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护弱势群体的新方法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天 时间:2014-08-22

  论文摘要 如何更好地保护弱势群体是我国长期面临的一项社会难题,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破解这一难题的需求显得更加迫切。本文初步探讨了通过全面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来破解这一难题的可能性及其现实意义,以期探索出一种能有效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新方法。

  论文关键词 惩罚性赔偿 弱势群体 公权力

  一、前言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英美法系一项极具特色的侵权赔偿制度,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第908条关于惩罚性赔偿所下的定义为:“在损害赔偿及名义上之赔偿以外,为惩罚极端无理行为之人,且亦为阻止该行为人及他人于未来从事类似之行为而给予之赔偿。”这种赔偿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赔偿,因为它具有惩罚性,不以恢复原有权利状态为目的。它也不同于刑罚中的罚金,因为这种赔偿的经济利益归民事诉讼的原告所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任何法治社会都不可动摇的信条,而惩罚性赔偿却似乎背离了这一信条,因为它在民事案件中赋予了平等的一方剥夺另一方财产的权力,而被剥夺者并不就该部分财产对剥夺者直接负有债务。实际上,惩罚性赔偿正是要用这种看似不平等的方式去实现实质平等。法律赋予每个社会个体的平等权利只是抽象的平等,而不保证成员间具体能力的平等。社会个体之间因财富、职位、社会关系、甚至体格的差异,在行使权利,保护自身权益,甚至侵犯他人权益方面存在强弱之分。那些强势个体在侵犯相对弱者合法权益时天然地具有优势,而忍受法律制裁(多为经济制裁)的能力却较强。在此,那种建立在绝对平等假设之上的补偿性的侵权责任形式在威慑与预防功能方面就有失效的危险。
  我国目前的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已有涉及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豍,但是这些规定仅限于交易诈欺与产品责任领域,只是作为应对某些具体而现实的社会问题(如产品质量与安全)而存在的,并没有将惩罚性赔偿作为一项系统的旨在恢复失衡的社会力量之间的实质正义的法律制度建立起来。与此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制度变迁,社会阶层之间、公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矛盾冲突越来越激烈,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事业面临着更加严峻的形势,传统的法律手段已经无法满足现实的需要。笔者认为,突破我国现有的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限制,全面引入该制度,有助于成功破解我国目前面临的保护弱势群体的困局。而在民商法领域,具体而言,就是在民事赔偿中扩大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

  二、在民事赔偿中扩大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法理分析

  在民事赔偿中扩大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是指取消目前法律所规定的产品责任领域的条件限制,由法律规定一定条件,使符合法定条件的民事赔偿案件均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这里的“一定条件”不论文字如何表达,其实质含义应为一方当事人利用其优势条件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
  (一)我国在民事赔偿中扩大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必要性分析
  第一,我国社会贫富阶层的分化日益加剧。在古代贵族和等级制度被废除以后,财富就成了社会阶层最主要区分标准。众所周知,改革开放使我国经济得到大发展的同时,贫富分化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据统计,2010年中国大陆最终核实的GDP数据已达39万亿元人民币豎,国内百万美元资产者达47.7万,居世界第四位。豏与此同时,代表贫富差距的基尼系数早已越过0.4的警戒线,农村人口占社会人口的50%以上,农民工数量达到2.4亿,农村还有2600多万的贫困人口。豐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鸿沟愈加显现。不同的财富数量形成了不同的社会阶层,而每个社会阶层有着自己独特的心理和行为方式,对待与另一社会阶层的关系时则形成较统一的态度,这种态度往往并非友好的态度。这种社会阶层的分化和阶层之间的差异为不同阶层成员之间的冲突酝酿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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