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未成年人网络监护权的设立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温慧卿 时间:2014-08-22

  三、未成年人网络监护权的职责范围

  (一)未成年人网络监护权的内涵界定
  未成年人网络监护权,是指在网络环境下监护人负有对未成年人进行监护的职责。这里的“网络环境”是指将分布在不同地点的多个多媒体计算机物理上互联,依据某种协议互相通信,实现软、硬件及其网络文化共享的系统。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未成年人主要是指“十八周岁以下的自然人”。至于“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这类人群应当被纳入网络安全保护的范畴,但其毕竟已经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养活自己,比同龄人更具有经济和思想上的独立性,因此无需被纳入未成年人网络监护的范围。
  未成年人网络监护权并不是一种单独的民事权利,而是未成年人监护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应被视为对未成年人监护内容的补充。由于其较之传统的监护内容有所区别,因此将其称为一种“权”,以便于使用。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监护权虽然以“权”字命名,但其并非是一种民事权利,而是一种义务性职务。豏作为监护权的组成部分,未成年人网络监护权也是一种职责。理论上来讲,这种职责是法定的。因此未成年人网络监护权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才有可能得以真正适用。
  (二)未成年人网络监护权的主体及职责范围
  由于未成年人网络监护权是未成年人监护权的组成部分,因此未成年人网络监护权的主体应当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作为网络监护的主体,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负有如下义务:
  第一,提供健康的网络环境的义务。家庭中健康、宽松的网络环境有利于使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上网习惯,从而避免沉迷于商业网吧。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政府和社区向未成年人提供公益性上网服务的义务。其实,监护人也应当负有为未成年人提供健康、安全的上网环境的义务。一方面,监护人应当因势利导,鼓励未成年人开展有益的网络活动,杜绝简单粗暴地禁止上网的作法。另一方面,如果有条件,尽量为孩子设置单独的电脑。如果家庭中成年人与孩子共用电脑上网的话,建议家长在同一台电脑上为孩子设置独立的帐户,以利于为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上网环境。
  第二,对未成年人网络活动的监控义务。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根据此规定,在未成年人上网过程中,家长应当做到及时监控。但根据我们对北京市朝阳区某教育机构、石景山区某小学以及海淀区某中学的问卷调查显示,无论是6周岁以下、还是6-12周岁,抑或是12-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家长都很少能够做到对孩子的上网行为充分了解。导致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网络监控缺位的原因在于家长自身网络知识的匮乏以及对未成年人教育的不得法。
  由于没有充分认识到网络侵害的危害性和隐蔽性,许多监护人仍然存在侥幸心理,认为网络侵害不可能“光顾”自己的孩子。然而,网络侵害就在眼前。避免网络侵害的办法,除了源头治理外,就是由监护人通过监控、引导、教育等方式帮助孩子屏蔽掉不健康信息和网络侵害行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监控包括对未成年人的上网时长、上网内容和上网方式的监控。家长可以通过某些软件的帮助或者与某些网络游戏企业的协议来实现监控。
  第三,接受网络技能培训的义务。很大一部分监护人对网络知识一无所知,更谈不上对被监护人的网络监护,因此有必要对家长进行计算机网络知识方面的培训。当家长掌握了这一现代信息技术,未成年人无论是在家里还是在网吧上网,家长都可以陪同或者通过电脑程序了解未成年上网的情况,便于及时对未成年进行教育和指导。为了能够使有效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网络监护,笔者建议将监护人接受网络知识培训作为监护职责的重要内容。相对的,国家和社会应当免费提供此类培训。
  与传统的监护制度相同,在网络监护中,如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履行或者违反上述职责,并给未成年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应该承担责任。如果未成年人有财产损害的,监护人应该予以赔偿。法院可以据此根据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随着儿童利益最大化,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提出,未成年人监护已经成为了父母、社会和国家的共同责任,国家凭借各种社会公权手段和社会公共机制干预和介入未成年监护中,父母是国家强制赋予的责任替代者和义务履行者,并受国家的监督和辅助。豐因此除了监护人之外,国家、社会和企业也负有对未成年人网络监护的辅助义务。由文化部指导,国内多家网络游戏企业共同发起并参与实施的“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便是一项旨在加强家长对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游戏的监护,引导未成年人健康、绿色参与网络游戏,构建和谐家庭关系的行动。虽然是一项行业自律行动,但该工程体现了政府和企业对未成年人网络监护的重视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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