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前诉讼监督的难点、原因和对策建议
二、监督过程中部分矛盾化解难
在对诉讼违法线索进行审查后,如果认定该诉讼活动并不违法,旋即产生了对当事人息诉罢访和化解矛盾的问题。这种情况在刑事立案监督和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中体现地尤为明显。就目前来看,有一部分矛盾得到了有效的化解,但是也有一部分矛盾化解较难。
(一)原因分析
1.当事人的预期要求高于司法诉讼的结果并且坚持己见
诉讼矛盾的背后实质体现的是当事人的利益诉求没有通过司法诉讼的途径得到满足,一部分当事人就有意识地改变了策略,试图通过缠诉缠访、上诉上访等方式扩大事态,以达到自己的目的。一旦当事人具有这种心态和想法,而且当涉及到的利益巨大时,就很难通过释法说理实现息诉罢访。
2.对当事人的释法说理缺乏专门规范和系统培训
目前对当事人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已经越来越受到各级政法机关的重视。但是总体来说,这项工作仍然处于初级阶段,集中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对释法说理仍然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基本规范。释法说理是针对当事人的工作,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对检察机关的印象、态度和评价。所以其基本工作原则、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工作形象等等,都应当有一套固定的规则和要求。此外,释法说理应当说些什么,说到什么深度和层次,用什么样的方式说,也需要有一个基本规范。二是对释法说理工作缺乏系统的培训和演练。释法说理要面对各种各样的当事人,客观上需要说理人员兼通法学和心理学并具备一定的社会阅历和较好的口才。但是就目前来看,释法说理尚没有被提到一种专业能力的高度来认识,所以对释法说理强调多,训练少,要求多,管理少,检察机关也缺乏这样的专业化人才。释法说理整体能力不高,这就直接影响到化解矛盾的效果。
3.联合息诉的机制不畅
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过程中面临的信访矛盾,同时也是相关诉讼机关面临的诉讼矛盾,当事人有可能同时到相关诉讼机关和检察机关反复缠诉缠访。检察机关与相关诉讼机关如果各自为战,难免会出现相互推诿、弱化息诉效果的情况。
(二)对策建议
针对以上情况,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一是下级检察机关必须将诉讼监督过程中遇到的缠诉缠访案件报上级备案,由上级检察机关对案件及时复查,着重审查下级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结论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二是充分认识释法说理的角色和作用,释法说理是化解矛盾、息诉罢访的主要环节和基本手段,应尽快制定出台释法说理的基本规范,并督促全市检察人员学习和掌握释法说理的基本要求。三是大力加强释法说理的能力建设,通过专门培训、模拟演练和技能比武等多种方式尽快提高检察人员整体释法说理的能力和水平。同时可以研究和探索释法说理的专业化,招录和培养释法说理、化解矛盾的专家型人才,用以应对全市检察系统遇到的难度较大的矛盾化解任务。四是创新息诉方式,联合相关诉讼机关共同开展对诉讼矛盾的化解工作。五是对于司法处理虽无不当,但是从社会情理角度来看可以对申诉控告当事人予以一定帮助或补偿的情形,本着以人为本、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精神适当延伸职能予以帮助,或者申请国家财政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