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检察与调解对接的内涵与意义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8-22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持续高速的发展也带来了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这些矛盾如果处理不好,将不利于我国未来社会的发展。中国人向来“以和为贵”,在社会关系的损害已经发生、不可避免地要调和刑事矛盾的时候,检察机关介入其中,充分考虑双方的利益状况,使受害人和加害人共同协商以达成经济赔偿和解协议。如此一来,不仅被害人在精神和物质上都能够获得相应的补偿,也能够使加害人获得来自被害人谅解从而更好地和改过自新、尽快回归社会。这样便修复了本来破裂的社会关系,达到了双赢的效果,以和风细雨化解了矛盾。
2.契合了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需要
我国自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以来,经济快速发展,各类矛盾交错复杂。我国的社会矛盾种类多、数量大,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大幅上升,然而法院审判力量却是十分有限的,这就使得检察机关适度介入刑事诉讼中的探索变得十分必要。当我们面临解决犯罪问题的新的要求的时候,我们就需要一种制度来解决。而刑事和解是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非常有力的手段,而检察与调节对接能够使一些案子消化在批捕阶段或者审查起诉阶段,通过不捕、不起诉的方式合理的结案,这就大大减轻了法院的工作压力,提高了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
3.检察与调解对接的刑事和解是创新的成果
创新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灵魂,刑事和解是一个重要的创新。法治要遵循规则之治,但不能理解成法律条文之治。事实上,法律条文和法律规范是不同的,按照德国刑法学家的观点,在刑法之中,法律条文规定的是犯罪构成行为,而法律规范则是在法律条文背后的禁止性的命令。在刑法中违法指的是违反规范,即违反禁止性的规定,而不是违反法律规定。这给我们的启示是,我们应该多一些勇气去探求禁止性规定的全貌和立法关怀,让法律条文有着更广阔的视角和更强大的生命力。
检调对接的刑事和解有其特殊之处,它是依托调解来开展的,加入检察机关的力量,这是史无前例的,“从宽的量刑建议”甚至是“不起诉”非常有诱惑力,使调解更容易成功,更容易得到执行。
4.检察与调解对接的刑事和解符合“高效”的要求
检察与调解对接的刑事和解使案件在进入审判之前就得到公正、合法、合理的解决,减少了诉累,也节约了司法成本与司法资源,是对高效司法的有益实践,是通过较少的司法资源的损耗来达到双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最优目标的有效做法。
5.检察与调解对接的刑事和解符合反腐倡廉的要求
检察与调解对接的刑事和解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反对司法腐败的需要。刑事和解是公开和透明的司法活动,同时,在和解过程中也可以邀请社会的调解力量加入进来,从而使阳光照进司法腐败的土壤。检察机关在从事司法活动中会因为人民群众的参与而更加注重以自己的形象,以自身公平正义的执法活动来赢取人民对司法机关的信任。所以说,让群众力量加入到司法活动中,不仅加强了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交流互动,也深刻了了社会对于犯罪问题上的认知和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从而更好地遏制敌法腐败的发生。
为了使检察与调解对接的意义能够进一步深入扩大,笔者认为可以对实践作如下改善:(1)细化立法,更要建立相对统一的司法标准,统一检察与调解对接适用的范围和对象,还可以发布一些典型案例以供参考;(2)健全配套制度,减少办案人员在加害人、被害人基本情况等琐事上投放的精力;(3)健全监督机制,不使刑事和解成为权钱交易的新土壤。在加强内部监督的同时更要检务公开,欢迎群众监督。
尽管目前的检察与调解机制还不是尽如人意地完美,还有很多待解决的问题,但是笔者相信,逐步克服困难、改善缺点,检调对接这一新兴的事物未来必将是光明的,终将会茁壮成长,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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