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内蒙古房屋拆迁问题探讨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陈红宇 苏雅拉 时间:2014-08-22

  三、地方政府官员法律意识淡薄

  由于地方官员法律意识淡薄,使政府在拆迁中职责和角色界定不清,拆迁管理不到位,行为缺乏理性。主要表现在:地方政府常常为追求土地开发巨大的净收益,顶风违法违纪进行暴力强拆;在拆迁中剥夺被拆迁人知情权、请求权和平等话语权,侵犯了被拆迁人人身及财产权利,使拆迁中缺乏透明度,拆迁规划未能充分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评估不规范,补偿不公正、不合理,从而,造成对和谐社会的构建、民生、人权等一系列的危害,引发和激化了社会矛盾,影响了社会稳定。如:通辽市科尔沁区在2000年开始大规模城市改造后,“民告官”案件逐渐上升,为了防堵“民告官”,科尔沁区政府从2001至2008年上半年,与下辖7家律师事务所签定了协议,通过协议垄断当地律师资源为政府所用。并在协议中规定:不得在民事诉讼、经济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担任政府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不得进行其他有损于政府利益或者违反政府决定的事务。同时,还下文规定:“公民代理人必须向法院提交司法机关出具的《公民免费代理出庭函》和必要的有效身份证明,否则不得允许参加诉讼”。这些规定违背了国家相关的法律,也使被拆迁人想通过法律来维权,在当地找不到律师和代理人为其代理,无形中增加了被拆迁人维权难度和经济费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被拆迁人法律维权的权益(如:通辽市科尔沁区陈显案、赵云山案),使许多被拆迁人维权望而却步豐。
  再如: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政府在旧城改造中,对道北路中段22户商业楼强拆引发的纠纷案。回民区政府在实施拆迁之前,并未做过任何宣传、动员、听证及评估工作。拆迁后,政府以行政性定价的方式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商业用房一层的补偿标准是8150元/平方米,二层为6200元/平方米,三层为4290元/平方米,四层为3850元/平方米。而业主要求按照当地市场价格商业用房2万~3万给予合理补偿或在同等地段“拆二补一”的方案豑,但回民区政府不同意。在区公安分局局长、检察院院长、法院院长带队下进行强拆,从而引发民众多次进京上访。在此强拆案中,由于公检法参与,使被拆迁人毫无司法救助途径,被拆迁人正当的请求权和话语权被剥夺。

  四、对策和建议

  为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减少因房屋拆迁引发的社会纠纷和上访率,使房屋拆迁更加合情、合理、合法,达到利国、利民的目的,本人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拆迁法律制度
  随着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旧的拆迁法律法规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急需修订和完善现行法律,及时废止不适应社会发展的法律法规,以使政府及其行政人员在合理、合法的程序下行使人民赋予的各项权力。同时,在法律的框架下对行政人员不负责任行政行为进行责任追究与惩罚,以保障房屋拆迁工作有法,行政人员高度负责的履行职责。要加快推进现有相关法律的具体化、明细化建设进程,并根据不同地区情况因地制宜,使拆迁程序更加清晰,可操作性更强,执行更有方向、更有原则。通过完善的法律制度建设,来调整、预防和转化社会冲突,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加强地方政府的诚信建设
  地方政府的诚信度和公信力是其在长期公共行政过程中遵纪守法、恪守诺言、公正履职的实际作为来树立的。加强地方政府的诚信建设,首先,政府行政人员要树立以人为本,公平、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和谐拆迁理念,正确认识行政主体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努力行使好服务于民的职责。严格依照依法拆迁、有情操作、文明办事的方针推进拆迁工作,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其次,政府要进行正确的角色定位,在依法行政中诚实守信,不缺位、越位和错位,要从维护广大群众利益出发,在拆迁中运用正当的、规范的评估、补偿等行政程序,做好不同利益的协调者和维持秩序管理者,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再次,完善政府及行政人员的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各项责任监督机制的可操作性,逐步形成严密、高效、有力的全方位、多层次的权力监督网络,使政府及行政人员的权力在依法有序的状态下运行,进而提高政府的诚信度和公信力。
  (三)强化公众参与机制
  首先,从法律制度上明确规定公众参与的地位与权利,避免政府行政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腐败、堕落现象的发生,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其次,完善公众对政府责任的监督机制。在拆迁程序的各个阶段,广泛征求公众意见,促进公共政策的透明度,避免各阶段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有效地推进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进程。如:在拆迁规划制定过程中,通过咨询、民意调查、公示、听证会等途径,广泛地听取公众的意见,给公众以知情权、建议权和决策权,以保障拆迁活动在合情、合理、合法、有序的情况下进行。再次,要培养公众参与意识,维权意识,以保障公众的参与权和监督权。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以提高公众相关专业技能和基础知识,积极鼓励和引导公众有序地参与到政府行政权力监督中,以提高公众对公共权力监督的效果。

图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