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本土化构建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杨荔晴 时间:2014-08-22

  (二)丧失申请资格的情形
  前文论述了有权申请国家补偿的主体类型,但如果发生以下几种情形,则将丧失接受国家补偿的资格:
  1.申请国家补偿者本身对犯罪行为的发生存在过错。如果申请国家补偿者本身对于刑事案件的发生具有过错或其品行使得予以补偿被认为不符合社会情理,那么国家将减少补偿或拒绝补偿,对于此点,各国立法也均有规定,此外,如果国家补偿决定的作出有违社会的公序良俗的话,也不应予以补偿。
  2.申请国家补偿者拒绝与有关部门合作。英国的《犯罪被害补偿法》规定,犯罪被害人有协助刑事司法机关的义务,如果他怠慢了这一义务,将成为不向其补偿或减额补偿的理由。在1999年-2000年所有失败的补偿申请中,由于没有与有关部门合作所导致的就占了三分之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也负有及时报案,并且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和司法机关侦破案件、提起公诉、依法审理的义务,因而,这也应该成为我国刑事案件被害人获得国家补偿的前提条件,当然,如果受害人由于客观因素而导致其无法履行这一义务的,经决定机构裁定,也可予以补偿。
  3.亲属间被害。犯罪时,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有一定的亲属关系的场合,原则上也不应予以补偿。

  四、国家补偿的范围

  (一)国家补偿的犯罪类型
  在当前绝大多数国家的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所补偿的犯罪类型一般仅限于暴力犯罪,如我国的台湾地区、日本、英国、荷兰、美国等国家的相关立法中都作了类似的规定。笔者认为,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现阶段也不宜对所有的刑事被害人进行国家补偿。考虑到我国当前的财政支付能力以及国家补偿的原则,在现阶段拟将补偿对象限定为暴力犯罪的被害人。在犯罪的主观方面,故意或过失犯罪皆可。因为对于犯罪被害人而言,无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其造成的损害结果都要由被害人去承担,因而,只要是属于暴力犯罪,造成了重大损害而又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赔偿的都应予以补偿。
  (二)补偿的范围
  各国关于刑事被害人补偿的范围各有不同,我认为,我国的犯罪补偿范围应以确定为人身伤害,而对财产损害原则上不予补偿,具体而言:
  1.人身损害。人身损害的补偿标准,可以适当参照《国家赔偿法》赔偿数额予以规定。
  2.精神损害。关于精神损害应否纳入国家补偿的范围,学术界对此持有不同意见,反对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是可以的,但被害人并不是因公权力滥用导致的受害,所以精神损害补偿不能成为被害人国家补偿的内容。
  笔者认为,应将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补偿的范畴,首先,国家补偿是由国家在法定情形下替代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据此,国家补偿作为一种替代责任,对被害人的精神损害予以补偿也就有了法律依据。其次,对于有些案件而言,比如强奸,可能被害人身体上所受伤害很小,甚至没有受到身体上的伤害(例如迷奸),但其精神上受到了极大的摧残,这种摧残的危害程度并不亚于、甚至高于身体上的伤害,身体上的伤害可能很快就会愈合,而精神损害也许永远都无法痊愈。因而,对此种伤害不予补偿将会产生极不公平的结果。
  3.财产损害。财产损害原则上不予补偿,除非其财产的损害已严重危及到其正常生活的维继,如放火罪中将房屋全部烧毁,导致其无处居住,而又无法从其他途径获得救助的。

  五、国家补偿的程序

  国家补偿程序的公正性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基本保障,也决定着被害人对补偿决定的信赖度和可接受度,因而必须设计一套公正合理的国家补偿程序,通过对各国国家补偿程序的比较、借鉴,笔者建议,我国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程序可包括权利告知、申请、调查、听证、裁定等部分组成。
  1.权利告知。司法机关在对案件作出相关处理决定时,对符合申请国家补偿条件的被害人应告知其有向国家申请补偿的权利。
  2.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向补偿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同时,为了督促被害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也避免取证的障碍,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规定提出补偿申请的期间。
  3.调查。补偿委员会在收到补偿申请后,应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再对被害人的身份状况、有无过错、被害程度、损害赔偿情况等当面进行审查,加以综合分析,以作为作出决定的依据。
  4.听证。英国有句古老的箴言:“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还必须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为确保国家补偿的公平公正,建议增加听证程序,由法官及相关专业人士组织进行,通过该程序的进行,听取各方意见,审查相应事实、证据,最终作出公正合理的决定。
  5.决定。补偿委员会应当在听证程序结束后的法定期间内作出是否补偿的决定,并同时决定补偿的具体金额。
  6.先行支付。为了更好地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发挥国家补偿制度的救助功能,应在立法中规定,补偿委员会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在审查核实后作出先行支付的决定。
  7.救济程序。申请人如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的期限为10日。二审法院作出的裁定为终局裁定,具有执行效力。
  8.补偿金的发放及追偿。(1)补偿金的发放,原则上采取一次性发放的形式,但若受领人为未成年人的,可以采取分期支付或信托等方式,以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2)补偿金的追偿。国家在向被害人支付补偿金后,将取得接受补偿的被害人对第三人享有的一切民事权利,一方面,国家有权在所支付补偿金的范围内向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没有支付赔偿金的主体行使追偿权;另一方面,被害人在获得补偿金后,又从其他途径获得赔偿的,国家有权要求其返还全部或部分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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