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切入与实践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孟莲 周群 时间:2014-08-22

  (三)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的有效方式
  作为非讼监督形式,检察建议具有弹性大,监督面广,制作简易等特点,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有利于促进负有管理职责的职能部门在管理方式和方法上进行改造、改进和改革,建构新的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以实现社会管理的新目标。因此,检察建议应当也必然会在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如: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积极发挥检察建议在促进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作用,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2010年以来,先后发出检察建议47份,全部被相关单位部门采纳并得到及时落实,2010年-2011年该院共发出检察建议书76份,收回回复70份,占总数的61.8%。
  (四)延伸检察职能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补充方式
  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要坚持与时俱进,把握重点,创造性地推动工作。一是探索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积极探索检察环节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机制,坚持立足职责,着眼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积极主动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部门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加强对特殊人群和困难群众的司法保护。二是加强对特殊人群的帮教管理,建立特困群众帮扶长效机制。通过加强对特殊人群的帮教管理,避免其重新走上犯罪道路,提高人民群众的社会安全感。三是完善涉检信访机制。通过建立健全“涉检信访评估预警”、“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内设机构处理来信来访分工暂行办法”等制度,畅通信访渠道,提高检察办案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有效减少涉检上访案件的发生。四是完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通过积极探索实行附条件不起诉工作机制,健全信息共享、检调对接、矛盾排查等六项民行业务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刑事和解机制等等,把释法说理、疏导情绪、化解矛盾贯穿于办案始终,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实现群众内部关系和谐。

  三、当前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面临的形势、任务及遇到的突出问题和困难

  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遇到的突出问题和困难,一方面是有检察权自身的特性决定的。检察权的法律监督性、程序性、事后性等特征决定了检察权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是检察权的事后性决定了检察机关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某种程度上讲,只有进入到法律视野的社会管理问题,检察机关才能参与管理,而某一社会问题往往是后果比较严重时才进入到法律程序。二是检察权的程序性,决定了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具有一定的程序性,必须按照法律程序的规定,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同时,对于没有进入法律程序的事项不能实现有效管理。三是法律监督性决定了检察机关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时,更多的是通过监督而间接地实现社会管理的目的,这一间接性对推动社会管理创新而言相对被动。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遇到的突出问题和困难,还与检察权以外的问题有关。如社会群体对检察机关职能的认知度问题,检察干警对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认识问题等等。

  四、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对策和建议

  为认真贯彻落实好党中央的统一部署,坚持把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和重要日程,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体现检察机关的积极作用,笔者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是准确定位,注意把握边界,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既要反对就案办案、孤立办案的纯粹业务观点,又要防止包打天下,无所不在无所不能的错误观念。在检察职能范围内,立足职能做好社会管理创新工作。
  二是因时因地制宜,结合本地检察工作特点开展工作。明确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结合本地工作的特点延伸检察职能,防止脱离本地实际盲目延伸职能。
  三是严格遵循法定原则,不能脱离法律办事。违反法治原则去追求所谓“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检察触角延伸就会失去重点和方向,检察机关应当立足职能、紧扣职能,不能离开检察职能,脱离执法办案,盲目创新。
  四是转变检察干警工作理念,提升参与社会管理能力。从思想上入手,转变检察干警的工作理念,端正工作态度,改变以往就案办案的思想,提高服务意识,从思想上认识到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同时不断提高检察干警的执法水平和化解矛盾的能力,积极投身到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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