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离婚案件司法统计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雷方琼 时间:2014-08-22

  三、离婚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离婚案件所占比例在我院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居高不下,此类案件审理过程中问题凸显。
  (一)公告送达和缺席判决的案子偏多
  在离婚案件中,公告案件和缺席审判的案件在判决案件中所占比重较大。这种情况出现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在外打工的人员中,有的多年未与家人联系,杳无音讯;有的只与家人联系,但不告知详细地址,仍无法查找其下落;也有的因为对自己的婚姻不满意,又拘于世俗不想主动提出离婚,而离家出走;更有甚者为外出避债而下落不明。不管是何种原因,都导致无法将应诉材料直接送达给被告,只能采取公告形式,而公告之后,被告仍不到庭参与诉讼的,也只有公告送达和缺席审理了。

  (二)当事人举证困难
  离婚案件主要涉及当事人双方感情问题,法律规定离婚需证明“感情确已破裂”,当事人也本着“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不会在外人面前表露。即使夫妻感情不和已是人尽皆知,基本也没人愿意出来作证,大家多奉行“劝和不劝离”的心理,故该类案件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据比较困难。并且从所提供的证据来看,多以结婚证、户口本为主,部分案件证人证言,往往也是当事人亲戚,与案件多有利害关系,法院审理中感情破裂的证据很难采纳。
  (三)女性在离婚案件中处于弱势地位
  女性较之于男性,文化层度普遍偏低,一般认为诉之法院,有法院作主就行了。法律知识的欠缺使得她们不懂如何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女性当事人庭审时辩论能力较差,所举证据证明力不高,不知如何反驳对方,发言往往偏离焦点,带有很重的感情色彩,过分注重细枝末节,难以实现其诉讼目的。
  (四)离婚有引发社会问题的可能
  上诉到法院的离婚案件多是双方当事人存在矛盾,有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矛盾比较激烈,在法院审判之后,报复当事人,造成当事人伤亡。更有甚者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对法官或者当事人进行威胁,有引起全家族恶性暴力事件,有造成社会危害的可能。离异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一定的影响,离异家庭的孩子更容易产生自卑、压抑等情绪,这也导致青少年犯罪率上升的一个重要原因。
  (五)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复杂
  因受传统思想影响较深,子女较多,双方当事人走到离婚一步时,孩子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就会为焦点问题。由于受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多离婚一方往往多希望要男孩,进而产生对孩子的争夺战。而且在财产的分割上,争论不休,互不让步。有的当事人不惜采取一切手段,转移、隐匿共同财产、虚报债务,达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法官对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有些根本无法查明,使得给公正审理带来困难。

  四、关于审理离婚案件问题的思考

  离婚问题是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婚姻关系从缔结到解约都贯穿着法律受着法律的约束。之所以有诸多离婚案件,归根结底是由社会经济状况决定的。因此,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从多方面加以把握。
  (一)加快经济发展,劳动力的就地转移
  政府部门应充分发挥引导作用,发展生产力,以生产力的发展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调整生产结构,合理规划资源,大力发展本地企业,做活本地经济。使当地人在本地致富,劳动力的就地转移,控制外出打工两地分居等易引发家庭危机的社会现象。
  (二)加强自身法律道德修养
  加强对群众的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增加教育投入,普遍的提高广大群众的文化素质,使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婚姻观,不断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和家庭责任感、提升其思想道德素质,减少离婚案件发生的隐患。
  (三)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引导
  发挥审判职能,注重对当事人的诉讼引导,在诉前对当事人进行开导,争取诉前联调解决问题,避免对簿公堂伤及和气。在审判实践中,站在双方当事人角度,即要看婚姻基础,又要看婚后感情,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进行综合认定,加大调解工作的投入力度,将调解贯穿到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在案件审理中正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离婚案件。
  (四)建立多元化的婚姻纠纷解决机制
  在加强诉讼引导的同时,要建立多远的婚姻纠纷解决机制。针对案件特点,广开调解渠道,邀请当事人共同尊重的资历较深、威信较高的亲属参与调解,邀请当事人所在单位的领导或妇联等基层组织、当事人所住社区的办公人员或邻居协助调解,邀请当事人的子女到场做工作参与调解,豏耐心做双方的思想工作,鼓励双方努力维系婚姻,发挥家庭功能,减少婚姻中的冲突,即便通过调解双方仍不合者,也可以通过调解将离婚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有效避免夫妻双方矛盾越来越大、裂痕越来越深,甚至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五)加强对妇女和未成年人的保护
  妇女在离婚案件中相对处于弱势,在受到法院传票后,要注重关于共同财产证据材料的收集,灵活运用自己申请法院取调证据的权利,在一定情况下申请法院取调证据。法官审理案件时,在合法的基础上适当照顾女方,体现司法关怀,也要充分考虑妇女对家庭的贡献,承认其劳务性支出的价值,按照照顾妇女利益的原则给予妇女适当补偿。对于无力聘请诉讼代理人的妇女,法院可以考虑在依法减免诉讼费用的同时,为其申请法律援助,保护其平等的诉讼权利。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尽量尊重未成年人意愿,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利益,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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