自治权力过于集中的弊端,要进一步实现治权的合理分化。同时要改变基层政府的落后的执政理念,改变“官本位”和“政治全能主义”的思维模式,改变行政命令主导的行政执行模式。鉴于此要推动协商民主理念在农村的应用,这不仅仅在村务治理上要求村委会要与村民代表大会、与村民协商,更重要的是基层政府在农村事务上要与村委会协商,提供指导和帮助,而不是以往的行政命令。
(三)农村社区建设与农村社会组织的完善
社区作为居民生活的共同体对于公民意识的提高具有重要作用。社区本身的共同体性质决定了其为公民意识提供最原始的环境,同时借助各种类型的公共活动有利于社区居民增进相互的了解,增强社区居民的归属感。“社可以为公共意识的扩展和不断传承提供有效的公共舆论力量。”社区在我国长期以来是在城市存在,探索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农村社区也是提高农民公民意识的有效路径。在农村进行社区化建设有利于改变在农村地区公共服务不均等的现象,有利于克服目前单纯的村民自治中出现的“权威型自治”的弊端,引导农民的公共参与意识。由于我国不具备社区自治的传统,目前正在由政府主导的社区建设向居民自治的社区治理转变。大部分地区仍然是政府主导的建设模式,所以目前农村社区的建设也以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加强农民参与为主要内容。因此农村社区建设可以作为提高农民公民意识的有效路径加以探索。
“非政府组织是社会权力的核心。作为社会权力的核心力量,应该以其拥有的社会资源和社会权力协助和监督政府解决社会问题,以应对社会问题的复杂化和政府、市场的失灵,共同促进善治社会的形成。而由于体制、文化水平等原因,我国社会组织没有得到很好发展,农村的社会组织发展状况更是不乐观。在广大农村地区要依托农村社区开展农村志愿者活动,建立以农民为主体的社会组织。这种组织不仅仅是市场中介组织,而是基于社会分工、兴趣爱好、共同需要,以业缘群体、趣缘群体为组成内容的社会性组织。只有农民以社会主体的身份参与到社会中,公民意识才能得意真正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