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自由裁量权监督救济机制的完善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吴青泽 刘艳红 时间:2014-08-22

  三、我国附条件不起诉自由裁量权监督救济机制的完善

  针对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的问题,我国应根据实际,借鉴国内外先进理念和制度,切实加大监督力度,确保实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立法宗旨。
  (一)事前要征得被害人同意
  为改变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对附条件不起诉自由裁量权的事前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的情况,根据附条件不起诉的诉讼经济的立法宗旨,同时从被害人权益保护的角度出发,应将被害人同意作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必要条件。我国在加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的同时,也应充分考虑被害人权益的保护。虽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弱势群体,但是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同样是弱势群体。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关系到被害人的利益,如果不起诉决定前不征求被害人的同意,不仅会影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的真心悔过,还将导致被害人在诉讼过程中“再度被害”,从而阻碍被害人从被害中恢复的进程,使被损害的社会关系得不到及时修复。所以,为彰显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价值,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应以被害人同意为前提。
  (二)加强检察院内部监督
  检察机关要通过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切实加强检察院内部监督,确保实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立法宗旨。
  1.注重考核,提高检察官的素质。自由裁量权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其行使效果依赖于检察官自身素质。如果检察官没有公平正义理念和法治观念,那么就无法作出合法、合理、合情的裁量决定。因此,“应当积极努力地改善检察官整体状况,提高检察官思想和业务素质,创造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公正行使的基本前提。”检察机关应建立健全案件质量考核、评比制度,从办案质量、执法作风、工作纪律等角度规范检察官办案;通过奖优罚劣机制,促使承办人自觉加压,努力提升检察业务水平,增强责任意识,规范办案程序,防止出现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不断提高案件质量。
  2.分析说理,加强部门之间的制约。在检察院内部,通过部门间的相互监督,提高检察院内部纠错能力。公诉部门的检察官提出附条件不起诉意见时,应加强对附条件不起诉的理由的说明和分析;案件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时,检察委员会要着重从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被害人及社会公众对该案的反响等方面审查承办人是否全面、深入地对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理由进行审查。
  3.加强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监督。因为我国上下级检察机关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所以下级检察机关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应当由公诉部门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及案件审结报告报送上级检察机关审查备案,上级检察机关如认为下级检察机关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错误,可以撤销原决定,并指令下级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
  (三)加强人民监督员的监督
  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一种外部监督方式,已是我国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人民监督员主要监督对象为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不服逮捕决定的、拟撤销案件的以及拟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笔者认为,人民监督员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纳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是目前加强对附条件不起诉自由裁量权监督切实可行的做法。检察机关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前,应邀请人民监督员列席检察委员会,听取人民监督员关于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意见。检察委员会根据事实和法律讨论决定是否采纳意见,并将检察委员会的最终结论、答复意见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给人民监督员。如果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委会决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机关要求复议。
  (四)完善犯罪嫌疑人权利救济机制
  针对犯罪嫌疑人不满检察机关以某种理由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情况,应该允许嫌疑人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原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案卷材料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上一级检察院如果认为申诉有理,应当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如果认为申诉无理,应当驳回申诉,维持原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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