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从法律视角看虐童事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慕全智 时间:2014-08-22

  四、建立虐童事件的解决机制

  (一)依法治校提高师德
  中国是个法制国家,强调依法治国。相应的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关键在于依法治校,对教师的行为加以规范。要想改变这一问题,应当改变传统意义上的师德教育,加强法律教育,提高教师的法律意识。教师这个特殊的职业,必须遵守《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范自己的行为。
  由于整个社会发展的步伐加快,学校也都采取了一种竞争的模式,对于教师的任职方面也以成绩来评价的,所以绝大多数的教师将心思放在了提高学生成绩上,在如何做好为师之道方面并没有重视,也忽视了孩子们的健康成长。因此,应当加强教育当中的法制教育,多开展法制教育的活动,提高法律认识,依法教学。
  同时不少专家指出,国家应当加大幼儿教育的投入,建设更多合格的幼儿园,是避免虐童事件发生的根本。当前,我国教育投入总体上不足,其中学前教育投入经费只占教育总经费的1.3%,远低于国际平均水平。在公办幼儿园短时期内难以满足社会需求的情况下,政府必须加大对民办幼儿园中教师队伍的培训和监管力度,同时取消无资质的幼儿园的办园资格,将虐童事件扼杀在摇篮里,而不应当是在发生虐童事件以后,简单地辞退当事人、关停相关幼儿园就了事了的。
  (二)立法规范弥补法律漏洞
  为了正本清源,防止虐童事件的再次发生,应当生成专门的法律规范,来保护儿童的健康成长,同时也可以减少社会与幼儿教育工作者之间的冲突。在连续出现虐童事件之后,法律界的学者及其他部分人士疾呼,我国刑法应当尽快增设独立的虐待儿童罪罪名,并且放宽虐待儿童的入罪标准。
  上海市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姚建龙教授说:“虐待儿童是静悄悄的犯罪,其身体伤害通常不严重,但心理和精神伤害尤其是对成长的负面影响是巨大和长远的。如果不对虐待儿童作刑法上的单独评价与定性,并确定严厉的刑罚后果,此类行为恐怕还会层出不穷。”在很多国家都设有独立的虐童罪的罪名,但是我国刑法中没有“虐童罪”这一罪名,只有“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而“虐待罪”指的是虐待家庭成员,幼儿不属于教师的家庭成员故无法以虐待罪来惩治;“故意伤害罪”又强调的是受害人伤势要达到轻伤以上。而儿童受到的虐待通常不能达到轻伤以上,所以很难用故意伤害罪来评判。
  法学学者们指出在国外虐待儿童的行为是法律高压线,但在中国却还是一条虚线,虽然形式上禁止但定性模糊,而且处罚疲软。因此,我们应当尽快的完善刑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形式上的推向实质,从而遏制虐童的恶劣行为,并同时为司法工作者解决此类法律问题时建立一个法律依据,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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