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泛珠三角区域旅游环境保护法律问题探析
三、泛珠三角旅游环境保护的法律对策
(一)确立科学的旅游环境保护指导思想
在旅游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时,应当树立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强调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可持续发展是科学的发展观,是人类对环境、经济和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处理方法的变革。可持续发展观要求人与生态环境平等,人类应当尊重生态环境中其他主体的存在和发展的权利,生态环境的主体地位不容忽视,旅游生态环境在旅游环境法律中的地位也应当得到合理定位。应在宪法中确立可持续发展,以提高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法律地位;应在法律、法规中全面确立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
(二)建立健全旅游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我国旅游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制度体系还不够完善,珠三角地区的旅游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也是如此。泛珠三角区域在制定旅游环境保护法律时,应考虑以下五个制度:
1.生态旅游认证制度
目前我国需健全一套完整的生态旅游认证标准,它至少应该包括四个方面:对当地居民和生态旅游资源之间联系的评估;对当地居民和旅游业之间关系的评估;对旅游业和生态旅游资源之间关系的评估;对规划和管理有效性的评估。豏旅游评估程序应进一步完善,并在调研、评估的基础上,及时发现、处理问题,吸取教训,以评估带动建设、以评估促改革,实现旅游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2.旅游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和制度。豐在旅游环境建设活动中,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通过对旅游开发项目可能给环境带来的影响做事先评价,据此做出环境影响分析并提出预防方案后,经由主管部门批准才能进行旅游建设。就旅游开发建设而言,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包括旅游模型分析、旅游区环境承载力分析、旅游过程对环境的影响分析、开发活动对环境的影响识别等。
3.环境行政许可制度
环境行政许可制度是指环保行政机关对从事可能造成环境不良影响活动的开发、建设或经营者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者确认该申请方从事该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系列法律制度。豑环境行政许可制度是国家环保部门对环境保护实施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环保部门能在事先对环境开发利用进行审查,也能在环境开发利用过程中实行监管控制,还有助于在事后进行救济。
(三)增强旅游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
旅游环境保护需要全民参与,提高国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强化法制观念是保护旅游环境的重要途径。首先,要树立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环保观念。环境保护重在预防,旅游开发者、管理者应当有树立这种观念,所有的工作人员应经过系统的旅游生态教育,并切实以这种思想观念为指导,做好具体的环境保护工作。其次,要加强游客的环境保护意识。生态教育和生态道德教育应是国家教育的内容之一,在小学、中学和大学等教育阶段都应当增设这方面的教育内容。最后,要强化环保法制观念。有关旅游环境保护的法制法规应当通过法制宣传平台加以宣传,让大家知法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