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股东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
三、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承担
(一)对公司的民事侵权责任
由于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之后,出资财产转化为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标的物。股东抽逃出资实质上是侵害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因此,应当确认公司有权根据侵权法的基本法理追究抽逃出资股东的侵权责任,股东因抽逃出资行为给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也由抽逃出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通常来说,股东应当对公司承担以下几种民事责任。首先,返还财产,根据物权法理论,对侵害所有权的行为,权利人可要求侵权人承担返还原物的责任,对于抽逃出资的股东,公司可要求其限期返还资金或实物,若拒绝履行,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还可以要求该股东支付从抽逃出资至返还资本期间内的利息。若公司控股股东抽逃出资,公司可能怠于追缴,公司其他股东可以以“股东代表诉讼”的形式向法院起诉。其次,赔偿损失,如果公司因股东的抽逃出资行为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害,如使公司陷入营业困难,造成公司的亏损或破产等情况,除要求其返还抽逃的资金、实物外,还可以要求对对公司进行损害赔偿。
(二)对债权人的民事责任
按照股东有限责任原则,通常情况下,不需要股东直接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然而对股东违反公司资本充实原则,造成公司资不抵债,债权人债权无法获得清偿。如让抽逃出资股东逃之夭夭,不仅有违民法权责对等原则的精神,也会间接鼓励这种不诚信的行为。就抽逃出资股东对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学理上有三种学说:
1.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为了制止控股股东滥用公司独立的法人格,在特定情况下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债权或公共利益承担责任的一种制度。它强调的是支配股东和公司一起对债权人共同承担责任。此制度是在承认公司独立人格的受到破坏,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权利难以得到保障时,揭开公司面纱,令公司和股东连带责任。该制度只对特定个案中公司独立人格加以否认,不影响公司作为独立实体的合法存在。
2.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这种观点认为,公司解散清算发现股东存在瑕疵出资行为,对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应适用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因为债权与物权、格权等民事权利一样,均属法律保护之列,具有不可侵性,第三人一旦为不法侵害,其与债权人之间便形成了事实上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3.代位权制度
这种学说认为,出资瑕疵股东对债权人承担是实质上是一种代位履行责任,在股东出资瑕疵对公司构成一种侵权,这种侵权之债本应由公司自己行使,但由于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系,公司可能怠于行使。因而,在公司资产不能清偿债务且公司怠于行使其对股东出资瑕疵行为的追索债权时,债权人可行使代位求偿权,要求出资瑕疵股东承担民事责任。
笔者认为,股东抽逃出资,应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其法理依据在于《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公司为债务人,抽逃出资的股东为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债务人)。在公司缺乏偿债能力,并且怠于请求抽逃出资股东填补出资差额,如果符合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其在出资不足的金额及其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范围内连带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三)返还出资的诉讼时效问题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据司法解释三直接规定,诉讼时效抗辩将不予支持,可能是基于公司资本充实原则、公司其他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保护等因素进行的考虑。但是一味的规定诉讼时效不予考虑,可能并不能适应复杂的现实的需要,这可能还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
关于本案的诉讼主张是否恰当,应该是很好判断了。首先,X公司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作为股东的X公司在抽逃出资后的当年内虽然已经将自己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他人,但是并没有将出资补足,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的规定,仍然要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