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审判职能于司法和谐的实践意义
三、服从于公正司法的审判与调解的综合适用
经过十多年的努力,审判方式改革已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大环境下,人民法院仍要大兴调查研究之风。调查研究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也是人民法院的优良传统。“调解”被称为东方经验,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判方式。在新形势下,要克服座庭问案的办案方式,随意认证的作风,围绕争议的焦点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的同时,对争议较大,关系案件质量问题的证据,主审法官要深入案发地,不畏大海捞针,调查取证,做到案件事实清楚,是非分明,责任明确,判决有据,程序合法。本着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及时化解矛盾,做到案结事了,输赢皆服。
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从立案开始,人民法院就是民事诉讼的组织者和参与者,法院处于居中地位,当事人处于主导地位,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密切配合,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首先要唱好和谐的主旋律,其次法官要调整好思维方式。目前,当事人收集提供证据,在法庭上由当事人举证,质证,已形成中国式的审判方式,但当事人为了打赢官司,可以说不择手段地收集证据,证人证言真伪难辨,认证难度增大,要突破难点,只有在审判实践中加强学习,总结经验,调整辩证,能动的思维方式,提高审判技能,去伪存真,定纷止争。
在司法过程中,要尊重法律事实,要求法官避免主观臆断,应客观地认识法律真实和时间客观真实,而这种真实只能建立在开庭审理后对事实证据的最终认定上,而不能超前把案件事实和证据形成预先的判断,法官在法律适用上应当辩证地考虑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要求,而且应当通过对所有情况,包括证人证言,人证、物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综合衡量,客观分析,最终作出社会公众所能接受或者符合争议的裁判,案件即使做判决,也将会是使当事人胜败皆服。
在审判实践中同样会遇到无法可依,许多法律所顾及不到的情况。这些情况,有的属于法律漏洞,有的属于对现有法律在新时期的重新诠释,现代著名法学家梁慧星先生的“法律漏洞补充方法”,予以补充,平衡,不能以“无法律依据”,轻易驳回,—判了之,成为官了民不了的悬案。在法律规定不明,也无法提供司法解释的情况下,一个优秀的法官就要从社会需要,从公平、正义的角度,不断拓宽法律规范的适用空间,多做疏导工作,为当事人构筑调解、和睦、协商的平台,促使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最终取得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我们只有在审判实践中不断创新,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审判制度,提高审判技能,把云南各民族的习惯法和现有的国家法律法规有机结合,通过用民法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调整,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的顺利发展和婚姻关系的稳定,才能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建设,建设好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人民法院要为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开放、和谐的云南,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