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铁路案件的现场调查与处置工作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张斌 时间:2014-08-22

  2.警方在达到现场指挥,除了控制现场之外,需要对知情者了解情况,可以通过口述、笔述和笔录等情况,第一时间掌握事故的有关情况,并及时书写记录下来,之后再由有关负责人签认,确定事故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而对于知情人员了解情况却又不如实说明的,应当记录在案。
  3.警方必须对事故现场的全貌、方位和有关建筑物等需要有一定的了解和掌握,及时向当地的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对相关的设备物品、物件、机车、遗落物品、有害物品、现场痕迹、尸体及尸体的伤害部位等现场布置就进行拍照、摄像,事后需要及时保存,以备调查组调查案件提供依据和物证。
  4.事故发生之后,警方应与医院、救助中心等部门配合,需要及时掌握伤亡人员数量、伤害程度诊断报告、病理分析、病程救治记录、死亡证明、既往病历和健康档案的资料等。
  5.铁路事故案件发生之后,警方在全面调查取证的时候,必要对事故地点的前后一定长度范围内的线路设备进行检查测量,并调阅近期内该段线路质量检测情况;对事故地点前方一定长度的线路范围内,有无机车车辆配件脱落、刮碰行车设备的痕迹等进行检查,对脱轨列车中有关的机车车辆进行检查测量,并调阅脱轨机车车辆近期内运行情况监测记录。

  二、铁路案件的处置工作

  铁路案件的事故责任主要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如铁路运输企业或有关单位发布的文电,违反了法律法规、铁道部规章或铁路相关技术标准和作业标准等情况,直接导致铁路事故案件发生的,则主要责任在于发布文电的单位。
  2.由于设备管理不严、检修不过关而造成的事故,则责任由设备管理的单位负责。
  3.由于自然灾害的原因导致铁路事故的案件,如雷电、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如果可以预测或防范却由于疏忽导致,那么事故本身就为责任事故。可适当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如果确实属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的,那么可以将事故定为非责任事故。
  4.在现场调查中,如果有涉嫌人为破坏而造成的铁路事故案件,可由公安机关成立专门调查组,在确认事故性质之前,先可以将事故定性为发生单位的责任事故,如果经公安机关确认,并提供有关证据的情况,事故属于人为破坏原因造成的,则进行立案调查,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5.此外,对于一般铁路案件事故中的情况,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定,依法来定,酌情判理。
  在铁路案件调查中,事后责任的追究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相应的处置工作必须做到依法合理。下面提出了铁路案件的处置工作和判罚情况:
  第一,对于铁路运输的企业或者内部职工对事故案件进行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等情况,则依法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对于个人,责任较轻的,则处以四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属于国家的公务人员,则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则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对于铁路监管的安全部门出现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案件的情况,则由上级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于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赔偿。
  第三,对于干扰或者阻碍铁路事故案件调查的情况,如果是单位,则由铁道部或者上级部门处四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是个人,则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则对单位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则依法给予处分,事情况开除党籍。并追究经济损失的赔偿;对于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在铁路案件事故的调查中,如果涉嫌到调查人员徇私包庇,收受贿赂,或者因不负责任,导致调查工作出现阻碍、误导等情况的疏漏,则由调查组的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如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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