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刑事侦查取证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三、解决刑事侦查中取证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2010年5月“两高三部”颁布的“两个证据规定”和2012年3月14日修正的新刑事诉讼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严禁非法取证”的规定从立法宣示到排除非法证据的转变,进一步完善了对非法取证行为的程序性制裁机制。为应对新证据标准的挑战,笔者对刑事侦查取证活动中存在问题提出如下对策与建议:
(一)要积极转变证据意识
要树立证据是诉讼的基础和核心的理念,把证据裁判原则贯彻于取证、审证、认证的各个环节。一是要增强证据合法性意识,切实把证据的合法性与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同等看待,从内容、形式、来源等各个方面确保指控证据确实、充分,特别是要重视犯罪嫌疑人可能提出的关于刑讯逼供等的辩解,提前做好相关证据的收集、固定,确保证据能通过法庭筛检;二是要增强证据人格化的意识,使特定证据与特定事实、特定行为人相互联系,增强证明力。比如,说明材料必须当事人员签名、盖章,而不能简单以单位公章代替;比如,作案工具、现场痕迹等应当经当事人辨认或鉴定等;三是要增强证据甄别补强意识,要严格按照“两个证据规定”的具体要求审查证据,注意证据印证,不能凭口供定案;对瑕疵证据要及时补救,对非法证据在排除的同时,进行必要的重新取证等转化工作,努力将违法取证行为的影响降到最低。
(二)要努力优化执法环境
要做好与公安、法院、律师等的沟通、协调,消除认识分歧,完善工作机制,统一办案标准,为新的证据标准在检察环节的贯彻、执行创造良好条件。
一与侦查机关建立经常性的对话制度,加强与侦查人员的直接沟通,疏通引导渠道,强化侦查引导,密切捕诉衔接,确保案件特别是死刑等重大案件的侦查取证及时、合法、到位,在公诉前道环节夯实证据基础。
二在工作职能上,要认真思考如何进一步加强侦查监督。新证据标准对定案证据的来源和程序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瑕疵和非法的侦查取证行为对公诉办案的影响将是直接性和根本性的,证据把关日趋严格与监督职能相对不足的矛盾将进一步凸显。特别是在公安机关警力下沉、侦查取证隐患易发,公诉部门案多人少矛盾又比较突出的情况下,如何进一步加强对侦查取证行为的引导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合法的取证行为和方式,更成为一个必须重视和解决的问题。
三要强化出庭公诉工作,与法院共同落实好证据合法性的庭审证明、讯问人员的出庭作证等具体问题。公诉办案的重心,必须进一步由庭前查明向庭审证明转变,不仅要审查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还要审查证据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不仅要做好对犯罪事实的举证质证,还要做好对证据合法性的举证质证。特别是在近期,要注意和防止案件因新证据标准的出台而出现翻供、翻证骤多甚至“井喷”的现象;
四建立侦查人员听庭制度,促使侦查人员了解公诉和证据情况。让侦查人员听庭,可以使其明白案件证据的缺陷和不足之处,防止在下一个案件中出现同样的问题,同时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可以了解到案件的薄弱之处或是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在哪里,在办案中就能有的放矢,注意强化、固定证据,提高证据的证明力,提高案件质量。同时,侦查人员听庭制度有利于其了解公诉情况,加强侦查人员与公诉人的沟通。
五要在审查起诉中依法认真听取律师意见,对可能出现的证据合法性问题早发现、早补救、早纠正。
总之,随着新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证据收集、审查、排除、采信和公安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刑事证据制度的贯彻与落实,公安侦查机关的证据意识也将不断地增强,刑事侦查取证中长期以来存在的问题也将逐步得到解决,司法公信力也将进一步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